停著的車“撞”死人,究竟該不該賠?|荔枝時評
文/於立生
最近江蘇江陰市的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居然“撞”死了人,
事件起因是撞車者朱某醉駕電瓶車夜行,撞到陳先生的車後重傷不治死亡,交警也認定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應承擔全部責任;陳先生卻還要倒貼10萬餘元,
江陰市法院的判賠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該條款對機動車一方採用的是無過錯賠付原則: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損害了,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哪怕半點過錯都沒有,也得承擔上限10%的賠付責任。
但該條款適用于陳先生的案例嗎?或者說,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撞”死人,能算得上交通事故嗎?所謂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定義,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而道路,則又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和公眾通行的場所諸如廣場、公共停車場。 但是,陳先生的車可是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
倒是朱某騎電瓶車夜行本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偏偏醉駕,歪歪斜斜駛出村道撞進人家門前水泥場撞上停放在那的車,這和撞樹、撞電線杆、撞牆並無分別。要是撞樹撞死、撞電線杆撞死,撞牆撞死不用任何人賠償,撞停放在私人場域的車撞死就得連累人錢財遭殃,又怎麼說的過去?
固然,朱某因其醉駕過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實屬不幸,但無論如何,咎由自取的事,又怎能再讓無辜者為之埋單?陳先生這究竟是買來輛車,還是買來顆地雷?要是可以無限擴大交通事故的適用範圍,“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那以後誰還敢買車?停放在自家門前水泥場上都不安全,隨時可能有巨額賠償砸過來,難不成還要把車鎖進保險箱?
倒是朱某騎電瓶車夜行本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偏偏醉駕,歪歪斜斜駛出村道撞進人家門前水泥場撞上停放在那的車,這和撞樹、撞電線杆、撞牆並無分別。要是撞樹撞死、撞電線杆撞死,撞牆撞死不用任何人賠償,撞停放在私人場域的車撞死就得連累人錢財遭殃,又怎麼說的過去?
固然,朱某因其醉駕過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實屬不幸,但無論如何,咎由自取的事,又怎能再讓無辜者為之埋單?陳先生這究竟是買來輛車,還是買來顆地雷?要是可以無限擴大交通事故的適用範圍,“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那以後誰還敢買車?停放在自家門前水泥場上都不安全,隨時可能有巨額賠償砸過來,難不成還要把車鎖進保險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