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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化:股權轉讓出“李鬼” 冒名合同未成立

“近百萬股權莫名其妙的被轉讓了,你說我冤不冤?”“你冤我更冤,

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居然簽了一份假合同!” 近日,在寧化法院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因一名“李鬼”冒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讓原被告均在庭上連連喊冤。

原某是一位長期旅居歐洲的商人。2009年初,原某出資75萬元與李某江、李某良、李某華共同設立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寧化縣垃圾填埋處理服務,公司註冊資本金500萬元,原某占公司15%的股權。

2009年底,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營運後,原某便回到歐洲經商,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2015年9月,原某回到國內,竟被告知其持有的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權已轉讓他人。原某便前往寧化縣工商局調取檔案,發現竟有人在2012年4月16日冒用他的名字與一位叫王某簽訂了一份《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自己竟毫不知情。原某一氣之下將王某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王某表示自己確實不認識原某,也未見過原某。2012年4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已由他人事先辦好,王某在協議書上簽字時,原某的名字已經簽完了。因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李某江在場,王某就沒有進行核實。現在是誰冒用原某的名字進行簽字王某也不知道。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甲方“原某”的字樣系他人假冒原某所簽,

該股權轉讓協議並非原某本人簽名,且原某從未授權他人簽名。原某自始未作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也未就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與王某達成合意,事後亦未對該合同作出追認和履行。故判決他人冒用“原某”於2012年4月16日與王某琳簽訂的《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

法官提示:冒用他人姓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法律後果,嚴重的將涉及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處罰。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應多方考察對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標的是否存在、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合同未成立,

而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邱海清 許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