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單位沒幫你繳納社會保險嗎?那你單位悲劇了
顧雪紅 張桂花
【案情】牟某與某精密裝備公司2014年11月10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牟某在該公司從事銷售工程師工作,公司為牟某繳納社會保險。但在實際工作期間,精密裝備公司並未為牟某繳納社會保險。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精密裝備公司應當及時為牟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該公司未按期依法辦理。牟某離職時,該公司亦未告知牟某沒有辦理社會保險,致牟某離職後不久因患病住院治療無法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小編:朱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