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講堂:二手車里程遭修改 消費者如何維權?
西寧檢察預防
費小姐在某二手車公司購買了一輛豐田二手車。
審理中,二手車公司認為,公司對於路碼表中的里程數是否與實際相符不負有擔保責任,而且費小姐自己也在提車前檢查過車輛,確認無誤後公司才交車。此外,實際賣給費小姐的二手車也是從他人處進來的,公司並不清楚里程數是不是原來的車主修改的。所以二手車公司銷售車輛過程中不存在欺詐,
法官就雙方的購車細節及車輛的來源進行了詢問。二手車公司稱曾重點闡明對於里程數不予擔保,且要求費小姐去調查,
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某二手車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車輛行駛里程數應當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並進而決定交易價格及購車方購車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汽車銷售欺詐
在訴訟領域,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家用汽車的,其權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2013年10月修正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消費者以銷售者存在民事欺詐要求三倍賠償之訴訟亦開始頻繁出現,並呈增多之勢。然而,有關汽車消費中民事欺詐的認定,考量到汽車銷售的流程較長、環節較多,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的因素也相對較多,想要認定欺詐也並非易事。對於欺詐的認定,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作為判斷標準,即在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在汽車消費中,要認定存在欺詐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銷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形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事實;二是消費者因銷售者的行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兩個要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銷售者存在欺詐,並進而適用三倍賠償的規定。本案中,銷售者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對於該車的重要指標,明顯應當知曉。且該銷售者在庭審中稱篡改里程數是二手車銷售中的普遍行為,更可以體現其應對該事實知情。而里程數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會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產生重要影響。在此情況下,該二手車公司仍未對消費者告知車輛的真實里程數,而費小姐也認為其系基於此才作出購買該車輛的意思表示。因此,某二手車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最終,法院依此判決撤銷購車合同,由費小姐返還某二手車公司車輛,由某二手車公司返還款項並進行三倍賠償。
故費小姐要求二手車公司按照所買車輛購買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亦於法有據,予以支持。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汽車銷售欺詐
在訴訟領域,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家用汽車的,其權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2013年10月修正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消費者以銷售者存在民事欺詐要求三倍賠償之訴訟亦開始頻繁出現,並呈增多之勢。然而,有關汽車消費中民事欺詐的認定,考量到汽車銷售的流程較長、環節較多,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的因素也相對較多,想要認定欺詐也並非易事。對於欺詐的認定,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作為判斷標準,即在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在汽車消費中,要認定存在欺詐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銷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形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事實;二是消費者因銷售者的行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兩個要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銷售者存在欺詐,並進而適用三倍賠償的規定。本案中,銷售者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對於該車的重要指標,明顯應當知曉。且該銷售者在庭審中稱篡改里程數是二手車銷售中的普遍行為,更可以體現其應對該事實知情。而里程數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會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產生重要影響。在此情況下,該二手車公司仍未對消費者告知車輛的真實里程數,而費小姐也認為其系基於此才作出購買該車輛的意思表示。因此,某二手車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最終,法院依此判決撤銷購車合同,由費小姐返還某二手車公司車輛,由某二手車公司返還款項並進行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