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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一房主“一房兩賣” 結果賠了40萬

二手房交易的時候,大夥還得多留個心眼兒。市民王先生就碰上了一件煩心事,交了8萬元定金,房東卻把房子賣給了別人。
2016年2月,王先生通過仲介看中吳中區一套300平房子,經過協商,

他與賣家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為190多萬元,並當即向張某支付了8萬元的購房定金。不過,在王先生滿心期待新家時,事情出了變故。原來,房東張某嫌房子賣便宜了,與王先生簽訂合同後,又將房子以230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個買家趙先生。由於房子被法院查封,瞭解到詳情的趙先生隨後也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和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此外,經過調解,由張某返還趙某定金,並支付違約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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