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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房東房子沒賣成,還賠了22萬!問題出在這個環節……

小夏手裡有套房打算出手

買家簽了合同,付了定金之後

卻因房屋被房產仲介網簽備案

無!法!交!易!還賠了22萬。。

隨後,小夏與房產仲介鬧上了法院。昨日,思明區法院公佈了此案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支持小夏的訴求。法官提醒,二手房屋買賣時,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很重要。

事情經過是醬紫的。。

2015年12月

小夏通過仲介與吳先生簽訂合同出售房屋

但是沒多久就出了問題

小夏

吳先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地付款,

所以解約。

因為房價上漲,小夏找托詞與吳先生協商解除合同和退款的事。

仲介

2016年4月10日

小夏通過另一家仲介

另找買主簽了合同,付了定金之後

買主才發現小夏的房子

因為之前的網簽備案,無法交易

此時,小夏提供了吳先生的一份聲明。在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聲明書中,吳先生確認他與小夏于當年3月8日解除了買賣合同。

小夏

仲介辦理網簽的時間為3月11日,仲介明知交易進行不了還網簽,導致我第二次賣房不成,賠了買家10萬元和仲介費12萬元,仲介要為此損失承擔責任!

3月8日當天小夏和吳先生仍在協商房子的事。根據通訊記錄,3月8日、11日,吳先生幾次發短信,約小夏和她的家人見面,短信中提到:“能否再商量商量,如果是因為價格的原因我們再面聊商量下?”

因此我們認為當時雙方並沒有確定解除合同,所以就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的管理規定在網上備案。直到4月26日,吳先生出具聲明,書面確認合同解除,我們才撤銷網上備案,這麼做符合程式。

仲介

仲介還提到,小夏的家人從事涉及不動產登記的工作,也參與了買賣,應當熟悉整個流程。

法官

說法

明知前一次交易存在糾紛,更應核實房屋是否已網簽

法官分析,雖然吳先生書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於2016年3月8日解除,但是聲明書在2016年4月26日出具,結合雙方的短信,可以確認3月8日當天吳先生並沒有配合解除合同。小夏與吳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後,才就解除合同一事達成協議的。

而根據雙方與仲介簽訂的服務合同,小夏和吳先生已授權仲介在交易過程中上網填寫《存量房買賣合同》並備案,即通常所說的“網簽”。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賣房簽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4月10日,通過另一家仲介進行交易,按交易的習慣,仲介機構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有義務核實並向交易雙方報告擬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網簽”的情況。小夏知道自己與吳先生之間存在糾紛,簽約之前更應說明,核實房屋是否網簽備案。

因此,思明區法院判決認為,小夏通過仲介機構居間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仲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小夏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仲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權益。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夏的訴求。

房屋有網簽備案,可能已賣給別人

法官說,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時,一定要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目前,通過仲介機構基本都能查詢到房屋的網簽備案資訊。

房屋網簽備案,很可能是賣方之前已出售給他人,存在一定的糾紛,購買這樣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過戶的風險。已經網簽備案的房屋,如未撤銷網簽備案,再次賣房可能因無法交易承擔違約責任。

點個ZAN!提醒更多買房人、賣房人!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彭菲 通訊員 陳小芬

編輯:梁辰 值班主編:林燕貞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賣房簽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4月10日,通過另一家仲介進行交易,按交易的習慣,仲介機構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有義務核實並向交易雙方報告擬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網簽”的情況。小夏知道自己與吳先生之間存在糾紛,簽約之前更應說明,核實房屋是否網簽備案。

因此,思明區法院判決認為,小夏通過仲介機構居間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仲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小夏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仲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權益。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夏的訴求。

房屋有網簽備案,可能已賣給別人

法官說,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時,一定要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目前,通過仲介機構基本都能查詢到房屋的網簽備案資訊。

房屋網簽備案,很可能是賣方之前已出售給他人,存在一定的糾紛,購買這樣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過戶的風險。已經網簽備案的房屋,如未撤銷網簽備案,再次賣房可能因無法交易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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