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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80-2016《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解讀

2016年7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行業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公告,此公告聲明批准《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同時廢止。

一、新規範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增加了5條強制性條文;

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4.2.1 洞口作業時,應採取防墜落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小於500㎜時,應採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於或等於500㎜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

2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25mm~500㎜時,應採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

且應防止蓋板移位;

3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500㎜~1500㎜時,應採用蓋板覆蓋或防護欄杆等措施,並應固定牢固;

4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大於或等於1500mm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防護欄杆,洞口應採用安全平網封閉。

5.2.3 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作業或通行。

6.4.1 懸挑式操作平臺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應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

且應可靠連接;

2 嚴禁將操作平臺設置在臨時設施上;

3 操作平臺的結構應穩定可靠,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1.2 採用平網防護時,嚴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代替平網使用。

2、增加了“術語和符號”章節;

3、將“臨邊和洞口作業”中對護欄的要求歸納、整理,統一對其構造進行規定;

4、在“攀登與懸空作業”章節中,增加屋面和外牆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5.2.8 屋面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坡度大於25°的屋面上作業,

當無外腳手架時,應在屋簷邊設置不低於1.5m高的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2 在輕質型材等屋面上作業,應搭設臨時走道板,不得在輕質型材上行走;安裝輕質型材板前,應採取在梁下支設安全平網或搭設腳手架等安全防護措施。

5.2.9 外牆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門窗作業時,應有防墜落措施,操作人員在無安全防護措施時,不得站立在樘子、陽臺欄板上作業;2 高處作業不得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

不得使用自製吊籃。

5、將原“操作平臺和交叉作業”章節拆分為“操作平臺”和“交叉作業”兩個章節,其中操作平臺分為移動操作平臺、落地式操作平臺與懸挑式操作平臺,交叉作業分為安全防護棚和安全防護網,並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6、取消了原“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章節,部分相關條款加入“基本規定”章節;

7、增加了“建築施工安全網”章節,並對安全網搭設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解讀《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1 總 則

1.0.1 本條說明制訂本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高處作業中發生高處墜落及產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種事故。

1.0.2 本規範的適用範圍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中在整體結構範圍以內的特定的高處作業,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交叉作業與建築施工安全網搭設等7個範疇。其他機械裝置和施工設備諸如各種塔式起重機、各類腳手架以及室外電氣設施等的安全技術均在各專業技術規範內分別制訂。因室外的施工作業,亦有各種洞、坑、溝、槽等工程,可形成高處作業,故也將其包括在內。鑒於市政設施範圍較廣,適用範圍以建築施工現場為限。

1.0.3 涉及高處作業的工種相當多,有關施工安全的範疇亦相當廣,關於人身安全的各種安全措施,各類工具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規定等,業已有不少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陸續明令公佈,均必須遵照執行,本規範不予重複。

3 基本規定

3.0.1 本條結合《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GB50656-2011第12.0.5條的規定,明確高處作業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施工組織設計,同時明確了所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對於專業性較強、結構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專案或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高處作業,強調要求編制專項方案,以及專項方案必須經過相關管理人員審批。

3.0.2 為加強檢查、保障安全,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0.3 系參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2013第1.0.7條的規定而訂。

3.0.4~3.0.5 為加強檢查、保障安全,要求對安全防護標誌等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2013第1.0.9條及國務院第393號令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而訂。

3.0.6 高處作業中,除安全技術設施和人身防護用品外,操作時涉及到的物料、廢料、工具等,都存在高處墜落的可能而引起傷亡事故,故對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做出規定。

3.0.7 高處作業的防火措施,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的規定執行。

3.0.8 本條在原條文給出的惡劣氣候現象的基礎上,增加了近年頻發的沙塵暴氣候,但因我國幅員遼闊,氣候條件複雜,仍難全部囊括;6級以上強風指風速超過10.8m/s~13.8m/s的風;在高處作業施工過程中除遇到本條羅列的氣候條件外,遇到其他可能導致高處作業安全隱患增加的氣候條件亦應按相關要求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3.0.9 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期間原則上不得變動和拆除。因施工作業要求必須臨時拆除的,為施工安全考慮,規定必須採取相應的替換措施,並予以及時恢復。

3.0.10~3.0.11 這幾條明列了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檢查的各項資料、專案及驗收的要求。

3.0.12 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關係著施工人員的安全,故規定要按類別逐項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要有書面記錄。

3.0.13 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本身的安全與否,與施工的安全休戚相關,故規定要建立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

4 臨邊與洞口作業

4.1 臨邊作業

4.1.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現行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對“高處作業”的規定是:“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臨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臨邊部位,如樓面、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簷邊,坑、溝、槽周邊等具有較大的高處墜落隱患,因此,通過設置防護欄杆、密目式安全立網及踢腳板或工具式欄板可以保證高處作業的人員安全,以及防止高處墜落物體傷人等安全事故發生。防護欄杆的構造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內“4.3防護欄杆的構造”一節內相關要求。

4.1.2 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樓梯口和梯段邊,都必須設防護攔杆的要求,此次修訂增加了對外設樓梯口和梯段邊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的要求。

4.1.3 工程施工過程中,為防止落物和減少污染,《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要求在建築物外側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4.1.4 因施工升降機、井字架(龍門架)物料提升機的進出口與運料通道,都是人、機、料彙聚作業且安全風險性較高的場所場所,故作了較嚴密的規定。

4.1.5 本條系參酌《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及《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範》JGJ215的相關規定而訂。

4.2 洞口作業

4.2.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洞口的防護措施應能確實防止人與物的墜落,各類洞口的防護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加蓋板、設置防護欄杆及密目網或工具式欄板等措施。蓋板須有防止移位或固定位置的措施,不允許用施工材料隨意蓋設。因此,提倡採用工具式、定型化的蓋件。

本條規定對邊長大於500㎜的非豎向洞口規定採用專項設計蓋板進行防護,因為對短邊大於500㎜的洞口,用非專項設計蓋件不能有效承受墜物的衝擊。一般可採用鋼管及扣件組合而成的鋼管防護網,網格間距不應大於400㎜;或採用貫穿於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網格間距不得大於200㎜;且防護網上應滿鋪竹笆或木板,蓋板孔洞短邊不大於25mm。防護欄杆的構造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內“4.3防護欄杆構造”一節內相關要求。

4.2.2 本條僅針對建築施工過程中的電梯井口防護要求,不適用於電梯安裝施工過程。

4.2.3 本條僅適用於建築施工過程。

4.2.4 處於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槽在夜間僅靠防護欄杆、蓋板等防護設施,可能不足以起到防護作用,故規定用紅燈示警,以加強防護作用。

4.2.5 蓋板的主要作用是防人墜落,不考慮施工堆載,因此作此規定。

4.2.6 牆面的落地洞口、窗洞等豎向洞口的防護,較易疏忽,故作此規定。

4.3 防護欄杆構造

4.3.1 對臨邊防護欄構成要素予以明確,防護欄杆的作用是防止人在各種可能情況下的墜落,故設上下兩道橫杆,規定的擋腳板高度180mm系考慮多數地方的習慣,對擋腳板的材料不作具體規定,只要結實及固定於立杆即可。

第一款中原規定欄杆高度為1.0~1.2m,此次修訂時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回饋意見並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中的相關規定修改為1.2m,同時對下杆的高度也作了規定。第二款當欄杆高度超過1.2m需增加中橫杆時,對中橫杆間距作了規定。第三款欄杆,關於立杆間距,《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第6章“構造要求中”, 由6.1.1-6.1.2條內附表“表6.1.1-2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式單排腳手架的設計尺寸”可知,在立杆橫距(單排腳手架為外立杆軸線至外牆面距離)1.2米、步距(上下水準杆間距)1.5米、荷載為2+0.35(kN/m2)時,立杆縱距(腳手架縱向相鄰立杆之間的軸線距離)la最大為2米;以上基本風壓為0.4kN/ m2。當防護欄杆立杆間距(同腳手架“縱距”)為2米時候,一般情況下欄杆結構僅承受側面風壓及結構本體自重;且防護欄杆上下水準杆間距(同腳手架“步距”)較腳手架的“步距”小得多,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當防護欄杆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0 kN/外力作用”時並承受0.4kN/m2基本風壓時(按照最不利情形:防護欄杆僅為雙立杆,外力水準作用於一側立杆頂部)建立模型,進行受力分析與計算,計算結果顯示防護欄杆本體的強度及變形均滿足要求。

4.3.2 欄杆立杆的固定,本規範考慮了幾種主要場合及不同材質,以穩固堅牢為原則,欄杆不宜有懸臂部分,杆件周圍均應有40㎜以上的淨空,籍以保證其安全。

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如用鋼管做立杆,鋼管立杆應設置在板樁外側。

5 攀登與懸空作業

5.1 攀登作業

5.1.1 施工現場的登高與攀登設施必須編入施工組織中,這在許多檔中均有規定。

5.1.2 規定梯面上作業和上下時的總重量以1.1kN計算,是將人與衣著的重量750N, 酌量乘以動荷載結合安全係數1.5而定。對於超過荷載的特殊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設計。

5.1.3 禁止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系參照國家標準《可擕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 12142第8.2條與《可擕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第7.2條而訂。

根據相關的腳手架規範的規定,腳手架應專門設置供人上下的斜道,因此規定腳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業。

5.1.4~5.1.8 各種梯子的構造及有關要求均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故本規範從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節列舉的三類外,尚有伸縮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多種,均應按有關標準檢查和驗算。

關於梯子使用的安全規定,本條列出幾項重點措施,以求重視。梯子的梯腳不得墊高,系防止受荷後下沉或不穩定,斜度不應過大,系防止作業時滑倒;固定式直梯高度超過3m時應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系參照國家標準《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GB 4053規定而定。

5.1.9 對鋼柱的接柱作業,取消了使用梯子,主要是考慮梯子的作用是上下,不應用作施工操作。

5.1.10 設置扶梯等防護設施,是為了減少安裝屋架時的懸空作業。

5.1.11 規定深基坑施工時人員的上下通道,防止施工人員從非規定通道上下,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中也有明確規定。

5.2 懸空作業

5.2.1 由於懸空作業的條件並不相同,這條僅作原則上的規定,具體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決定,用以保證施工安全。

5.2.2 第一款規定將結構構件儘量在地面安裝,並裝設進行高空作業的安全設施,是為了儘量避免或減少在懸空狀態下的作業;

第二款的規定是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並且製作構件時一併製作高處作業安全設施亦較容易處理;

第三、第四款是常見的關於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款的規定是鼓勵使用和推廣標準化、定型化產品的安全防護設施。

5.2.3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安裝中的管道,特別是橫向管道,並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員重量的能力,操作時嚴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5.2.4 第一款禁止在連接件、支撐件和範本上攀登,是防止因受力過大產生變形、折斷等情況造成墜落危險。

第二款、第三款系參酌《建築施工範本安全技術規範》JGJ162的相關規定執行。

5.2.5~5.2.6 系參酌《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有關規定而制訂。

5.2.7 第一款,防護欄杆高度與屋面坡度關係,原定坡度以25º為界,現換算成比例改為1:2.2;

第二款,屋面施工時,既處於懸空作業狀態,又往往處於臨邊作業狀態,稍不注意就容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本條對在屋面施工中較易發生事故之處作出規定,以謀重視。

5.2.8 《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GB 23525規定,座板式單人吊具適用於對建築物清洗、粉飾、養護,並規定不適用於高處安裝和吊運作業。在修訂過程中,各地對高處作業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意見不一,經多方徵求意見作此規定。自製吊籃的品質具有不確定性,存在安全隱患,故高處作業中不得使用。

6 操作平臺

6.1 一般規定

6.1.1-6.1.2 本條規定操作平臺應通過設計計算並編制專項方案後搭設,是因為施工現場操作平臺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常常是因沒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有方案不執行。施工現場的操作平臺,根據用途可分為只用於施工操作的作業平臺和進行施工作業亦進行施工材料轉接用的接料平臺(或稱卸料平臺、轉料平臺等)。本規範修訂時,根據施工現場應用的操作平臺,列舉了移動式操作平臺、落地式操作平臺、懸挑式操作平臺。在審查會上,對目前國內已出現的伸縮式卸料平臺,審查專家認為作為國外專利,該產品目前國內雖已有廠家在生產,但應用尚不多,建議待國內應用成熟後再放入本規範中。

本條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的相關條款而訂。規定各類落地式操作平臺應進行設計計算,計算內容包含強度、穩定性及抗傾覆驗算。

6.1.3 本條所稱的腳手架規範,指《建築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64、《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28及《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66、《建築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等》JGJ254等。

操作平臺的構造、荷載要求及搭設與拆除,與腳手架相近,為方便施工現場的使用與管理,故要求符合相關腳手架規範的要求。

6.1.4 規定操作平臺設置防護欄杆,為確保平臺上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慮到平臺上作業人員上下時的舒適性,將登高扶梯的步距定為400㎜。

6.1.5 操作平臺投入使用後,設置限載牌,用來提醒工人,且平臺上嚴禁堆積物料。

6.2 移動式操作平臺

6.2.1 對面積的規定是從移動式的特點不宜過大出發,高度的控制是防傾覆,高寬比的要求是從整體穩定性考慮,對荷載的要求是為操作平臺的整體安全而制訂。

6.2.2 立柱底部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是為了工人在使用操作平臺進行施工時,宜將立柱與地坪間墊實,避免輪子起傳力作用。新增腳輪固定措施等內容,是為避免平臺滑移。

6.2.3 系根據施工中的使用經驗並明確了移動式操作平臺腳輪的單個承載力、腳輪制動器的力矩限制。

6.2.4 移動式操作平臺在移動過程中,其穩定性較差,故明確規定嚴禁載人運行。

6.2.5 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設計可按附錄B計算。

6.3落地式操作平臺構造

6.3.1 對落地式操作平臺,本條列出了五項應遵守的規定,具體搭設時,尚應遵守相關腳手架規範的規定。

第三款 因腳手架不具備承受操作平臺的荷載,為防止影響腳手架的穩定及滿足操作平臺架體穩定性與安全要求,規定操作平臺不得與腳手架連接;

第四款 指出了操作平臺架體整體穩定需注意的幾項內容。設置剪刀撐、斜撐可增強腳手架的縱向剛度,阻止腳手架傾斜,並有助於提高立杆的承載能力;

第五款 對連牆件的設置提出要求,是因為連牆件對架體穩定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6.3.2 施工現場搭設操作平臺的材料有鋼管、型鋼或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組裝,對操作平臺搭設的材料不作明確規定,要求其符合相應的腳手架規範的規定,是為方便施工現場對搭設材料的選擇。

6.3.3~6.3.5 相關腳手架規範對架體的計算有明確規定,本規範不再贅述。

6.3.6 第一款對操作平臺的材料和配件在搭前進行檢查,是驗證其品質是否良好的重要工作。

第二款要求在搭設中分層、分階段進行驗收,旨在防止產生累計偏差;

第三款相應的腳手架規範已有明確規定,本規範僅作原則要求。

第四款要求使用操作平臺時,要定期進行檢查。

6.4懸挑式操作平臺

6.4.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懸挑式操作平臺必須與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可靠連接,平臺在建築物、構築物上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可採用錨固環、螺栓等方式可靠連接,防止平臺受外力衝擊而發生移動。

6.4.2平臺的額定載荷除了與卸料平臺的結構設計本身有關外,還與懸臂長度有關。懸臂長度越大,額定載荷應相應減小。否則,會導致平臺因超載而傾翻;

6.4.3 設計斜拉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時,一般兩邊各設兩道斜拉杆或鋼絲繩;如只各設一道時,斜拉杆或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比按常規設計還應適當提高,以策安全;

6.4.4 設計支承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時,一般在兩邊各設一道斜撐,如平臺較大時,還應相應增加斜撐與橫樑;

6.4.5 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的相關條款而訂;

6.4.6 懸挑式操作平臺吊運時,如不設置起重吊環,有可能發生傾斜,因此要求使用起重吊環以策安全;

6.4.7 鋼絲繩在使用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剪切傷害,鋼絲繩夾連接方法應滿足《鋼絲繩夾》GB/T5976的要求;

6.4.8 懸挑式操作平臺是人員臨時作業的場所,周邊的臨邊防護設施封閉應嚴密,防止人員、材料的滑落。

6.4.9 在吊運安裝時的操作平臺,其安全性較差,因此禁止上下人。

6.4.10 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構造和設計可按附錄C計算

7 交叉作業

7.1 一般規定

7.0.1 依據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應符合《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之規定。凡必須在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內進行交叉作業的,應搭設能防止墜物傷害下方人員的安全防護棚。設置隔離區是為了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有可能由落物造成物體打擊事故的區域。

7.0.2 ~7.0.4 這兩條是根據施工現場容易出現墜落物傷人現象而訂的。

7.1.5 規定防護棚頂棚的厚度,是為防止因頂棚厚度小而使墜落物擊穿頂棚發生傷亡事故。

7.0.6 當建築物高度大於24m時,墜落物的衝擊力較大,單層防護棚可能起不到防護作用,修訂時根據各方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7.0.7 防護棚的架體構造、搭設與材質應符合要求。

7.0.8 懸挑式防護棚懸挑杆的一端應與建築物結構可靠連接,並應符合相關規定。

7.0.9 防護棚的頂棚在設計時並未考慮堆放物料,因此不能承受堆物的荷載,故作此規定。

8 建築施工安全網

8.1 一般規定

8.1.1 我國的建築業發展很快,對安全網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於安全網的生產製造工藝相對來講比較簡單,因而許多安全網生產廠應運而生,其中一些鄉鎮辦企業,甚至還有個體戶,既沒有機械設備又缺少檢驗手段。這樣,如果沒有有關國家標準,就無法制止結構不合理或材料低劣的安全網生產,無法對安全網進行嚴格的檢驗來保證其製造品質,也無法控制不合格的安全網銷售和使用,更難於保證使用的科學合理性。為了確保安全網能起到保障作業者生命安全的作用,必須嚴格規定網的選用要求,防止不合格網進入施工現場。

8.1.2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密目式安全立網安裝平面垂直水平面,衝擊高度為1.5m,主要是用來防止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平網安裝平面不垂直水平面,衝擊高度為10m,主要是用來擋住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它們承受衝擊荷載作用的能力相差5倍,故不允許做平網使用。

8.1.3 本條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有關規定而訂。

8.2 安全網搭設

8.2.1 施工現場搭設的建築施工安全網必須保證具有足夠的強度、整體穩定性。嚴禁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搭設安全網,甚至有些安全網的搭設僅僅是擺擺樣子,應付安全檢查,根本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

8.2.2 密目式安全立網用繫繩必須按規定綁紮通過開眼環扣綁紮在支撐架上,才能保證施工安全,不出現防護漏洞。

8.2.3 密目式安全立網採光不佳,通風不良而井字架、龍門架、物料提升架,因視線不佳、易發生危險,且網目也易吸收塵埃泥漿,難以維持網面整潔,所以應採用立網封閉。

8.2.4 平網的防護效果好,用於施工中建築物的一些比較危險的地方如:洞口、通道口等。

7、增加了“建築施工安全網”章節,並對安全網搭設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解讀《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1 總 則

1.0.1 本條說明制訂本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高處作業中發生高處墜落及產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種事故。

1.0.2 本規範的適用範圍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中在整體結構範圍以內的特定的高處作業,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交叉作業與建築施工安全網搭設等7個範疇。其他機械裝置和施工設備諸如各種塔式起重機、各類腳手架以及室外電氣設施等的安全技術均在各專業技術規範內分別制訂。因室外的施工作業,亦有各種洞、坑、溝、槽等工程,可形成高處作業,故也將其包括在內。鑒於市政設施範圍較廣,適用範圍以建築施工現場為限。

1.0.3 涉及高處作業的工種相當多,有關施工安全的範疇亦相當廣,關於人身安全的各種安全措施,各類工具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規定等,業已有不少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陸續明令公佈,均必須遵照執行,本規範不予重複。

3 基本規定

3.0.1 本條結合《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GB50656-2011第12.0.5條的規定,明確高處作業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施工組織設計,同時明確了所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對於專業性較強、結構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專案或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高處作業,強調要求編制專項方案,以及專項方案必須經過相關管理人員審批。

3.0.2 為加強檢查、保障安全,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0.3 系參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2013第1.0.7條的規定而訂。

3.0.4~3.0.5 為加強檢查、保障安全,要求對安全防護標誌等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2013第1.0.9條及國務院第393號令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而訂。

3.0.6 高處作業中,除安全技術設施和人身防護用品外,操作時涉及到的物料、廢料、工具等,都存在高處墜落的可能而引起傷亡事故,故對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做出規定。

3.0.7 高處作業的防火措施,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的規定執行。

3.0.8 本條在原條文給出的惡劣氣候現象的基礎上,增加了近年頻發的沙塵暴氣候,但因我國幅員遼闊,氣候條件複雜,仍難全部囊括;6級以上強風指風速超過10.8m/s~13.8m/s的風;在高處作業施工過程中除遇到本條羅列的氣候條件外,遇到其他可能導致高處作業安全隱患增加的氣候條件亦應按相關要求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3.0.9 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期間原則上不得變動和拆除。因施工作業要求必須臨時拆除的,為施工安全考慮,規定必須採取相應的替換措施,並予以及時恢復。

3.0.10~3.0.11 這幾條明列了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檢查的各項資料、專案及驗收的要求。

3.0.12 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關係著施工人員的安全,故規定要按類別逐項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要有書面記錄。

3.0.13 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本身的安全與否,與施工的安全休戚相關,故規定要建立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

4 臨邊與洞口作業

4.1 臨邊作業

4.1.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現行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對“高處作業”的規定是:“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臨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臨邊部位,如樓面、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簷邊,坑、溝、槽周邊等具有較大的高處墜落隱患,因此,通過設置防護欄杆、密目式安全立網及踢腳板或工具式欄板可以保證高處作業的人員安全,以及防止高處墜落物體傷人等安全事故發生。防護欄杆的構造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內“4.3防護欄杆的構造”一節內相關要求。

4.1.2 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樓梯口和梯段邊,都必須設防護攔杆的要求,此次修訂增加了對外設樓梯口和梯段邊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的要求。

4.1.3 工程施工過程中,為防止落物和減少污染,《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要求在建築物外側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4.1.4 因施工升降機、井字架(龍門架)物料提升機的進出口與運料通道,都是人、機、料彙聚作業且安全風險性較高的場所場所,故作了較嚴密的規定。

4.1.5 本條系參酌《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及《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範》JGJ215的相關規定而訂。

4.2 洞口作業

4.2.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洞口的防護措施應能確實防止人與物的墜落,各類洞口的防護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加蓋板、設置防護欄杆及密目網或工具式欄板等措施。蓋板須有防止移位或固定位置的措施,不允許用施工材料隨意蓋設。因此,提倡採用工具式、定型化的蓋件。

本條規定對邊長大於500㎜的非豎向洞口規定採用專項設計蓋板進行防護,因為對短邊大於500㎜的洞口,用非專項設計蓋件不能有效承受墜物的衝擊。一般可採用鋼管及扣件組合而成的鋼管防護網,網格間距不應大於400㎜;或採用貫穿於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網格間距不得大於200㎜;且防護網上應滿鋪竹笆或木板,蓋板孔洞短邊不大於25mm。防護欄杆的構造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內“4.3防護欄杆構造”一節內相關要求。

4.2.2 本條僅針對建築施工過程中的電梯井口防護要求,不適用於電梯安裝施工過程。

4.2.3 本條僅適用於建築施工過程。

4.2.4 處於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槽在夜間僅靠防護欄杆、蓋板等防護設施,可能不足以起到防護作用,故規定用紅燈示警,以加強防護作用。

4.2.5 蓋板的主要作用是防人墜落,不考慮施工堆載,因此作此規定。

4.2.6 牆面的落地洞口、窗洞等豎向洞口的防護,較易疏忽,故作此規定。

4.3 防護欄杆構造

4.3.1 對臨邊防護欄構成要素予以明確,防護欄杆的作用是防止人在各種可能情況下的墜落,故設上下兩道橫杆,規定的擋腳板高度180mm系考慮多數地方的習慣,對擋腳板的材料不作具體規定,只要結實及固定於立杆即可。

第一款中原規定欄杆高度為1.0~1.2m,此次修訂時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回饋意見並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中的相關規定修改為1.2m,同時對下杆的高度也作了規定。第二款當欄杆高度超過1.2m需增加中橫杆時,對中橫杆間距作了規定。第三款欄杆,關於立杆間距,《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第6章“構造要求中”, 由6.1.1-6.1.2條內附表“表6.1.1-2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式單排腳手架的設計尺寸”可知,在立杆橫距(單排腳手架為外立杆軸線至外牆面距離)1.2米、步距(上下水準杆間距)1.5米、荷載為2+0.35(kN/m2)時,立杆縱距(腳手架縱向相鄰立杆之間的軸線距離)la最大為2米;以上基本風壓為0.4kN/ m2。當防護欄杆立杆間距(同腳手架“縱距”)為2米時候,一般情況下欄杆結構僅承受側面風壓及結構本體自重;且防護欄杆上下水準杆間距(同腳手架“步距”)較腳手架的“步距”小得多,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當防護欄杆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0 kN/外力作用”時並承受0.4kN/m2基本風壓時(按照最不利情形:防護欄杆僅為雙立杆,外力水準作用於一側立杆頂部)建立模型,進行受力分析與計算,計算結果顯示防護欄杆本體的強度及變形均滿足要求。

4.3.2 欄杆立杆的固定,本規範考慮了幾種主要場合及不同材質,以穩固堅牢為原則,欄杆不宜有懸臂部分,杆件周圍均應有40㎜以上的淨空,籍以保證其安全。

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如用鋼管做立杆,鋼管立杆應設置在板樁外側。

5 攀登與懸空作業

5.1 攀登作業

5.1.1 施工現場的登高與攀登設施必須編入施工組織中,這在許多檔中均有規定。

5.1.2 規定梯面上作業和上下時的總重量以1.1kN計算,是將人與衣著的重量750N, 酌量乘以動荷載結合安全係數1.5而定。對於超過荷載的特殊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設計。

5.1.3 禁止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系參照國家標準《可擕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 12142第8.2條與《可擕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第7.2條而訂。

根據相關的腳手架規範的規定,腳手架應專門設置供人上下的斜道,因此規定腳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業。

5.1.4~5.1.8 各種梯子的構造及有關要求均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故本規範從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節列舉的三類外,尚有伸縮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多種,均應按有關標準檢查和驗算。

關於梯子使用的安全規定,本條列出幾項重點措施,以求重視。梯子的梯腳不得墊高,系防止受荷後下沉或不穩定,斜度不應過大,系防止作業時滑倒;固定式直梯高度超過3m時應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系參照國家標準《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GB 4053規定而定。

5.1.9 對鋼柱的接柱作業,取消了使用梯子,主要是考慮梯子的作用是上下,不應用作施工操作。

5.1.10 設置扶梯等防護設施,是為了減少安裝屋架時的懸空作業。

5.1.11 規定深基坑施工時人員的上下通道,防止施工人員從非規定通道上下,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中也有明確規定。

5.2 懸空作業

5.2.1 由於懸空作業的條件並不相同,這條僅作原則上的規定,具體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決定,用以保證施工安全。

5.2.2 第一款規定將結構構件儘量在地面安裝,並裝設進行高空作業的安全設施,是為了儘量避免或減少在懸空狀態下的作業;

第二款的規定是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並且製作構件時一併製作高處作業安全設施亦較容易處理;

第三、第四款是常見的關於懸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款的規定是鼓勵使用和推廣標準化、定型化產品的安全防護設施。

5.2.3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安裝中的管道,特別是橫向管道,並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員重量的能力,操作時嚴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5.2.4 第一款禁止在連接件、支撐件和範本上攀登,是防止因受力過大產生變形、折斷等情況造成墜落危險。

第二款、第三款系參酌《建築施工範本安全技術規範》JGJ162的相關規定執行。

5.2.5~5.2.6 系參酌《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有關規定而制訂。

5.2.7 第一款,防護欄杆高度與屋面坡度關係,原定坡度以25º為界,現換算成比例改為1:2.2;

第二款,屋面施工時,既處於懸空作業狀態,又往往處於臨邊作業狀態,稍不注意就容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本條對在屋面施工中較易發生事故之處作出規定,以謀重視。

5.2.8 《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GB 23525規定,座板式單人吊具適用於對建築物清洗、粉飾、養護,並規定不適用於高處安裝和吊運作業。在修訂過程中,各地對高處作業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意見不一,經多方徵求意見作此規定。自製吊籃的品質具有不確定性,存在安全隱患,故高處作業中不得使用。

6 操作平臺

6.1 一般規定

6.1.1-6.1.2 本條規定操作平臺應通過設計計算並編制專項方案後搭設,是因為施工現場操作平臺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常常是因沒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有方案不執行。施工現場的操作平臺,根據用途可分為只用於施工操作的作業平臺和進行施工作業亦進行施工材料轉接用的接料平臺(或稱卸料平臺、轉料平臺等)。本規範修訂時,根據施工現場應用的操作平臺,列舉了移動式操作平臺、落地式操作平臺、懸挑式操作平臺。在審查會上,對目前國內已出現的伸縮式卸料平臺,審查專家認為作為國外專利,該產品目前國內雖已有廠家在生產,但應用尚不多,建議待國內應用成熟後再放入本規範中。

本條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的相關條款而訂。規定各類落地式操作平臺應進行設計計算,計算內容包含強度、穩定性及抗傾覆驗算。

6.1.3 本條所稱的腳手架規範,指《建築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64、《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28及《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66、《建築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等》JGJ254等。

操作平臺的構造、荷載要求及搭設與拆除,與腳手架相近,為方便施工現場的使用與管理,故要求符合相關腳手架規範的要求。

6.1.4 規定操作平臺設置防護欄杆,為確保平臺上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慮到平臺上作業人員上下時的舒適性,將登高扶梯的步距定為400㎜。

6.1.5 操作平臺投入使用後,設置限載牌,用來提醒工人,且平臺上嚴禁堆積物料。

6.2 移動式操作平臺

6.2.1 對面積的規定是從移動式的特點不宜過大出發,高度的控制是防傾覆,高寬比的要求是從整體穩定性考慮,對荷載的要求是為操作平臺的整體安全而制訂。

6.2.2 立柱底部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是為了工人在使用操作平臺進行施工時,宜將立柱與地坪間墊實,避免輪子起傳力作用。新增腳輪固定措施等內容,是為避免平臺滑移。

6.2.3 系根據施工中的使用經驗並明確了移動式操作平臺腳輪的單個承載力、腳輪制動器的力矩限制。

6.2.4 移動式操作平臺在移動過程中,其穩定性較差,故明確規定嚴禁載人運行。

6.2.5 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設計可按附錄B計算。

6.3落地式操作平臺構造

6.3.1 對落地式操作平臺,本條列出了五項應遵守的規定,具體搭設時,尚應遵守相關腳手架規範的規定。

第三款 因腳手架不具備承受操作平臺的荷載,為防止影響腳手架的穩定及滿足操作平臺架體穩定性與安全要求,規定操作平臺不得與腳手架連接;

第四款 指出了操作平臺架體整體穩定需注意的幾項內容。設置剪刀撐、斜撐可增強腳手架的縱向剛度,阻止腳手架傾斜,並有助於提高立杆的承載能力;

第五款 對連牆件的設置提出要求,是因為連牆件對架體穩定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6.3.2 施工現場搭設操作平臺的材料有鋼管、型鋼或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組裝,對操作平臺搭設的材料不作明確規定,要求其符合相應的腳手架規範的規定,是為方便施工現場對搭設材料的選擇。

6.3.3~6.3.5 相關腳手架規範對架體的計算有明確規定,本規範不再贅述。

6.3.6 第一款對操作平臺的材料和配件在搭前進行檢查,是驗證其品質是否良好的重要工作。

第二款要求在搭設中分層、分階段進行驗收,旨在防止產生累計偏差;

第三款相應的腳手架規範已有明確規定,本規範僅作原則要求。

第四款要求使用操作平臺時,要定期進行檢查。

6.4懸挑式操作平臺

6.4.1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懸挑式操作平臺必須與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可靠連接,平臺在建築物、構築物上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可採用錨固環、螺栓等方式可靠連接,防止平臺受外力衝擊而發生移動。

6.4.2平臺的額定載荷除了與卸料平臺的結構設計本身有關外,還與懸臂長度有關。懸臂長度越大,額定載荷應相應減小。否則,會導致平臺因超載而傾翻;

6.4.3 設計斜拉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時,一般兩邊各設兩道斜拉杆或鋼絲繩;如只各設一道時,斜拉杆或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比按常規設計還應適當提高,以策安全;

6.4.4 設計支承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時,一般在兩邊各設一道斜撐,如平臺較大時,還應相應增加斜撐與橫樑;

6.4.5 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的相關條款而訂;

6.4.6 懸挑式操作平臺吊運時,如不設置起重吊環,有可能發生傾斜,因此要求使用起重吊環以策安全;

6.4.7 鋼絲繩在使用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剪切傷害,鋼絲繩夾連接方法應滿足《鋼絲繩夾》GB/T5976的要求;

6.4.8 懸挑式操作平臺是人員臨時作業的場所,周邊的臨邊防護設施封閉應嚴密,防止人員、材料的滑落。

6.4.9 在吊運安裝時的操作平臺,其安全性較差,因此禁止上下人。

6.4.10 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構造和設計可按附錄C計算

7 交叉作業

7.1 一般規定

7.0.1 依據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應符合《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之規定。凡必須在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內進行交叉作業的,應搭設能防止墜物傷害下方人員的安全防護棚。設置隔離區是為了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有可能由落物造成物體打擊事故的區域。

7.0.2 ~7.0.4 這兩條是根據施工現場容易出現墜落物傷人現象而訂的。

7.1.5 規定防護棚頂棚的厚度,是為防止因頂棚厚度小而使墜落物擊穿頂棚發生傷亡事故。

7.0.6 當建築物高度大於24m時,墜落物的衝擊力較大,單層防護棚可能起不到防護作用,修訂時根據各方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7.0.7 防護棚的架體構造、搭設與材質應符合要求。

7.0.8 懸挑式防護棚懸挑杆的一端應與建築物結構可靠連接,並應符合相關規定。

7.0.9 防護棚的頂棚在設計時並未考慮堆放物料,因此不能承受堆物的荷載,故作此規定。

8 建築施工安全網

8.1 一般規定

8.1.1 我國的建築業發展很快,對安全網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於安全網的生產製造工藝相對來講比較簡單,因而許多安全網生產廠應運而生,其中一些鄉鎮辦企業,甚至還有個體戶,既沒有機械設備又缺少檢驗手段。這樣,如果沒有有關國家標準,就無法制止結構不合理或材料低劣的安全網生產,無法對安全網進行嚴格的檢驗來保證其製造品質,也無法控制不合格的安全網銷售和使用,更難於保證使用的科學合理性。為了確保安全網能起到保障作業者生命安全的作用,必須嚴格規定網的選用要求,防止不合格網進入施工現場。

8.1.2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密目式安全立網安裝平面垂直水平面,衝擊高度為1.5m,主要是用來防止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平網安裝平面不垂直水平面,衝擊高度為10m,主要是用來擋住人和物墜落的安全網,它們承受衝擊荷載作用的能力相差5倍,故不允許做平網使用。

8.1.3 本條系參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有關規定而訂。

8.2 安全網搭設

8.2.1 施工現場搭設的建築施工安全網必須保證具有足夠的強度、整體穩定性。嚴禁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搭設安全網,甚至有些安全網的搭設僅僅是擺擺樣子,應付安全檢查,根本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

8.2.2 密目式安全立網用繫繩必須按規定綁紮通過開眼環扣綁紮在支撐架上,才能保證施工安全,不出現防護漏洞。

8.2.3 密目式安全立網採光不佳,通風不良而井字架、龍門架、物料提升架,因視線不佳、易發生危險,且網目也易吸收塵埃泥漿,難以維持網面整潔,所以應採用立網封閉。

8.2.4 平網的防護效果好,用於施工中建築物的一些比較危險的地方如:洞口、通道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