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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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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李先生諮詢:您好!我從2013年進入公司,當時簽了5年的合同,公司是電商託管運營的,但是公司近期由於經營不善需要裁員,3月初的時候,

公司沒有明說要裁員,只是說要麼就留在公司無薪上班或者無薪放長假回家。到了25號,公司行政說我們如果馬上簽了辭職表就馬上發3月的工資(合同上工資是每個月25號發放日)。我們沒簽,但是26號老是在逼我們簽,我們在辭職表上面寫辭職理由是“公司辭退”,行政人員說我們不用來上班了,工資是結到3月25日。我想問下,我這樣有賠償補償嗎?

以下六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3、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就是法律哥對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總結,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到有事找律師的官網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線上為您解答。

編輯:謝律師

本文版權歸有事找律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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