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證和不動產權證有啥區別?是否換證才能擁有宅基地權益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不動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頒佈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顯示,
之前,國土局公佈了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釋疑了幾個難題——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子有無房產證的問題、農村一戶多宅的問題……對於農村宅基地房子有無房產證的問題,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這樣規定的:
目前全國所有的市、縣均已完成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機構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縣外,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原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只要不動產權沒有變更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