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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證和不動產權證有啥區別?是否換證才能擁有宅基地權益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 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 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 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 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 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不動產權證書, 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在頒佈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顯示, 我國將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目的是整合部門職責、減少多頭管理, 方便企業和群眾。 該《條例》表明,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森林林木所有權、海域使用權等等都應依照《條例》進行不動產權利的統一登記。 因此, 房產證、土地證的“雙證合一”也就是其中的變化之一。

之前, 國土局公佈了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

釋疑了幾個難題——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子有無房產證的問題、農村一戶多宅的問題……對於農村宅基地房子有無房產證的問題, 新規明確規定:農村房屋有房產證, 要進行不動產登記!也就是說不動產證就包括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的統一證書。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這樣規定的:

目前全國所有的市、縣均已完成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機構整合, 除西藏的部分市、縣外, 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 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 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 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涉及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辦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的, 依法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 原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 權利不變動, 證書不更換。 只要不動產權沒有變更和交易, 就不需要換新的不動產權證書, 舊證可以長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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