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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娃究竟該負怎樣的責任?看看專家怎麼說

△孩子們現場創作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蠟筆畫長卷。

即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年齡調整為8周歲。究竟哪些屬於限制民事行為?六一兒童節前夕,市檢察院、市婦聯共同舉辦了“‘法育新苗 相伴成長’——‘莎姐講師團’、12338婦女維權服務熱線送法進市婦女兒童培訓活動中心”普法主題活動。

即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年齡調整為8周歲,這也就意味著,8歲的娃實施某些行為時就要承擔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責任。

8歲娃究竟該負怎樣的責任?

“有個8歲多小朋友,打賞網路主播近十萬?這和他的年齡相符麼。”當來自重慶市檢察院未檢處的“莎姐”檢察官張潔媛將這個真實版的“熊孩子”問題,拋給現場來自巴南區的30位留守兒童時,孩子們都給出了正確的答案——不符。

“對,這明顯超過了8歲小朋友認識的範疇。”張潔媛說。“根據《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可以獨立實施兩類行為:一是純獲利益的行為,比如接受親戚朋友送的禮物、壓歲錢等;另一種就是和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買賣或贈予行為時,他們能否獨立實施該行為,可以以物品的價值來衡量確定,一種經驗就是可以他們的零花錢的數額或支付能力作為判斷標準,張潔媛進一步解釋。

由於每個家庭具體情況不一樣,

“所以我們對行為所涉及的物品價值的界定一般都是以大家普遍認識為准。”

講座結束後,在專業美術老師的指導下,孩子們現場完成了一項特殊的作業,以自己現場學到的法律知識,創作了一副十多米的蠟筆畫。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羅薛梅 攝影 楊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