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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很多人對我國法律中的“正當防衛”理解有誤,這裡小編就做個科普,避免受害者成為侵害者,讓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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