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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畢業季該知道的法律常識!超一月未訂合同,付雙倍工資

臨近畢業季,大學生開始進入找工作階段,在簽訂合同前,千萬要知道這幾個法律小常識!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小案例來瞭解。

【案情】

2013年10月王某到淄博某公司從事化驗工作,2015年2月離開公司。其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止11個月的工資總計3.79萬元。雙方因離職支付工資待遇發生爭議訴至法院,王某認為單位應退還其進廠風險押金500元,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

法院審理後判決:公司支付給王某二倍工資差額3.79萬元,

並退還王某進廠風險押金500元。

【說法】

我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1個月之內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與勞動者補定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

審理法官指出,依上述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拒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辭退勞動者,而非繼續留用。只要在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第二個月起至十二個月止,

用工單位就應支付二倍工資。

本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故單位應支付王某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後至十二個月期限雙倍工資,即公司應支付王某二倍工資差額3.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