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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關注|發生交通事故 雙方等責情況下咋賠?

原標題: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等責情況下咋賠?

製圖/許天野

出了交通事故後,經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負有同等責任的,在賠償中就一定按50%的標準擔責嗎?其實不然,在實際案例中,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對此,蘭州晨報邀請專業律師就此問題和廣大讀者聊一聊。

主持人:蘭州晨報記者 李輝 實習生 金丹

嘉賓:甘肅載坤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振儀侯克岩

案例

1三輪車司機被撞成重傷法院依法提高賠償比例

王某駕駛三輪汽車,

沿永昌縣永民公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時,與道路北側永昌縣農業產業園大門駛出向左轉彎駛上永民公路的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後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王某、李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但之後就賠償,李某表示不滿。該案經法院兩審終審,按照相關規定,考慮到非機動車駕駛人李某的傷情等因素,最終判定肇事方按照60%的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責任。

2肇事車有交強險時賠付與事故責任比例無關

林先生駕車行駛途中與一輛帶人自行車相撞,騎車人謝先生和乘車人徐女士均不同程度受傷。後經交警認定,林、謝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林先生據此支付了相關費用的50%。但徐女士不滿,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交強險的保險人,應支付徐女士醫療費等4.7萬餘元,

同時由保險公司將林先生已多支付的醫療費4900餘元支付給林先生。這樣一來,林先生需要支付給徐女士的費用累計只有2750元。

車輛發生事故先由交強險進行賠付

主持人:交通事故發生後,具體的賠償責任究竟應如何承擔?

侯克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七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據此,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成員以外的人員受傷,首先由本車的機動車交強險負責賠償,交強險賠償後仍有不足的部分,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責任區分。這裡講到一個過錯比例,一般情況下就指的是交警部門所認定的事故責任。
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過錯比例,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

朱振儀: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規定,機動車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現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區分為兩種情形。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處理過程中,受害人的損失首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先予賠償。如受害人損失能夠在交強險的限額範圍內全額賠處,則對方車輛的駕駛人無需再擔責;如受害人損失經交強險賠處後仍有不足部分,則不足部分才由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

賠償責任比例與交通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等同

主持人:也就是說,有了交強險機制的參與,最終賠償後的責任比例不一定與事故責任比例完全等同?

侯克岩:是的。根據前述法律規則,交強險賠償處理過程中,只區分為肇事車輛是有責任還是無責任兩種情況。在肇事車輛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賠處時是不再具體區分事故責任程度的。案例2中,法院實際最終認定徐女士的各項損失為5.2萬餘元,這些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交強險償4.7萬餘元,剩下的5500元,林先生按照同等責任承擔一半。

朱振儀:實際上,我們所討論的、事故責任對最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道交法》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比例的確定,與交通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等同。

法律側重於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

主持人:那麼,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具體是如何確定賠償比例的?

朱振儀:從交通風險的角度出發來考量,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共同使用道路通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受到事故傷害的幾率要遠高於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因此,國家立法時側重於保護機動車外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對於肇事一方的賠償比例可以適當作出調整。對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作出了具體的量化標準。

侯克岩:《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在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5%的賠償責任;在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至7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至9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是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所作出的明確量化性規則。案例1中,王某駕駛機動車,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該事故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儘管王某、李某各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但法院最終以60%的比例判令王某向李某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於法有據、合情合理,有效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現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區分為兩種情形。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處理過程中,受害人的損失首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先予賠償。如受害人損失能夠在交強險的限額範圍內全額賠處,則對方車輛的駕駛人無需再擔責;如受害人損失經交強險賠處後仍有不足部分,則不足部分才由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

賠償責任比例與交通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等同

主持人:也就是說,有了交強險機制的參與,最終賠償後的責任比例不一定與事故責任比例完全等同?

侯克岩:是的。根據前述法律規則,交強險賠償處理過程中,只區分為肇事車輛是有責任還是無責任兩種情況。在肇事車輛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賠處時是不再具體區分事故責任程度的。案例2中,法院實際最終認定徐女士的各項損失為5.2萬餘元,這些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交強險償4.7萬餘元,剩下的5500元,林先生按照同等責任承擔一半。

朱振儀:實際上,我們所討論的、事故責任對最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道交法》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比例的確定,與交通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等同。

法律側重於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

主持人:那麼,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具體是如何確定賠償比例的?

朱振儀:從交通風險的角度出發來考量,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共同使用道路通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受到事故傷害的幾率要遠高於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因此,國家立法時側重於保護機動車外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對於肇事一方的賠償比例可以適當作出調整。對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作出了具體的量化標準。

侯克岩:《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在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5%的賠償責任;在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至7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至9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是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所作出的明確量化性規則。案例1中,王某駕駛機動車,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該事故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儘管王某、李某各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但法院最終以60%的比例判令王某向李某承擔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於法有據、合情合理,有效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