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什麼情況下交警不可以扣車,取車的話又需要多久?
大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需要一般程式調查處理,交警會扣車。可是交警為什麼要扣留事故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由此可見,交警扣車是為了收集證據調查交通事故,用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扣車會扣多久?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鑒定結論出來後,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影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部門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調解後不履行,可以扣車嗎?
事故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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