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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順豐一案背後的法律問題

六一兒童節這天,順豐物流和菜鳥網路像小孩子一樣,

吵得不可開交。

這個事件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案例,我們可以討論資料如何共用,隱私如何保護,法律邊界如何劃分。

同時,也暴露了兩個問題:快遞行業整體法律意識不足,菜鳥一統江湖的做法令人擔憂。

話說:

打北邊來了個菜鳥,手裡提著個物流藉口。

打南邊來個了順豐,肩上扛著“幾百噸”數據。

菜鳥要用手裡的物流介面接走順豐肩上的“幾百噸”數據。

順豐不讓菜鳥用手裡的物流介面接走自己的“幾百噸”資料。

菜鳥說:順豐突然關閉了物流資料介面,對此我們菜鳥深感突然。

順豐喊:菜鳥關閉了賣家下單的順豐介面,阿裡平臺剔除了順豐選項。我們很心寒。

菜鳥說:順豐及豐巢等出於各種原因不配合我們正升級的資訊安全。

順豐喊:菜鳥要求豐巢提供與其無關的客戶隱私資料,這事不安全。

也不知菜鳥對接使用者資料不安全,還是順豐不配合菜鳥升級資訊安全。

順豐網上喊:警惕菜鳥染指快遞公司核心資料行為,他們無底線。

菜鳥小夥伴六一兒童節夜裡線上下打響了搶奪順豐電商客戶第一戰。

還原事件真相:

菜鳥想要構建全國物流新幹線,完成統一行業標準的建國大業,為此呢,要收編各地處於割據狀態的物流快遞武裝力量,讓快遞公司交出自己的資料。四通一達接受了招安進行了改編,

而順豐拒不接受,仍然想要保持獨立。

菜鳥使出了圍城打援策略,包圍順豐,斷掉順豐快遞介面斷掉電商平臺訂單。就好比包圍城市,斷水斷糧;然後發動小夥伴拼搶電商平臺上原有的順豐用戶,打掉順豐援兵。

但是沒想到,這個收編過程出現了一個嚴重的BUG,四通一達等快遞接受菜鳥改編的商業合作涉嫌違法。

拿使用者資訊與協力廠商共用,必須要經過用戶授權同意,

否則法律不支持。

菜鳥在遵(rao)守(kai)法律規定方面很是做了一些掩護工作,但是四通一達的工作卻很不到位。

這意味著,菜鳥把用戶的資料共用給四通一達等快遞公司,法律問題不大。

但四通一達把自身用戶資料共用給菜鳥,就存在許多法律問題。

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有如下兩類:

一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

《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第九條:未經使用者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

菜鳥要求快遞公司提供資料,經過快遞公司用戶同意了嗎?

二是限制非法獲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所以,菜鳥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個人資訊,如果發生了“購買、收受、交換”關係,都可能會被歸於非法獲取情況。

菜鳥是怎麼做的呢?

菜鳥很聰明,一點都不菜。

張笑容搜了一下資料,發現菜鳥網路在使用者隱私和資料共用方面,已經為自己做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掩護。

《菜鳥網站服務協定》(版本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8日)中規定了菜鳥用戶和阿裡平臺、淘寶平臺和支付寶平臺之間的關係,比如淘寶平臺的使用者,在接受協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菜鳥用戶,菜鳥有權獲得並使用淘寶平臺帳戶相關使用者資訊和交易資訊。

需要指出的是,《使用者協議》沒有明確提出,菜鳥使用者資訊授權可以與協力廠商快遞公司分享,略有點遺憾。

當然,菜鳥不會這麼傻,網站上公佈的《隱私權政策》中的第五條,《我們如何共用資訊》,提到了資訊共用給協力廠商的前提和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我們對您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不會為滿足協力廠商的行銷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資訊,我們會在下列情況下才將您的資訊與協力廠商共用:

事先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行政或司法機構的要求。

3.向菜鳥的關聯方分享您的個人資訊。

4.向可信賴的合作夥伴提供您的個人資訊,讓他們根據我們的指示並遵循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應的保密和安全措施來為我們處理這些資訊。

註冊成為菜鳥用戶,意味著必須遵守上述隱私協議。隱私權政策,解決了菜鳥把用戶資料共用給協力廠商的授權問題,邏輯上沒漏洞。

那麼,協力廠商快遞可以把自己的資料共用給菜鳥嗎?

1.順豐目前顯然不同意。

順豐官網《隱私協議》與協力廠商共用只有三種情況:(1)為完成領取和交付貨物的服務,順豐可能與寄件人、收件人、協力廠商付款人和接收人等協力廠商共用貨運資訊。(2)順豐還會與順豐的關聯公司、承包商共用該等個人資訊。(3)其他因提供順豐產品或服務或因法律規定,而必須向協力廠商共用個人資訊的情況下,順豐可能與該協力廠商共用資訊。

前兩條不必說了,第三條耐人尋味,為協力廠商資料共用埋下了伏筆。

2.中通沒有考慮跟別家資料共用。

官網首頁有《隱私保護》連結,裡面提到了五種用途,沒有涉及與協力廠商的資料共用。

五種用途如下:(1)履行訂單;(2)向您發送物流資訊;(3)在征得您同意的情況下,向您發送有關其產品和服務的資訊,如您不希望接收上述資訊,可通過相應的退訂功能進行退訂;(4)遵從和執行適用的法律要求,相關的行業標準或我們的政策。(5)經您許可的其他用途。

3.圓通含糊的提到了與協力廠商臨時性共用。

在《會員註冊服務協定》中聲稱,"圓通會員"保證一定不會在未經會員同意授權的情況下公開、編輯及透漏會員的個人資訊。"圓通會員"不會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出售、出租、分享和交易會員的個人資訊,除非協力廠商和"圓通會員"合作為網站和使用者提供服務,在該服務結束後該協力廠商會將被禁止訪問包括其以前能夠訪問的所有資料。當"圓通會員"被法律強制或依照政府要求提供會員的資訊時本網站將善意地披露會員的資料。

4.韻達似乎壓根沒考慮過隱私保護問題。

官網上沒有隱私保護內容,網站首頁上的《隱私條例》是個假連結,《韻達會員服務網使用者協定》也沒有提及使用者隱私保護。

5.申通有線上下單功能,沒有使用者註冊協議,也沒有隱私保護條例。資料共用如何?可想而知。

6.百世匯通、國通。官網沒有使用者註冊協議,也沒有隱私保護條例。

7.其他快遞大同小異。不必一一細說了。

總而言之,不管快遞公司樂意不樂意,按照法律規定,未經授權,協力廠商快遞顯然是不能把資料直接交給菜鳥。而天天忙碌的快遞公司們,並沒有解決這個授權問題。

菜鳥大概沒有想過這個大麻煩吧?

快遞們為何不像菜鳥那樣做好法律工作?

張笑容猜測:快遞行業的法律意識不強,尤其是在使用者資訊和資料保護方面。

在前面的調查的幾家公司裡,除了順豐、中通等少數幾家法律意識較強,其他許多快遞公司法律意識薄弱。證據之一,他們從事著網路服務,卻沒有公開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這種做法涉嫌違法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使用者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規則,並在其經營或者服務場所、網站等予以公佈。

我們再把視線拉回到菜鳥身上。菜鳥雖然法律工作較好,但是依然隱藏著讓人擔心的問題:

比如,按照菜鳥《隱私權政策》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存放在菜鳥網路上的大量資訊,存在著隨時都有被分享的可能。

儘管菜鳥使用者協議為此做了辯護性的聲明,但引人深思的是,這種規定合理嗎?在這種規定下,用戶是不是必須放棄選擇權?

此外,還有一點令人不安,菜鳥使用者協議4.3款提到了未來收費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菜鳥為菜鳥網站向您提供的服務付出了大量的成本,除菜鳥網站明示的收費業務或另有單獨協議約定外,菜鳥向您提供的服務目前是免費的。如果未來菜鳥向您收取合理費用, 菜鳥會在合理期限內根據本協定第八條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您,確保您有充分選擇的權利。

本人很支持菜鳥建立統一全國的物流大平臺,車同軌書同文,資料規範標準統一可以提高效率,但作為普通用戶,不免也有些擔憂:

一旦菜鳥完成統一大業,是否就意味著免費時代結束?

是否意味著,用戶既要給物流繳費,也要給菜鳥繳費?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菜鳥不收費,是否意味著菜鳥旗下的快遞要漲價?

是否意味著,菜鳥具備了整個行業的定價權,價格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虎嗅網立場

本文由 天馬來行空授權虎嗅網發表,並經虎嗅網編輯。轉載此文請于文首標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包括虎嗅注及其餘作者身份資訊),並請附上出處(虎嗅網)及本頁連結。原文連結:http://www.huxiu.com/article/197935.html

未按照規範轉載者,虎嗅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

菜鳥要求快遞公司提供資料,經過快遞公司用戶同意了嗎?

二是限制非法獲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所以,菜鳥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個人資訊,如果發生了“購買、收受、交換”關係,都可能會被歸於非法獲取情況。

菜鳥是怎麼做的呢?

菜鳥很聰明,一點都不菜。

張笑容搜了一下資料,發現菜鳥網路在使用者隱私和資料共用方面,已經為自己做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掩護。

《菜鳥網站服務協定》(版本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8日)中規定了菜鳥用戶和阿裡平臺、淘寶平臺和支付寶平臺之間的關係,比如淘寶平臺的使用者,在接受協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菜鳥用戶,菜鳥有權獲得並使用淘寶平臺帳戶相關使用者資訊和交易資訊。

需要指出的是,《使用者協議》沒有明確提出,菜鳥使用者資訊授權可以與協力廠商快遞公司分享,略有點遺憾。

當然,菜鳥不會這麼傻,網站上公佈的《隱私權政策》中的第五條,《我們如何共用資訊》,提到了資訊共用給協力廠商的前提和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我們對您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不會為滿足協力廠商的行銷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資訊,我們會在下列情況下才將您的資訊與協力廠商共用:

事先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行政或司法機構的要求。

3.向菜鳥的關聯方分享您的個人資訊。

4.向可信賴的合作夥伴提供您的個人資訊,讓他們根據我們的指示並遵循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應的保密和安全措施來為我們處理這些資訊。

註冊成為菜鳥用戶,意味著必須遵守上述隱私協議。隱私權政策,解決了菜鳥把用戶資料共用給協力廠商的授權問題,邏輯上沒漏洞。

那麼,協力廠商快遞可以把自己的資料共用給菜鳥嗎?

1.順豐目前顯然不同意。

順豐官網《隱私協議》與協力廠商共用只有三種情況:(1)為完成領取和交付貨物的服務,順豐可能與寄件人、收件人、協力廠商付款人和接收人等協力廠商共用貨運資訊。(2)順豐還會與順豐的關聯公司、承包商共用該等個人資訊。(3)其他因提供順豐產品或服務或因法律規定,而必須向協力廠商共用個人資訊的情況下,順豐可能與該協力廠商共用資訊。

前兩條不必說了,第三條耐人尋味,為協力廠商資料共用埋下了伏筆。

2.中通沒有考慮跟別家資料共用。

官網首頁有《隱私保護》連結,裡面提到了五種用途,沒有涉及與協力廠商的資料共用。

五種用途如下:(1)履行訂單;(2)向您發送物流資訊;(3)在征得您同意的情況下,向您發送有關其產品和服務的資訊,如您不希望接收上述資訊,可通過相應的退訂功能進行退訂;(4)遵從和執行適用的法律要求,相關的行業標準或我們的政策。(5)經您許可的其他用途。

3.圓通含糊的提到了與協力廠商臨時性共用。

在《會員註冊服務協定》中聲稱,"圓通會員"保證一定不會在未經會員同意授權的情況下公開、編輯及透漏會員的個人資訊。"圓通會員"不會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出售、出租、分享和交易會員的個人資訊,除非協力廠商和"圓通會員"合作為網站和使用者提供服務,在該服務結束後該協力廠商會將被禁止訪問包括其以前能夠訪問的所有資料。當"圓通會員"被法律強制或依照政府要求提供會員的資訊時本網站將善意地披露會員的資料。

4.韻達似乎壓根沒考慮過隱私保護問題。

官網上沒有隱私保護內容,網站首頁上的《隱私條例》是個假連結,《韻達會員服務網使用者協定》也沒有提及使用者隱私保護。

5.申通有線上下單功能,沒有使用者註冊協議,也沒有隱私保護條例。資料共用如何?可想而知。

6.百世匯通、國通。官網沒有使用者註冊協議,也沒有隱私保護條例。

7.其他快遞大同小異。不必一一細說了。

總而言之,不管快遞公司樂意不樂意,按照法律規定,未經授權,協力廠商快遞顯然是不能把資料直接交給菜鳥。而天天忙碌的快遞公司們,並沒有解決這個授權問題。

菜鳥大概沒有想過這個大麻煩吧?

快遞們為何不像菜鳥那樣做好法律工作?

張笑容猜測:快遞行業的法律意識不強,尤其是在使用者資訊和資料保護方面。

在前面的調查的幾家公司裡,除了順豐、中通等少數幾家法律意識較強,其他許多快遞公司法律意識薄弱。證據之一,他們從事著網路服務,卻沒有公開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這種做法涉嫌違法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使用者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規則,並在其經營或者服務場所、網站等予以公佈。

我們再把視線拉回到菜鳥身上。菜鳥雖然法律工作較好,但是依然隱藏著讓人擔心的問題:

比如,按照菜鳥《隱私權政策》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存放在菜鳥網路上的大量資訊,存在著隨時都有被分享的可能。

儘管菜鳥使用者協議為此做了辯護性的聲明,但引人深思的是,這種規定合理嗎?在這種規定下,用戶是不是必須放棄選擇權?

此外,還有一點令人不安,菜鳥使用者協議4.3款提到了未來收費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菜鳥為菜鳥網站向您提供的服務付出了大量的成本,除菜鳥網站明示的收費業務或另有單獨協議約定外,菜鳥向您提供的服務目前是免費的。如果未來菜鳥向您收取合理費用, 菜鳥會在合理期限內根據本協定第八條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您,確保您有充分選擇的權利。

本人很支持菜鳥建立統一全國的物流大平臺,車同軌書同文,資料規範標準統一可以提高效率,但作為普通用戶,不免也有些擔憂:

一旦菜鳥完成統一大業,是否就意味著免費時代結束?

是否意味著,用戶既要給物流繳費,也要給菜鳥繳費?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菜鳥不收費,是否意味著菜鳥旗下的快遞要漲價?

是否意味著,菜鳥具備了整個行業的定價權,價格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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