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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介入順豐菜鳥握手言和,但掐架背後的法律問題值得大家關注

順豐和菜鳥的互懟終於在國家郵政局的介入下暫告一段落。

回想4年前3Q大戰和今天的順豐菜鳥互懟其實是易曲同衷。商業利益驅使的企業衝突致使企業不顧用戶利益,不顧法律底線肆意踐踏用戶權益。這種行為是可恥的,是用戶所不能接受的,也是觸及法律底線的。可以看出互聯網“壟斷性企業”骨子裡透出一種對用戶的傲慢。何時中國的行業中,尤其是互聯網領域,真的讓巨頭們體會到反壟斷的威力與懲處,才是真的走向了國際化。

本次順豐和菜鳥之戰又有哪些法律解讀呢?

在雙方你來我往的爭奪中,“資訊安全”、“使用者隱私”、“無底線染指快遞公司核心資料”是其中涉及的關鍵字,順豐菜鳥之爭已經變成了一場資料資產爭奪戰。

“戰爭”爆發的時間點也非常巧合,

6月1日雙方資料介面停止服務,正值兩部資訊安全法律執行的關鍵節點。

雙方口水戰互相喊話不斷,卻沒有人試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6月1日,業界期盼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未經同意,主動或者被迫提供給菜鳥的話,順豐就違反了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菜鳥就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

但資料的獲取並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陳凱撒認為,“用戶同意”、“劃在圈裡”是兩種可行的辦法:其中“使用者同意”是在使用者協議中增加條款,使客戶允許對自己的資訊加工利用。例如,蘋果公司在每次更新協定都會通知客戶,客戶同意才會進行下一步操作;對未簽新約的客戶資料無法使用。

“劃在圈裡”則是讓合作方的客戶使用自己的產品,

將客戶的資料劃到自己的生態中。有些公司會因為市場份額和合作方的考慮,默認同意。

杭州盈科律師吳旭華點評順豐和菜鳥的事件認為,以保護使用者資料為由斷開資料通道,與共用、開放為原則的互聯網精神背道而馳。由此將可能導致每個企業各自為政,網路將被斷開成為一個個孤島,顯然也與《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應該有理由相信一個市場主體在立法愈加完善的今天,會依法對個人資料採取保護措施,而不能因不放心就採取極端的手段阻斷分享,最終只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順豐菜鳥互拔網線,若暫且不去理會兩者之間複雜的商業利益糾葛,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麻策律師認為,原因可以歸結於一點——開放平臺資料共用合規問題在《網路安全法》之下愈顯重要。

資料本身是有巨大的商業價值,麻策律師認為,防止開放平臺用個人資訊進行買賣牟利,當然,如果是開放平臺形成的大資料,當然可以商業化利用。個人資訊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有“購買”的行為,一定要被歸於非法獲取情況。這就像“器官只能捐贈,而不能買賣”一樣。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需要當事人(順豐或者菜鳥)先向反壟斷部門、或者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小組投訴,投訴後,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但資料資訊洩露案件取證極為困難。

資料安全取證的難點在於無法查明資料的來源、流轉的管道、侵權的後果等內容,也尚無一家權威的機構對資料分析加以背書和認定,目前的確存在難度。基於此,目前雙方都還沒有訴訟行為。

在趙佔領律師之前代理過的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是刑事訴訟案件。有關資訊洩露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鮮有勝訴案例,難點主要有兩點:一是很難證明洩露管道是來自於哪裡,快遞公司、電商平臺、協力廠商服務商、賣家都有可能掌握資料,主體繁雜;二是,即使證明了洩露主體,也難界定使用者損失和資料洩露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在此次順豐和菜鳥的案件中,順豐並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只是因為菜鳥和順豐資料不通,損害了一些商家的利益。順豐和菜鳥應該盡到提前的告知義務,不至於讓一些中小賣家措手不及。

吳旭華律師認為,如果此時訴訟,才是屬於“頭腦發熱”行為。“畢竟此次事件延續時間短,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也與《網路安全法》當天實施有關聯,屬於情有可原之特殊行為和手段,不應當以最後的救濟途徑司法訴訟來解決爭端。”吳旭華律師說。

在郵政總局的調停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曹磊主任認為,如此閃電“重婚”,屬於典型父母壓力下的拉郎配,撕破臉後從此面和心不和,時刻提防對方偷窺,還埋下“感情破裂”的種子。

吳旭華律師在接受介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認為,如果大的企業,以資料安全為由要脅使用者,那麼一方面使用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主張權利,用戶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另一方面,其他企業,也可以因為大企業壟斷資料的行為,導致市場競爭無法正常進行,以違反《反壟斷法》作為依據,要求行政部門進行查處或者通過訴訟維護權益。

關於量刑,《解釋》中對“情節嚴重”的定義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征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而“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義是以上數量的十倍以上。

以這個業務量級,如果進入法律範疇,應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本次事件,有郵政總局監管的強力介入,這是一種進步。但是其他監管部門、尤其是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部門,是否更應該介入,同時雙方是否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過訴訟來解決,而不是企業之間互相打口水仗。

可以看出互聯網“壟斷性企業”骨子裡透出一種對用戶的傲慢。何時中國的行業中,尤其是互聯網領域,真的讓巨頭們體會到反壟斷的威力與懲處,才是真的走向了國際化。

麻策律師認為,防止開放平臺用個人資訊進行買賣牟利,當然,如果是開放平臺形成的大資料,當然可以商業化利用。個人資訊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有“購買”的行為,一定要被歸於非法獲取情況。這就像“器官只能捐贈,而不能買賣”一樣。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需要當事人(順豐或者菜鳥)先向反壟斷部門、或者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小組投訴,投訴後,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但資料資訊洩露案件取證極為困難。

資料安全取證的難點在於無法查明資料的來源、流轉的管道、侵權的後果等內容,也尚無一家權威的機構對資料分析加以背書和認定,目前的確存在難度。基於此,目前雙方都還沒有訴訟行為。

在趙佔領律師之前代理過的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是刑事訴訟案件。有關資訊洩露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鮮有勝訴案例,難點主要有兩點:一是很難證明洩露管道是來自於哪裡,快遞公司、電商平臺、協力廠商服務商、賣家都有可能掌握資料,主體繁雜;二是,即使證明了洩露主體,也難界定使用者損失和資料洩露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在此次順豐和菜鳥的案件中,順豐並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只是因為菜鳥和順豐資料不通,損害了一些商家的利益。順豐和菜鳥應該盡到提前的告知義務,不至於讓一些中小賣家措手不及。

吳旭華律師認為,如果此時訴訟,才是屬於“頭腦發熱”行為。“畢竟此次事件延續時間短,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也與《網路安全法》當天實施有關聯,屬於情有可原之特殊行為和手段,不應當以最後的救濟途徑司法訴訟來解決爭端。”吳旭華律師說。

在郵政總局的調停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曹磊主任認為,如此閃電“重婚”,屬於典型父母壓力下的拉郎配,撕破臉後從此面和心不和,時刻提防對方偷窺,還埋下“感情破裂”的種子。

吳旭華律師在接受介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認為,如果大的企業,以資料安全為由要脅使用者,那麼一方面使用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主張權利,用戶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另一方面,其他企業,也可以因為大企業壟斷資料的行為,導致市場競爭無法正常進行,以違反《反壟斷法》作為依據,要求行政部門進行查處或者通過訴訟維護權益。

關於量刑,《解釋》中對“情節嚴重”的定義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資訊、征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而“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義是以上數量的十倍以上。

以這個業務量級,如果進入法律範疇,應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本次事件,有郵政總局監管的強力介入,這是一種進步。但是其他監管部門、尤其是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部門,是否更應該介入,同時雙方是否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過訴訟來解決,而不是企業之間互相打口水仗。

可以看出互聯網“壟斷性企業”骨子裡透出一種對用戶的傲慢。何時中國的行業中,尤其是互聯網領域,真的讓巨頭們體會到反壟斷的威力與懲處,才是真的走向了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