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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訴你,這種情況下購買農村房,合同有效!

家住北京市通州區某村的房主張某,於2012年將本村的農村房屋賣給同為本村居民的姜某。
在姜某支付清買房款32萬元後,薑某就搬入該房屋居住。四年後薑某提起確認合同有效之訴,要求確定姜某同張某的買賣合同有效,張某不同意薑某的主張,其認為買賣合同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認定雙方買賣房屋協議有效。

2012年9月10日,姜某與張某簽訂買賣房屋協議,約定:張某將其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某村某處北房五間、廂房三間及地上建築物、自來水、電以320 000元的價格賣與姜某,

合同簽訂當日,薑某以銀行轉帳和現金的形式分兩次將房款給付于張某,張某將房本交付姜某,姜某於當日搬入房屋。2013年5月24日,薑某將涉案房屋進行翻建,並居住至今。張某辯稱,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姜某及其愛人在該村已經有一處宅基地,薑某又購買我的宅基地,張某就有兩處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
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應該是無效的。

法院認為,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穩定現有的房屋佔有關係及誠實信用原則,確認姜某與張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有效較為適宜。理由有二:其一,姜某與張某於2012年9月10日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薑某在涉案房屋實際居住已對該房屋形成了穩定的佔有關係,且薑某為本村居民,具備擁有本村宅基地的資格;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該規定為管理性規範,而非效力性規定,不應僅依該規定否定買賣房屋協議的效力。

法官提示,雖然現階段農村宅基地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轉,但並未所有轉讓農村宅基地住房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農村地區,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住房,是沿革了多年的民間習慣,若將其認定為無效,不利於農村地區住房佔有的現狀保持。法院在判決農村房屋買賣案件時,會結合當事人雙方的身份情況、房屋的歷史沿革、房屋的翻建情況等多種因素進行考量。

文字: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