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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攝政王,汪精衛為何沒被判死刑?這個人起了關鍵作用

文 | 傅國湧

“慷慨歌燕市, 從容作楚囚; 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

在辛亥前夜、人心思變的中國,才華、熱血集于一身的青年汪精衛這些詩句不僅讓華僑少女陳璧君為之傾心,也打動了許多的中國人。

當他決定北上刺殺攝政王時,就有赴死的心理準備,一旦刺殺行動失敗,被捕下獄,他自然不抱生還的幻想。然而他竟未判死刑,並且在一年半之後就重獲自由,成了民國的元勳,這是他做夢也不曾想到的。

當時在法部(原刑部)任職的許世英民國時期歷任總長、總理等要職,

晚年在臺灣留下半本口述回憶,其中對自己當年參與審汪一案津津樂道:

“對於汪精衛,雖然我不能說得上我曾在他謀殺攝政王一案中曾救了他一命,但我的確曾使他在獄中少受了不少苦痛,和使他早日獲釋。

……當案子分發給我時,與案俱來的一道命令,要我為汪精衛加上腳鐐手銬,但我拒絕了,我的理由是汪精衛是個文弱書生,

他絕對逃不了,而況且那時的革命黨人,都顯示了不怕死的磊落精神,也決不願做逃犯。我甚至大膽地承擔了‘如果汪精衛逃了由我許世英負責’的責任,決定不給汪精衛上鐐銬。

我提審汪精衛,先把這段經過告訴了他,然後對他說:‘我指定你們都是有抱負的,你可以把你們的抱負寫下來,我替你奏呈太后去。’汪精衛在他的看守室裡,寫下了他的長達一萬餘字的供詞,……我當時讀了他的供詞,

亦深為感動,於是呈由堂官轉奏。奉批:‘讓他革他的命,咱們仍做咱們的皇帝!’我於是把汪精衛開釋了。”

許世英說得如此篤定,稱是親歷,似乎不由得人不信。然而,他的回憶在《人間世》月刊一發表就受到了質疑,首先是他的親家淩鐵庵雖然雙目失明,聽家人讀到這一段時就表示異議,汪精衛刺攝政王是宣統二年的事,那時他正因出席萬國監獄會議赴美並去歐洲遊歷考察,

他人不在國內,怎麼可能受命審問汪。對於隆裕太后那個批語,一般反應認為也不合隆裕的性格。但許世英說:“我自己經過的事,難道還會有別人知道得比我自己更清楚更真實嗎?”

黃複生

與汪精衛一同被捕的革命党人黃複生回憶,直到他們獲釋前一天,

才將腳鐐去掉,之前都是帶著腳鐐的,因為是無期,所以下的是“死鐐”。許世英所說不給汪精衛上鐐銬的說法也有問題。更值得疑問的是,此案不是法部所辦,而是民政部所辦。黃複生回憶錄說,被拘捕之初在區員警署,然後到內城警廳,廳丞章宗祥,這是民政部下屬機構。

金祥瑞《我是怎樣偵破謀炸攝政王一案的》也說,汪精衛一案是民政部辦的,民政部尚書是肅王善耆,“頭腦比較清新”,不准用刑,不叫下跪,看了汪精衛寫的供狀,有愛才之意。這對於汪沒有處死,關係至重。當時在民政部內城總廳主事,負責審訊此案的王勁聞告訴金祥瑞,肅王把他叫去說,“案中都是青年人,不要過於為難。”幾乎已經明示。還有人說,汪精衛在供詞上捺手印時,見上面的罪名不是謀炸攝政王,而是說自己見列強對中國虎視眈眈,而國人都在沉睡,是要借此警醒國人。汪精衛一看不是原供,不肯捺手印。幾經勸說,說肅王向攝政王就是這麼說的,他才肯捺。

年輕時的陳璧君

黃複生回憶可以與此相印證,有一天他正在讀書,肅王突然來,對他說:“現在最好讀書,汝與汪精衛將來還可替國家辦事。”移送舊刑部監之前,肅王親自告訴他倆,官司已定,“不過我還在爭這有期與無期之間耳。”又說:“你們所辦的民報,我是最喜歡讀的,不過我覺得你們的三民主義,似乎稍嫌狹隘了一點,在我以為要主張大同主義才好。”汪精衛回答,我們的宗旨已揭櫫於《民報》,王爺所談,我等向來尚無此種觀念,故不能作答。肅王稱許他們到生死關頭仍能堅持一定宗旨。

等到辛亥革命發生,清廷下罪己詔,大赦黨人,資政院議員易宗夔等上書請赦汪精衛、黃複生,最初向法部質問,回答是此案為民政部送來,不屬他們管。再質問民政部,則稱此案雖為他們所辦,但已送交法部。最後兩部無法推諉,才同上一折請赦,他們才得獲釋,在獄共計十八個月。

“頭腦比較清新”,不准用刑,不叫下跪,看了汪精衛寫的供狀,有愛才之意。這對於汪沒有處死,關係至重。當時在民政部內城總廳主事,負責審訊此案的王勁聞告訴金祥瑞,肅王把他叫去說,“案中都是青年人,不要過於為難。”幾乎已經明示。還有人說,汪精衛在供詞上捺手印時,見上面的罪名不是謀炸攝政王,而是說自己見列強對中國虎視眈眈,而國人都在沉睡,是要借此警醒國人。汪精衛一看不是原供,不肯捺手印。幾經勸說,說肅王向攝政王就是這麼說的,他才肯捺。

年輕時的陳璧君

黃複生回憶可以與此相印證,有一天他正在讀書,肅王突然來,對他說:“現在最好讀書,汝與汪精衛將來還可替國家辦事。”移送舊刑部監之前,肅王親自告訴他倆,官司已定,“不過我還在爭這有期與無期之間耳。”又說:“你們所辦的民報,我是最喜歡讀的,不過我覺得你們的三民主義,似乎稍嫌狹隘了一點,在我以為要主張大同主義才好。”汪精衛回答,我們的宗旨已揭櫫於《民報》,王爺所談,我等向來尚無此種觀念,故不能作答。肅王稱許他們到生死關頭仍能堅持一定宗旨。

等到辛亥革命發生,清廷下罪己詔,大赦黨人,資政院議員易宗夔等上書請赦汪精衛、黃複生,最初向法部質問,回答是此案為民政部送來,不屬他們管。再質問民政部,則稱此案雖為他們所辦,但已送交法部。最後兩部無法推諉,才同上一折請赦,他們才得獲釋,在獄共計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