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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上海申花處罰秦升,重嗎?

作者丨李華平/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來源丨聚焦勞動法(goolaw51)

中超聯賽第2輪,上海申花在主場迎戰權健。第24分鐘,特維斯主罰右側角球,秦升在禁區裡用右腳故意踩踏賽特賽爾的左腳,主裁直接出示紅牌將其罰下。對於秦升的惡意犯規、違背體育道德行為,上海綠地申花足球俱樂部作出了相當嚴厲的處罰:一、罰款人民幣30萬元;二、即日起下放至預備隊,在此期間暫停發放其相關薪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

到本賽季結束時,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三、在其本人與俱樂部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內,不接受其個人和任何俱樂部所提出的轉會申請(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

(圖片來自網路)

對於這一罰單,俱樂部給出的理由是:1、其行為嚴重損害了俱樂部的形象,後果極其嚴重的,性質十分惡劣;2、其行為極大損害了俱樂部的利益,中國足協將對其追加處罰,這對於教練組的排兵佈陣和戰術安排有著重大且持續的影響;3、俱樂部反復要求球員不要在場上和裁判以及對方的球員發生衝突,

不要發生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不要去領取無謂的紅黃牌,其行為是對俱樂部管理的公然挑戰。從勞動法角度來分析,俱樂部給出的理由總結為:嚴重違紀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俱樂部是用人單位,秦升是勞動者,兩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用人單位享有充分的用工管理自主權。對於勞動者嚴重違紀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的懲戒管理權,

這個管理權有邊界嗎?下面針對具體的處罰內容作相應的分析:

一、關於“罰款人民幣30萬元”處罰的勞動法分析

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對勞動者進行處罰的權利,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了,企業對員工沒有罰款的權利,罰款沒有法律依據。有的則認為,對員工進行罰款是行使管理權的表現形式,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

處罰有依據。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罰款,實際上是一種扣減工資的行為,是從其本人工資中作相應扣除,這與《行政處罰法》中被處罰人繳罰款是不一樣的,如果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且規章制度規定需要扣減工資的,這一做法具有合法性。當然除了合法性外,扣減工資還應遵循合理性原則。

從媒體報導來看,俱樂部2017賽季重新修訂了一線隊隊規,隊規規定這類違紀違規行為可以罰款30萬元。從這個角度而言,俱樂部作出該處罰是有依據的。至於罰款金額是否合理,主要是從勞動者違紀的程度、崗位職責的大小、造成損害的程度、勞動報酬的多少等綜合因素來考慮確定。對於中超一線的足球運動員而言,其工資、贏球獎金、訓練津貼等工資性收入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因此扣減的額度也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腳30萬,代價不小啊。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涉及到獎懲等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程序來協商確定。相對于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的強勢,球員作為勞動者的弱勢也是很明顯的,如果能夠組建職業球員工會來和俱樂部協商談判,對保護球員合法權益則大有裨益。

二、關於“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勞動法分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七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俱樂部作出暫停發放秦升相關薪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處罰,依據的應該就是這個規定。

秦升這一跺腳,直接從高薪到低保。降低工資的幅度之大啊,企業老闆都想來效仿。員工如嚴重違紀,企業能否直接就停止其勞動,發其最低工資呢?在仲裁訴訟的實踐中,這樣做企業敗訴的風險是非常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要證據扣減工資的合理性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在企業用工中,如此這般的發放最低工資,勞動爭議是少不了的。

足球運動的獎懲具有特殊性,通過比賽贏取獎金是最主要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相當於提成,所占份額最大。球員基本工資並不是很高的,當停止了參賽的權利後,其收入銳減也是顯而易見的。俱樂部在處罰中還保留了一句話,即到本賽季結束時,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浪子回頭,補發薪資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員工嚴重違紀,發放最低工資”,看上去很美。

三、關於“合同期內禁止轉會”的勞動法分析

據媒體報導,俱樂部和秦升有4年的合同期,俱樂部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注意,限制轉會申請與限制勞動者離職還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均享有自由擇業權。但是職業球員除了受勞動法調整外,還要遵循國際足聯和中國足球的相關行業規則。這一點類似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糾紛。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期內職業球員轉會是需要俱樂部同意的。因此,俱樂部不接受轉會申請是完全合法。客觀上講,“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算不上處罰,在合同期內,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即使員工沒有違紀在合同期內也可不同意其轉會。反過來,對於嚴重違紀的員工,對於一般企業而言,恨不得讓其早點走。俱樂部這個處罰有個但書規定,即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對於這條算不上處罰的處罰,其實還真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編輯: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隊規規定這類違紀違規行為可以罰款30萬元。從這個角度而言,俱樂部作出該處罰是有依據的。至於罰款金額是否合理,主要是從勞動者違紀的程度、崗位職責的大小、造成損害的程度、勞動報酬的多少等綜合因素來考慮確定。對於中超一線的足球運動員而言,其工資、贏球獎金、訓練津貼等工資性收入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因此扣減的額度也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腳30萬,代價不小啊。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涉及到獎懲等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程序來協商確定。相對于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的強勢,球員作為勞動者的弱勢也是很明顯的,如果能夠組建職業球員工會來和俱樂部協商談判,對保護球員合法權益則大有裨益。

二、關於“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勞動法分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七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俱樂部作出暫停發放秦升相關薪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處罰,依據的應該就是這個規定。

秦升這一跺腳,直接從高薪到低保。降低工資的幅度之大啊,企業老闆都想來效仿。員工如嚴重違紀,企業能否直接就停止其勞動,發其最低工資呢?在仲裁訴訟的實踐中,這樣做企業敗訴的風險是非常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要證據扣減工資的合理性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在企業用工中,如此這般的發放最低工資,勞動爭議是少不了的。

足球運動的獎懲具有特殊性,通過比賽贏取獎金是最主要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相當於提成,所占份額最大。球員基本工資並不是很高的,當停止了參賽的權利後,其收入銳減也是顯而易見的。俱樂部在處罰中還保留了一句話,即到本賽季結束時,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浪子回頭,補發薪資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員工嚴重違紀,發放最低工資”,看上去很美。

三、關於“合同期內禁止轉會”的勞動法分析

據媒體報導,俱樂部和秦升有4年的合同期,俱樂部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注意,限制轉會申請與限制勞動者離職還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均享有自由擇業權。但是職業球員除了受勞動法調整外,還要遵循國際足聯和中國足球的相關行業規則。這一點類似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糾紛。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期內職業球員轉會是需要俱樂部同意的。因此,俱樂部不接受轉會申請是完全合法。客觀上講,“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算不上處罰,在合同期內,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即使員工沒有違紀在合同期內也可不同意其轉會。反過來,對於嚴重違紀的員工,對於一般企業而言,恨不得讓其早點走。俱樂部這個處罰有個但書規定,即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對於這條算不上處罰的處罰,其實還真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編輯: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