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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上海申花處罰秦升,重嗎?

作者丨李華平/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來源丨聚焦勞動法(goolaw51)

中超聯賽第2輪, 上海申花在主場迎戰權健。 第24分鐘, 特維斯主罰右側角球,

秦升在禁區裡用右腳故意踩踏賽特賽爾的左腳, 主裁直接出示紅牌將其罰下。 對於秦升的惡意犯規、違背體育道德行為, 上海綠地申花足球俱樂部作出了相當嚴厲的處罰:一、罰款人民幣30萬元;二、即日起下放至預備隊, 在此期間暫停發放其相關薪資, 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 到本賽季結束時, 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三、在其本人與俱樂部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內, 不接受其個人和任何俱樂部所提出的轉會申請(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 改正錯誤, 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

(圖片來自網路)

對於這一罰單, 俱樂部給出的理由是:1、其行為嚴重損害了俱樂部的形象, 後果極其嚴重的, 性質十分惡劣;2、其行為極大損害了俱樂部的利益, 中國足協將對其追加處罰, 這對於教練組的排兵佈陣和戰術安排有著重大且持續的影響;3、俱樂部反復要求球員不要在場上和裁判以及對方的球員發生衝突,

不要發生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 不要去領取無謂的紅黃牌, 其行為是對俱樂部管理的公然挑戰。 從勞動法角度來分析, 俱樂部給出的理由總結為:嚴重違紀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俱樂部是用人單位, 秦升是勞動者, 兩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用人單位享有充分的用工管理自主權。 對於勞動者嚴重違紀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情形的, 用人單位可以行使的懲戒管理權, 這個管理權有邊界嗎?下面針對具體的處罰內容作相應的分析:

一、關於“罰款人民幣30萬元”處罰的勞動法分析

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對勞動者進行處罰的權利,

一直有爭議。 有的認為,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了, 企業對員工沒有罰款的權利, 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有的則認為, 對員工進行罰款是行使管理權的表現形式, 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 處罰有依據。 筆者認為,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罰款, 實際上是一種扣減工資的行為, 是從其本人工資中作相應扣除, 這與《行政處罰法》中被處罰人繳罰款是不一樣的, 如果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 且規章制度規定需要扣減工資的, 這一做法具有合法性。 當然除了合法性外, 扣減工資還應遵循合理性原則。

從媒體報導來看, 俱樂部2017賽季重新修訂了一線隊隊規, 隊規規定這類違紀違規行為可以罰款30萬元。

從這個角度而言, 俱樂部作出該處罰是有依據的。 至於罰款金額是否合理, 主要是從勞動者違紀的程度、崗位職責的大小、造成損害的程度、勞動報酬的多少等綜合因素來考慮確定。 對於中超一線的足球運動員而言, 其工資、贏球獎金、訓練津貼等工資性收入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 因此扣減的額度也遠遠高於普通勞動者, 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腳30萬, 代價不小啊。

當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涉及到獎懲等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應當通過民主程序來協商確定。 相對于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的強勢, 球員作為勞動者的弱勢也是很明顯的, 如果能夠組建職業球員工會來和俱樂部協商談判, 對保護球員合法權益則大有裨益。

二、關於“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勞動法分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七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俱樂部作出暫停發放秦升相關薪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處罰,依據的應該就是這個規定。

秦升這一跺腳,直接從高薪到低保。降低工資的幅度之大啊,企業老闆都想來效仿。員工如嚴重違紀,企業能否直接就停止其勞動,發其最低工資呢?在仲裁訴訟的實踐中,這樣做企業敗訴的風險是非常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要證據扣減工資的合理性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在企業用工中,如此這般的發放最低工資,勞動爭議是少不了的。

足球運動的獎懲具有特殊性,通過比賽贏取獎金是最主要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相當於提成,所占份額最大。球員基本工資並不是很高的,當停止了參賽的權利後,其收入銳減也是顯而易見的。俱樂部在處罰中還保留了一句話,即到本賽季結束時,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浪子回頭,補發薪資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員工嚴重違紀,發放最低工資”,看上去很美。

三、關於“合同期內禁止轉會”的勞動法分析

據媒體報導,俱樂部和秦升有4年的合同期,俱樂部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注意,限制轉會申請與限制勞動者離職還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均享有自由擇業權。但是職業球員除了受勞動法調整外,還要遵循國際足聯和中國足球的相關行業規則。這一點類似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糾紛。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期內職業球員轉會是需要俱樂部同意的。因此,俱樂部不接受轉會申請是完全合法。客觀上講,“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算不上處罰,在合同期內,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即使員工沒有違紀在合同期內也可不同意其轉會。反過來,對於嚴重違紀的員工,對於一般企業而言,恨不得讓其早點走。俱樂部這個處罰有個但書規定,即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對於這條算不上處罰的處罰,其實還真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編輯: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二、關於“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勞動法分析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七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俱樂部作出暫停發放秦升相關薪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基本生活費的處罰,依據的應該就是這個規定。

秦升這一跺腳,直接從高薪到低保。降低工資的幅度之大啊,企業老闆都想來效仿。員工如嚴重違紀,企業能否直接就停止其勞動,發其最低工資呢?在仲裁訴訟的實踐中,這樣做企業敗訴的風險是非常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要證據扣減工資的合理性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在企業用工中,如此這般的發放最低工資,勞動爭議是少不了的。

足球運動的獎懲具有特殊性,通過比賽贏取獎金是最主要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相當於提成,所占份額最大。球員基本工資並不是很高的,當停止了參賽的權利後,其收入銳減也是顯而易見的。俱樂部在處罰中還保留了一句話,即到本賽季結束時,根據其所犯錯誤造成的後果、其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和後續表現再決定其薪資補發具體標準。浪子回頭,補發薪資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員工嚴重違紀,發放最低工資”,看上去很美。

三、關於“合同期內禁止轉會”的勞動法分析

據媒體報導,俱樂部和秦升有4年的合同期,俱樂部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注意,限制轉會申請與限制勞動者離職還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均享有自由擇業權。但是職業球員除了受勞動法調整外,還要遵循國際足聯和中國足球的相關行業規則。這一點類似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糾紛。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期內職業球員轉會是需要俱樂部同意的。因此,俱樂部不接受轉會申請是完全合法。客觀上講,“不接受任何俱樂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轉會申請”算不上處罰,在合同期內,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即使員工沒有違紀在合同期內也可不同意其轉會。反過來,對於嚴重違紀的員工,對於一般企業而言,恨不得讓其早點走。俱樂部這個處罰有個但書規定,即除其本人徹底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並以其自身的積極努力幫助球隊取得優異成績外。對於這條算不上處罰的處罰,其實還真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編輯: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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