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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述評丨“職業打假”與“職業索賠”

原創2017-06-22姚麗萍新民眼

曾經,公民王海被視為“打假英雄”。

職業打假人,也曾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法律認可。不幸,當“職業打假”一天天異化為“職業索賠”,法律又會怎麼說?昨天下午,歷時3個月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執法檢查落下帷幕,執法檢查報告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審議。保護消費者權益,“職業打假人”的前途,也是一個繞不過的話題。買了東西,就是消費者嗎?如果買東西,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生產經營,
或者乾脆就靠買假貨牟利,這,該受法律保護嗎?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中國消費者維權開始有法可依,與此共生的,是一個有趣的社會身份——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一經誕生,23年來,對它的爭論,從未停歇。20多年前,“王海式打假”也曾引起巨大爭議。商家自然不認可王海是消費者,但輿論,卻給了王海最大的支持。因為,在市場經濟進入中國社會生活的最初年代,假貨氾濫之洶湧,
不堪回首。市場經濟,好比一個初生的巨嬰,長得飛快,路還沒走穩,就要跑起來,一路跌跌撞撞,卻又渾身蠻力,法律滯後、規則缺位元、監管乏力,幾乎讓每個消費者都吃過假貨的苦頭。於是,“王海們”應運而生,專打假冒偽劣,為捉襟見肘的市場監管拾遺補缺,當年的職業打假人也因此被社會認可。只不過,世間一切,唯一不變的,是變化。20多年走下來,人們發現,職業打假人,似乎不再如初見。
首先感到不對勁的,是各地基層法院。2014年1月,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首次明確支持對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然而,食品、藥品領域之外的“知假買假”,是否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爭論始終沒有停歇。但很多年裡,眾多地方法院在食品、藥品以外的領域都參照這一司法解釋。於是,徘徊在“灰色地帶”的職業打假人,似乎名正言順,隊伍日益龐大。過去10年,在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審理中,
不止一位法官坦言:在消費案件中,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消費者,早已是“法庭熟面孔”。沒錯,職業打假已在異化的路上越走越遠,較之公眾利益,打假人更關注自身經濟利益。因此,職業打假人買到假貨,不是及時向工商、向消費維權熱線投訴舉報,而是要求商家“花錢買太平”;一些打假者多次購買同一問題商品,分批次起訴,試圖獲得更多懲罰性賠償;一些打假者先到超市踩點,
把臨近保質期的商品藏匿起來,保質期滿,再來購買索賠,不當獲利。一旦這些職業打假人和商家無法達成一致,訴訟在所難免。訴訟爭議,逐漸聚焦為一種共識——以“打假”為職業,甚至為打假設立公司,購買商品已經不再是為了消費,而是以經營為目的,顯然,這樣的“人”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定義的消費者。即便,買假索賠不影響購買者為消費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知假買假”應受法律保護的結論。因為,“知假買假”的人富有“知”,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資訊不對稱,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就會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初衷。今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書面建議直指“職業打假人”。最高法的回復表明:知假買假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在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中,厘清了“職業打假人”的來龍去脈,申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態度是:安全、有序、誠信的消費環境,不能靠職業打假人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在法治軌道上,依靠暢通的社會舉報管道,高效率強有力的市場監管,以及打通了“最後一公里”的司法訴訟維權。因此,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性組織消保委在,有市場監管的行政職能部門在,職業打假,就不會天長地久;何況,在市場經濟數十年的錘煉中,前兩者越來越訓練有素,後者卻一天天異化。

漫畫 孫紹波

因為,“知假買假”的人富有“知”,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資訊不對稱,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就會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初衷。今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書面建議直指“職業打假人”。最高法的回復表明:知假買假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在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中,厘清了“職業打假人”的來龍去脈,申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態度是:安全、有序、誠信的消費環境,不能靠職業打假人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在法治軌道上,依靠暢通的社會舉報管道,高效率強有力的市場監管,以及打通了“最後一公里”的司法訴訟維權。因此,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性組織消保委在,有市場監管的行政職能部門在,職業打假,就不會天長地久;何況,在市場經濟數十年的錘煉中,前兩者越來越訓練有素,後者卻一天天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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