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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官以案釋法中若有不當行為將被追責

新聞發佈會現場

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以下稱《規定》),並介紹《規定》主要內容、修訂背景,以及近年來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情況。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介紹稱,修訂後的《規定》共五章27條。根據《規定》,以案釋法分為“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兩種。

在“檢察官辦案釋法”部分,

《規定》就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後,如何向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釋法說理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明確了涉及群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等七類辦案釋法案件。

為增強檢察官辦案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明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其訴訟代理人,

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實名舉報人、發案單位,控告申訴案件的控告人、申訴人等八類對象為檢察官辦案釋法的八類對象。

《規定》對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範圍、方式也作出歸納和補充。明確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較大爭議,可能引發重大涉檢輿情,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等六種適合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類型。

在釋法方式方面,結合近年來檢察宣傳、檢務資訊公開方面的工作經驗,新增了“利用檢務大廳、檢察案件資訊公開平臺發佈以案釋法相關資訊”“召開新聞發佈會開展以案釋法”和“通過案件公開複查、舉行聽證會、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開展以案釋法”三類釋法方式。

記者獲悉,《規定》還明確了檢察官以案釋法中若有不當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在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多次提出釋法說理請求時,

未及時履行釋法說理責任或者怠於履行釋法說理責任,引起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強烈不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所在人民檢察院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