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高校教師“僵屍編制” 追蹤:老師去哪兒了?

“僵屍編制”的表現在高校,但根源卻在體制。我國相關法律早就規定了高校擁有自主辦學的法人地位,

但長期以來形成的政府管得過多、管得過細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近日有媒體報導,部分高校存在長期“吃空餉”的教職工,其中有內退人員,有停薪留職人員,有出國逾期不歸人員等。然而,高校並沒有依據有關規定解聘這些人員,結果就出現了一些人長期“在編不在崗”的問題。有人將這類人員歸入“僵屍編制”。這個說法不怎麼好聽,

但也說明僵化的編制管理已不能適應高校改革與發展的要求。

我國高校教職工編制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編制,即由政府編制管理部門下達的人員計畫數量和各類人員的結構比例;另一類是高校編制,即由高校採用社會用工方式自主聘用的人員編制。

前者的數量是固定的,任何增減都要得到政府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後者的數量不固定,由高校根據需要向社會招聘,納入社會用工管理,聘用人員不享有國家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一般來講,高校編制人員不太可能出現“僵屍編制”現象,只有國家編制人員才可能出現“在編不在崗”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是作為國家事業單位管理的,政府對高校進行嚴格的計畫調控。

高校教職工編制最初只有國家編制一種類型,所有教職工都是國家編制人員。高校有編制空缺才能聘用新的人員,當編制緊張、沒有空缺時,高校是不能任意聘用教職工的。幹部、教師在入職時都要填寫《國家幹部履歷表》,表明高校幹部、教師的身份具有國家幹部性質,高校對幹部、教師的聘用和使用是國家授權的行為,高校自身不能對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幹部、教師進行自主裁定。
即便有關政策法規規定了高校擁有一定的人事工作自主權,但在幹部、教師的國家幹部身份沒有解除之前,高校自主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

正因如此,高校對“僵屍編制”往往表現出“無能為力”、“不願作為”的尷尬心態。其實,高校“僵屍編制”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很多高校都存在。明明知道這種狀況不利於學校工作,但學校人事工作人員和校領導都不願去碰這個問題。

原因很簡單,問題的最終決定權並不在高校,如果高校主動作為了,很可能要吃官司,而且在實際訴訟中往往都是高校敗訴。所以,為了不讓這些事情牽扯精力,高校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採取拖延策略,等待新的國家相關政策和社會輿論環境的好轉,以便更有效地解決“僵屍編制”問題。

“僵屍編制”的表現在高校,但根源卻在體制。我國相關法律早就規定了高校擁有自主辦學的法人地位,但長期以來形成的政府管得過多、管得過細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在人事管理上,政府不但嚴格規定高校的人事編制,而且對幹部、教師的職稱職務晉升都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在省屬院校,政府部門還直接負責高校幹部教師的考核錄用、職稱職務晉升等事務。這樣一來,高校只擁有對政府考核錄用人員的使用權,而不能對所聘用國家編制的幹部、教師行使解聘等處理許可權。因此,高校幹部、教師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對於不符合學校用人要求的幹部、教師,有的高校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但也僅限於校內交流,且非常艱難;對於由於各種原因離職不在崗人員,高校也不能將其所佔用編制用於聘用其他人員,只能等待他們退休或自動辭職。

“僵屍編制”的表現在高校,但根源卻在體制。我國相關法律早就規定了高校擁有自主辦學的法人地位,但長期以來形成的政府管得過多、管得過細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在人事管理上,政府不但嚴格規定高校的人事編制,而且對幹部、教師的職稱職務晉升都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在省屬院校,政府部門還直接負責高校幹部教師的考核錄用、職稱職務晉升等事務。這樣一來,高校只擁有對政府考核錄用人員的使用權,而不能對所聘用國家編制的幹部、教師行使解聘等處理許可權。因此,高校幹部、教師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對於不符合學校用人要求的幹部、教師,有的高校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但也僅限於校內交流,且非常艱難;對於由於各種原因離職不在崗人員,高校也不能將其所佔用編制用於聘用其他人員,只能等待他們退休或自動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