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指用特別費養流浪狗“馬小九” 獲不起訴
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導,2007年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臺北市議員顏聖冠,告發前臺北市長馬英九以領養流浪狗“馬小九”不實核銷特別費9900元(新臺幣,下同),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17萬元轉匯妻子周美青帳戶,
馬英九與流浪狗“馬小九”。(臺灣《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本案是台前“高檢署查黑中心”當年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時,
北檢指出,馬英九被控1999年以臺北市長特別費,不實報支、核銷愛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9900元,另馬英九遭告發從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為止,
其中,馬英九被告發將特別費匯入妻子帳戶部分,因他所涉特別費案,早已在2008年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告發事實與判決事實屬同一案件,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且特別費案亦經“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廢止其刑罰,依法不得再行追訴。
另“馬小九”部分,北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