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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指用特別費養流浪狗“馬小九” 獲不起訴

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導,2007年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臺北市議員顏聖冠,告發前臺北市長馬英九以領養流浪狗“馬小九”不實核銷特別費9900元(新臺幣,下同),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17萬元轉匯妻子周美青帳戶,

涉及貪污、偽造文書罪,臺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已無罪定讞,且特別費已經“修法”除罪化,不得再行追訴,昨天(20日)不起訴馬英九。

馬英九與流浪狗“馬小九”。(臺灣《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本案是台前“高檢署查黑中心”當年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時,

接獲綠營告發分案,之後再移轉北檢偵辦,北檢等到馬英九去年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後才重新分案偵辦,總計全案歷經10年後才偵結。目前馬英九遭綠營告發及檢舉不法案,北檢仍有7案偵辦中。

北檢指出,馬英九被控1999年以臺北市長特別費,不實報支、核銷愛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9900元,另馬英九遭告發從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為止,

每月用領據請領特別費17萬元,匯進妻子周美青帳戶,涉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

其中,馬英九被告發將特別費匯入妻子帳戶部分,因他所涉特別費案,早已在2008年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告發事實與判決事實屬同一案件,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且特別費案亦經“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廢止其刑罰,依法不得再行追訴。

另“馬小九”部分,北檢認為,

是由特別費核銷費用,同樣因特別費案已經“立法院”“修法”除罪化,依法不得再行追訴。因此對馬英九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