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無償贈車逃避執行 被判無效欠債還錢
2015年8月,蔣某因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2015年12月,常州金壇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蔣某借款人民幣300萬元,並按月息2%承擔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後劉某上訴。常州中院出具按撤訴處理裁定後,
在執行過程中經過查詢得知,2016年6月14日,劉某將其名下的一輛寶馬汽車變更登記至堂弟劉某某名下,在車管所進行了登記備案。因劉某名下房產均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法院對其名下另一輛豪車進行了拍賣,並將近百萬元的拍賣款給了蔣某。因除上述財產外,未發現劉某有其它可供執行財產,故執行程式終結。因還有200多萬元的債權沒有兌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