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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無償贈車逃避執行 被判無效欠債還錢

2015年8月,蔣某因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2015年12月,常州金壇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蔣某借款人民幣300萬元,並按月息2%承擔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後劉某上訴。常州中院出具按撤訴處理裁定後,

蔣某向金壇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經過查詢得知,2016年6月14日,劉某將其名下的一輛寶馬汽車變更登記至堂弟劉某某名下,在車管所進行了登記備案。因劉某名下房產均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法院對其名下另一輛豪車進行了拍賣,並將近百萬元的拍賣款給了蔣某。因除上述財產外,未發現劉某有其它可供執行財產,故執行程式終結。因還有200多萬元的債權沒有兌現,

蔣某於2016年11月9日將劉某與劉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認為劉某在其明知身負大額債務的情況下,仍將寶馬車輛轉讓至堂弟劉某某名下,導致其財產減少,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要求撤銷轉讓車輛行為,並支付律師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原告蔣某依據已生效法律文書對劉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結合車管所出具的車輛登記變更資訊以及原告的陳述,有理由相信被告劉某在明知尚欠原告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寶馬車輛過戶變更登記至被告劉某某名下,該行為導致劉某自身財產的減少,
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導致原告的債權難以實現。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該行為,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劉某將寶馬轎車過戶給被告劉某某的行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蔣某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