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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訪談」民法典編纂推動者之一吳青來自廣東佛山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聽取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民法典編纂邁出關鍵一步。

這部民法總則到底有多重要

跟你我有何關係☟☟☟

——“胎兒尚未出生,能否繼承遺產”、“6歲兒子將媽媽昂貴的戒指贈予女同學,是否可以討回”……這些都能在即將問世的民法典裡尋找到答案。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規定了人從娘胎到墳墓的權利與義務。

民法典編纂推動者之一來自廣東佛山

中國不久後將進入“民法典時代”,

推動這個時代來臨的,其中一人來自廣東佛山。她是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青。

“民法典編纂是幾代中國人的夙願,作為重新啟動民法典編纂的立法推動者和參與者,我深感榮幸和驕傲。”

3月8日下午,

吳青從人民大會堂走出來時,神采飛揚,內心充盈著夙願成真的喜悅與自豪。

敏銳判斷重啟民法典編纂時機已到

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大幕開啟前夕,著名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的辦公室突然來了一位全國人大代表。來者風塵僕僕,卻滿臉真誠,正是吳青。

吳青1989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後分配到佛山工作,之後創辦了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

2013年,吳青作為佛山法律界的優秀代表,當選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幾代中國民法學者有一個編纂民法典的夙願,作為法律人,吳青也希望能參與其中。

吳青認為,中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體制已確立,公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法學理論研究已很深厚,法學教育培養了大量的人才,司法審判積累了大量的經驗,重啟編纂民法典已具備很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於是,她開始搜集資料,把前三次編纂情況“都研究了一遍”,蓄勢待發。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

2015年,吳青帶著建議儘快重啟民法典編纂的議案赴京參會。

“當時也不敢提交,因為立法議案要成立需要提供法規建議稿,民法典涉及浩繁複雜的法律關係,憑一己之力根本難以完成。

”這時,她想到了著名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

兩次參加草案起草座談會

王利明曾帶領一個立法小組編纂民法典,並“有了非常成熟的草案建議稿”。在將近一個小時的溝通中,吳青得到了這位“無私和有歷史擔當”的民法大家的支持。王利明教授將民法典草案的相關材料交給了吳青。

吳青經過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近3000字的《關於儘快重新啟動民法典編纂的議案》,並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提交給了大會。

2016年5月,9位法律界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召開,就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專門聽取意見,吳青在這個座談會上發表了對草案的一些看法。

2016年6月,法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正式形成,並分別于當年8月、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第二次審議。

2016年11月,民法總則草案進入第三次審議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同志前往成都調研,並主持了民法總則徵求意見座談會,吳青再次受邀參會,並作了《關於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幾點建議》的發言。

民法總則草案的吳青印記

印記一:“保護生態環境原則”被移出“基本原則”一章

2016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同志主持的民法總則徵求意見座談會上,吳青作發言時,建議將民法總則草案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規定從第一章“基本原則”中刪除。

“這條規定,是很多學者尤其是環境法學者宣導的,被認為是綠色民法典的標誌,具有時代意義,也認為是社會的進步。但從法律實務角度來看,我認為這條規定弊大於利。”

吳青的理由是,在民事主體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整體還沒有得到很好履行之前,該條基本原則很可能帶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糾紛,“如,產品銷售合同,如果買方購買後反悔,很可能就以賣方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有環境污染行為,違反了保護生態環境原則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這會給企業界及經濟生活帶來極大的動盪及不穩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三審。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吳青發現,她的上述建議已經被採納,三審稿將“保護生態環境原則”這條移出了“基本原則”一章,調整到了“民事權利”一章,並作了相關修改。

印記二:法人分類

民法總則草案一審、二審稿中,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在2016年11月的座談上,吳青提出,按照“是否營利”來區分法人“太過簡單”,並不合適。

“學校、醫院兼有公益性與營利性,該怎麼分類,它的權利該怎樣保護?另外,現在農村集體經濟是比較活躍的,尤其是像佛山這樣的珠三角城市,村級經濟特別發達,在以前的法律中,村委會、居委會不是法人,那它們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吳青道出了其中的問題。

之後,吳青發現三審稿擴展了法人的概念,在“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之外增設了“特別法人”,村委會、居委會被劃分為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編纂是本屆全國人大最具里程碑意義的大事,能參與其中,我這個全國人大代表也算沒白做了。”

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策略——首先進行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再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目前,吳青又在致力於推動民法物權分編的修改。

並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提交給了大會。

2016年5月,9位法律界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召開,就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專門聽取意見,吳青在這個座談會上發表了對草案的一些看法。

2016年6月,法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正式形成,並分別于當年8月、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第二次審議。

2016年11月,民法總則草案進入第三次審議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同志前往成都調研,並主持了民法總則徵求意見座談會,吳青再次受邀參會,並作了《關於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幾點建議》的發言。

民法總則草案的吳青印記

印記一:“保護生態環境原則”被移出“基本原則”一章

2016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領導同志主持的民法總則徵求意見座談會上,吳青作發言時,建議將民法總則草案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規定從第一章“基本原則”中刪除。

“這條規定,是很多學者尤其是環境法學者宣導的,被認為是綠色民法典的標誌,具有時代意義,也認為是社會的進步。但從法律實務角度來看,我認為這條規定弊大於利。”

吳青的理由是,在民事主體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整體還沒有得到很好履行之前,該條基本原則很可能帶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糾紛,“如,產品銷售合同,如果買方購買後反悔,很可能就以賣方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有環境污染行為,違反了保護生態環境原則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這會給企業界及經濟生活帶來極大的動盪及不穩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三審。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吳青發現,她的上述建議已經被採納,三審稿將“保護生態環境原則”這條移出了“基本原則”一章,調整到了“民事權利”一章,並作了相關修改。

印記二:法人分類

民法總則草案一審、二審稿中,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在2016年11月的座談上,吳青提出,按照“是否營利”來區分法人“太過簡單”,並不合適。

“學校、醫院兼有公益性與營利性,該怎麼分類,它的權利該怎樣保護?另外,現在農村集體經濟是比較活躍的,尤其是像佛山這樣的珠三角城市,村級經濟特別發達,在以前的法律中,村委會、居委會不是法人,那它們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吳青道出了其中的問題。

之後,吳青發現三審稿擴展了法人的概念,在“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之外增設了“特別法人”,村委會、居委會被劃分為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編纂是本屆全國人大最具里程碑意義的大事,能參與其中,我這個全國人大代表也算沒白做了。”

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策略——首先進行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再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目前,吳青又在致力於推動民法物權分編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