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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講堂|美國一華裔男子釣魚 恐面臨重罰和坐牢

據紐約《僑報》報導,美國新澤西的一名華裔男子釣魚後,

將自己的魚放在網上出售牟利,被有關執法人員發現,登門搜查時竟從其家中搜出各種魚類超過3000條,結果被執法人員告上法庭,他面臨著重罰以及坐牢的可能。(騰訊網新聞)

很多喜歡垂釣的華人到了美國,見到江河湖泊眾多,魚類豐富,便紛紛利用閒暇時間,或至海邊垂釣,或到湖邊甩竿,在悠哉遊哉之餘,還享受著收穫的喜悅。

但眾所周知,每個州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均對釣魚有相關的規定,其中釣魚人員必需“持證上崗”,即必須有釣魚執照,另外對釣具、垂釣魚種、允許帶走的魚的尺寸和數量等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一般人們在美國釣魚都知道要辦理釣魚證,但所有釣的魚只能自己吃或者送朋友吃,但是不能賣,除非你有商業執照。

關於此事小編諮詢了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的邵律師,他談到,像這種情況,我們國家沒有關於釣魚的相關規定,除魚的種類特殊否則不屬於我國法律調整的範圍。特殊情況如咱們的長江流域及黃河流域在魚類繁殖期,

或者特殊魚類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非法捕撈,否則會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而且我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釣魚需要釣魚證。關於楊先生在沒有商業執照的情況下出售自己釣到的魚,在我國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涉及非法經營問題,除特殊行業外,像這種個人農副產品出售在我們國家並不違法而且免收個稅。這名華裔男子沒有經過美國當地行政部門批准許可,
在美國釣魚及賣魚,美國當地行政部門適用美國當地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是沒有問題的。

文/周炳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