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能否認定為自首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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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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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被告人張強駕駛重型半掛車牽引掛重型平板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由李浩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電動自行車失控碰撞由趙華停放在同向右側非機動車道內的小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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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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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張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發生事故後沒有逃逸,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肇事後停車報警、搶救傷患的義務,但並不能成為否定刑法上被告人構成自首的理由,刑法總規關於自首的規定是適用於分則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如果否定交通肇事後有自首,
該《意見》還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也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的法定刑為基準,視情節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但審判實踐中還要與肇事後既不主動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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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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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