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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國別用工報告|巴基斯坦勞動力市場風險分析及用工指南

走出去智庫觀察

7月1日,巴基斯坦央行發佈三季度報告稱,

受大規模製造業產出增加、服務業健康發展和農業顯著復蘇提振,2016-17財年巴基斯坦GDP增長5.3%,高於上年4.5%的增速。

中國和巴基斯坦是全天候戰略合作夥伴。作為“一帶一路”的重大先行專案,中巴經濟走廊作用得到各方重視和讚賞,瓜達爾港及周邊配套項目的建設合作,為推動巴基斯坦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最近三年來,中國企業對巴基斯坦投資日益增長,2014-15財年,中國已經成為巴基斯坦最大外資來源國和最大貿易合作夥伴。

2017年4月,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威科集團、走出去智庫編制了《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用工指引》,該報告覆蓋全球9大地區、20個重點國別,旨在為上海企業更好地承接“一帶一路”與互聯互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勞動力市場政策角度提供詳實、全面的情況介紹。

走出去智庫(CGGT)認為,管控好專案所在國的勞動力市場風險,是走出去企業保證專案順利實施的關鍵因素。

今天發佈的巴基斯坦勞動力市場風險分析及用工指南節選自該報告,希望對赴巴基斯坦投資的中國企業有所幫助。

要 點

1、巴基斯坦基礎教育水準不足,因此勞動力市場主要由低技能勞動力組成,大多數勞動力僅在農業和紡織製造業有工作經驗,企業培訓和引進技術工人的成本高昂。

2、巴基斯坦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使投資者從中受益,

但是巴基斯坦有著亞洲最高水準的勞動力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優勢,大大增加了勞動力成本。

3、巴基斯坦有關裁員和薪酬的規定提高了投資者調整勞動力規模的難度,也限制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由於昂貴的簽證成本,外國勞工進入巴基斯坦市場會受到一定限制,可雇用的外國工人比較有限,外國工人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不足3%。

正 文

巴基斯坦勞動力市場風險分析

SWOT分析

勞動力可用性

巴基斯坦城市化率低,女性參與度低,人口預期壽命普遍較短,可雇用的外國工人比較有限。

該國有超過60%的人口生活在農村地區,企業難以接觸到大部分勞動力,而騷亂地區的不安全性又進一步降低了勞動力流動性。

政治和文化障礙再加上受教育機會有限,幾乎沒有女性在巴基斯坦能成為正規勞動力,這大大減少了企業招聘時的選擇餘地。

巴基斯坦極度缺乏公共醫療服務,該國大多數人口處於貧困狀態,增加了員工因疾病缺勤的可能和更換員工的成本風險。外國工人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不足3%,巴基斯坦的勞動力市場主要由低技能勞動力組成,大多數勞動力僅在農業和紡織製造業有工作經驗,企業培訓和引進技術工人的成本高昂。

教育

巴基斯坦長期忽視基礎教育,教育是資金投入最少的領域,導致該國入學率和識字率偏低。巴基斯坦的女性很難獲得教育機會,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這在中長期內限制了該國的勞動力結構。儘管畢業生的數量在緩慢增加,但是高等教育仍然低於地區的平均水準。雖然巴基斯坦的私立教育品質較高,但是學費對大多數巴基斯坦人而言無法負擔。因此,該國勞動力的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大大阻礙了其專業的製造業和服務業的發展。

勞動力成本

巴基斯坦在勞動力成本方面表現欠佳。雖然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使投資者從中受益,但是巴基斯坦有著亞洲最高水準的勞動力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優勢,大大增加了勞動力成本。有關裁員和薪酬的規定提高了投資者調整勞動力規模的難度,也限制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由於昂貴的簽證成本,外國勞工進入巴基斯坦市場會受到一定限制,特別是在當地勞動力市場缺乏熟練勞工的情況下。

巴基斯坦勞動用工法律指南

巴基斯坦勞動法制度介紹

巴基斯坦的勞動法制度可以分為三大類:適用於工業機構的法律;適用於商業機構的法律;以及適用于各類雇主的法律。《巴基斯坦憲法》(Constitution of Pakistan)第18修正案將“勞工”問題下放到省一級。聯邦法律仍然適用,除非被省級立法廢除或修改。

聯邦法律主要包括:

1934年《工廠法案》(The Factories Act):該法案是一部規範工廠勞動的法律,適用于雇員數量為10人或10人以上的工廠。該法案是一個綜合性的法案,囊括了健康工作環境的所有方面,其中包括經營場所和機械、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休假以及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工資等。

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受雇於工業機構、商業機構和其他機構的人員,即使該人員沒有獲得任何勞動報酬,但不包括雇主的家庭成員。該條例對解除雇用關係、機械設備、請假、工人的工時和工資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1968年《西巴基斯坦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條例》(West Pakista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Ordinance):該條例適用於工商業機構有償雇用20名及以上人員從事技術或非技術、體力或文職工作的情形。從事監督、行政或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在該條例範圍之內。該條例對與輪班工作,工資、酬金和獎金支付,休假,工人保險和死亡,停工或減工以及雇用關係的中止和解除有關的事項進行了規定。

1971年《勞工福利基金條例》(Workers' Welfare Fund Ordinance ):該條例適用於包括“商業機構”在內的“每個工業機構”,其中任一年總收入為50萬盧比以上的機構應在該年度繳納相當於其總收入2%的勞工福利基金。

1938年《雇主責任法案》(Employer’s Liability Act):該法案對於在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訴訟中不得提起某些抗辯做出規定。

1981年《殘疾人(就業和康復)條例》(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 and Rehabilitation) Ordinance):根據該條例,員工總數在100人及以上的雇主須雇用不少於雇員總數1%的殘疾人。如果該等雇主沒有雇用殘疾人,則應向“殘疾人康復基金”繳納一定的資金,該項資金的數額應相當於雇用殘疾人所應支付的薪金或工資(應與正常雇員的工資數相同)。未繳納該款項的雇主將面臨最高1000盧比的罰款。

1991年《童工雇用法案》(Employment of Children Act):該法案規定並禁止在某些職業和條件下雇用童工工作。

1948年《必要人員(註冊)條例》(Essential Personnel (Registration) Ordinance):該條例規定了必要人員在巴基斯坦勞工介紹所強制登記的制度。

1972年《勞工子女(教育)條例》(Workers children (Education) Ordinance):該條例規定了勞工子女的教育及其相關事宜。

1962年《學徒勞工條例》(Apprentice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雇用5名以上學徒的工業機構的雇主。該條例對與培訓和招聘學徒、解除雇用關係、津貼和考核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該條例旨在促進並規定系統的學徒計畫,確保最低工作技能標準。

2012年《工業關係法案》(Industrial Relations Act):該法案適用於任何機構或行業直接或通過承包商有償雇用工人(包括雇用監督人或學徒)的情形,而無論雇用條件是明示還是暗示。該法案不適用於主要從事管理或行政工作的人員。該法案規定了工會、爭端解決、雇員申訴、工作場所管理、工人和工人代表罷工等有關事項。

1951年《雇用(服務記錄)法案》(Employment (Record of Service) Act):如果雇主雇用具有工作經驗的雇員,該法案規定雇主應要求雇員出示服務記錄簿。

省級法律主要包括:

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案》(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

2015年《信德省雇用條件(長期適用規則)法案》(Sindh Terms of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Act)

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法案》(Khyber Pakhtunkhw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Act)

2015年《信德省最低工資法案》(Sindh Minimum Wages Act)

2014年《信德省勞工福利基金法案》(Sindh Workers Welfare Fund Act)

2014年《信德省殘疾人(就業、康復和福利)法案》(Sindh Differently Able Persons (Employment, Rehabilitation and Welfare) Act)

2017年《信德省禁止雇用童工法案》(Sindh Prohibition of Employment of Children Act)

2013年《信德省工業關係法案》(Sindh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旁遮普省工業關係法案》(Punjab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開伯爾巴圖克瓦省工業關係法》(KPK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俾路支省工業關係法》(Balochistan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外國人在巴基斯坦工作的相關規定

巴基斯坦對雇用外國人沒有限制。擬雇用外國人的公司必須先征得投資局(the Board of Investment,BOI)的許可。

工作簽證。巴基斯坦授權海外使館根據BOI的建議向外國人提供一年(多次)有效期的工作簽證,並可每年在巴基斯坦申請延期。BOI將在四周內迅速處理工作簽證申請,並建議內政部(Ministry of Interior)批准相關使館發放簽證。

投資局下屬的簽證委員會(Visa Committee)審批BOI收到的在巴基斯坦經營的公司的工作簽證申請。

不過,如果是首次入境簽證申請,由內政部根據BOI的建議向巴基斯坦海外使館提出簽證意見,如果是簽證延期申請,簽證意見則向地區護照辦公室(Regional Passport Offices,RPOs)提出。

經BOI建議的臨時工作簽證延期三個月的申請將由地區護照辦公室代替內政部審批。

勞動合同形式

《巴基斯坦憲法》第18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從事任何合法的職業,進行任何合法的貿易或業務。1968年《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條例》、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法》以及2015年《信德省雇用條件(長期適用規則)法》(統稱為“《長期適用規則》”,Standing Orders)對雇主雇員關係和雇用合同進行了規定。對於其他機構的勞動者、家庭傭工、農場工人或承包商雇用的臨時工,一般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法院可以根據口頭證據或過往慣例來執行其勞動合同。

工商業機構的每個雇主都必須在雇用工人時向其出具聘用書(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的必須包括主要的雇用條款和條件,包括雇用性質、雇用期限、工資津貼和其他附加福利等。

在過去9個月裡從事長期性質的工作並順利通過3個月試用期的雇員轉為長期工。

巴基斯坦的勞動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職位描述

工資

試用期

終止聘用

聘用的可轉移性

保密協議

請假、退休福利、醫療設備

根據長期適用規則的規定,每名工人在受雇時都應得到一份聘用書/單,載明包括工資在內的雇用條款和條件。《長期適用規則》對工商機構工人的雇用條件,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只能由集體協定(《長期適用規則》對其進行了定義)進行修改,但是這種修改不得減損《長期適用規則》賦予工人的任何利益。

工資

根據1936年《工資支付法》(Payment of Wages Act),“工資”是指為雇員履行雇用合同的行為而應向其支付的報酬總額,包括:獎金和因沒有進行適當的解雇通知而應支付的任何應付款項,但不包括住宿費用;雇主繳納的養老金或公積金、出差津貼或依雇用性質而應支付的其他特殊費用;以及解雇雇員時應向其支付的離職金。

1936年《工資支付法案》對於在任何工廠、工商業機構或任何鐵路部門工作的工人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規定。該法案規定,對於工廠和鐵路部門,如果雇用的工人不足1000人,工人工資應于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7日內支付。其他情況下,工資的支付期限為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10日內。禁止扣除工人工資,除非該法案另有規定,例如罰款、違約以及非因事故給工廠造成的損害或損失。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任何機構的每名雇員的應付工資都應在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7日內的工作日支付。任何機構要求任何雇員加班工作的,應向其支付相當於正常工資雙倍的加班工資。

雇主有義務向其雇員支付所有應付工資。同樣,在某行業聘用人員的承包商也有義務向其雇員支付工資。負有工資支付義務的雇主或承包商須確定不超過1個月的工資支付週期。被解雇雇員的工資不得遲於其被解雇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向其支付。

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資支付法案》(Khyber Pakhtunkhwa Payment of Wages Act)在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適用。

1961年《最低工資條例》(The Minimum Wages Ordinance)對某些工業企業受雇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附屬事宜進行了規定。在信德省,適用2015年《信德省最低工資法》(the Sindh Minimum Wages Act)。

1969年《非技術工人最低工資條例》(The Minimum Wages for Unskilled Workers Ordinance)適用于雇主雇用的非技術工人。最低工資標準由省級政府不定期規定。

福利

福利由不同部門根據有關制度做出規定:

聯邦規定

1968年《公司利潤(工人參與)法案》(Companies Profits (Workers' Participation) Act):如果一家從事工業經營的公司,一年內任何時候的雇員人數達50人或以上,或者會計年度最後一天的實繳資金達200萬盧比(或500萬盧比)以上,或者會計年度最後一天的固定資產價值達400萬盧比(或2000萬盧比)以上的,應設立“工人參與基金”,並每年將其利潤的5%注入該基金。2006年7月1日或之後設立的公司適用括弧中的數位。

1973年《雇員生活成本(救濟)法案》(Employees' Cost of Living (Relief) Act):該法案規定了對工資不超過該法案規定金額的雇員的生活成本津貼。該法案適用於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所適用的機構。生活成本津貼的數額根據雇員的工資水準而有所不同。該等津貼數額將根據該法案的修正案的規定而增加。

1976年《雇員老年福利法案》(Employee’s Old Age Benefits Act):該法案及據其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5人及以上雇員的情形,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公司董事不在此定義之內。該法案規定,對於年齡不滿60歲的男性雇員以及年齡不滿55歲的女性雇員,雇主應將每位雇員每月工資的5%繳納給雇員老年福利機構。雇主還應在雇員老年福利機構進行登記。違反該法案規定將面臨最高1萬盧比的罰款處罰。

1923年《工人賠償法案》(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雇主有義務就雇用行為導致或在雇用期間發生的事故向工人進行賠償。該法案對死亡賠償金、永久性完全殘疾賠償金、永久性部分殘疾賠償金以及臨時性殘疾賠償金分別做出了規定。

1965年《省級雇員社會保障條例》(Provincial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的雇員,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但不包括雇主家庭成員和工資超過規定限額的雇員。

1958年《西巴基斯坦生育津貼條例》(West Pakistan Maternity Benefits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懷孕女性雇員雇用關係的解除、福利給付以及限制工作期間等進行了規定。

懷孕女性雇員在受雇4個月後,可享受6周的產前和產後假,其間她應享受最後一個工作月份工資標準的報酬。該法案適用於所有雇用女性雇員的工業和商業機構,部族地區除外。

法定酬金

如果工人辭職或因不當行為之外的任何原因被雇主解雇的,除了其依據《長期適用規則》、雇用條件、任何慣例或者勞動法庭根據相關工業關係法案做出的任何決議和判決有權獲得的任何福利,每完成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其還應獲得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酬金,如果是固定工資的工人,要按照該工人可接受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酬金,如果是按件計薪的工人,則按照過去十二個月中向其支付的最高薪酬標準支付該酬金。季節工也有權每季獲得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酬金。

省級規定

2014年《信德省雇員老年福利法案》(Sindh Employees’ Old Age Benefits Act):該法案適用於任何行業或機構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5人以上雇員的情形,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公司董事不在此定義之內。該法案要求雇主將每位雇員工資的5%繳納給信德省雇員老年福利機構。

2015年《信德省公司利潤(工人參與)法案》(Sindh Companies Profits (Workers’ Participation) Act):該法案規定了工人分享公司利益和附帶事宜。

2016年《信德省雇員社會保障法案》(Sindh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該法案適用於工業機構、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的雇員,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的是在某行業或機構或與該行業或機構相關的技術工作還是非技術工作、監事工作、文職工作、體力工作抑或其他工作。

1986年《信德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Sindh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1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88年《旁遮普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Punjab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9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92年《俾路支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Balochistan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91年《西北邊境省(特定雇員物價津貼)法案》(NWFP (Payment of Dearness Allowance to Certain Employees)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物價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2015年《信德省工人賠償法》(Sindh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規定了因意外導致工人傷害或死亡而向該工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支付傷亡賠償。

工會和集體協議

《巴基斯坦憲法》第17條規定了公民的結社權,根據該條法律,每個公民都有權組織協會或工會,但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以保證巴基斯坦的主權和完整,符合公序良俗。

根據聯邦法及相關省級工業關係法案(統稱為“工業關係法律”),任何機構或行業的工人和雇主都有權設立並加入自己選擇的協會。

工會登記。工會應根據工業關係法律進行登記。工會登記後即成為獨立于其成員的法律實體。工會一經設立,工會和雇主協會就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全權選舉代表,組織行政事務和各項活動並制定綱領方案。

集體談判協定。根據工業關係法律,如果某個機構或機構集團只有一個經登記的工會,如果該工會成員人數不少於該機構或機構集團雇用工人總數的三分之一,經申請並經登記人員按規定方式認證,工會可成為該機構或機構集團的集體談判代理人。

工時和假期

工時。根據1934年 《工廠法案》(the Factories Act),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任何年滿18歲的成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9小時或者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同樣,不得要求或准許年滿14歲未滿18歲的少年每天工作超過5小時。

如果是從事季節性工作的工廠,成年工人一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0小時,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但是,如果這類工廠的成年工人因技術原因而必須全天不間斷工作的,該工人一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6小時。所謂季節性的工廠,是指安全從事下列一項或幾項加工過程的工作,即軋棉、棉或棉麻軋花、咖啡、靛青、橡膠、糖或茶葉生產。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任何機構在任一天都不得在晚8點以後繼續營業。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成年雇員連續工作超過6小時、少年雇員(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雇員)連續工作超過3.5小時,除非向該雇員提供了不少於1小時的工間休息或就餐時間。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成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9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少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7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2小時,但有例外。

1923年《礦業法》(Mines Act)第22-B條還規定了工人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即便根據特殊工作需要,工時也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工作6小時都應有1小時的工間休息。第22-C條進一步將地下工作的工時限制在8小時以內。

在齋月期間(禁食月份),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機構的工作時間都應縮短。

假期和請假。根據1934年《工廠法案》,工廠的任何成年工人都不得在星期日工作,但有例外。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工人,均可在隨後的12個月內獲得連續14天的休假。每個工人都有權享受每年10天的帶全薪事假。每個工人都有權享受每年16天的帶半薪病假。每個工人都可以在省級政府法定節假日期間享受帶薪休假。

如果工人任一年的假期沒有休完,其未休完的假期應結轉至下年,但結轉至下年的假期最長不得超過14天。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除了每週一天的假期外,每位雇員每年都可以獲得10天的節日帶全薪假期。這些節假日的天數和日期應由雇主在年初告知雇員。除此之外,每位雇員在一個機構連續工作滿12個月(無論是否一直處於同一職位),都可獲得14天的帶全薪休假。每位雇員每年都有權享受10天的帶全薪事假,該事假通常一次不得超過三天,且不得累加。每名雇員每年都有權享受8天的全薪病假。如果雇員沒有休完這些假期,可以結轉至下年,但此類假期在任何時候累計都不得超過16天。

如果雇員在一年中的任何時候沒有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假期,則其未休的假期應結轉至下一年:如果雇員可休的假期天數已達30天,則不得再進行假期累積或增加;其可以請求雇主向其支付休假期間的全額工資,以代替其未休完的假期。

根據1958年《西巴基斯坦生育津貼條例》(the West Pakistan Maternity Benefit Ordinance),任何雇主都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雇用處於生育後6周期限以內的婦女,任何婦女都不得在生育後6周內在任何機構工作。

勞動合同的解除

雇主不得因不當行為之外的任何理由解雇長期工人,除非提前一個月通知該工人或向該工人支付了一個月工資來代替通知。長期工選擇辭職的,同樣適用前述規定。上述一個月工資根據過去三個月他的平均工資計算。解雇其他類型工人的,無需提前通知或向其支付代通知補償。

根據《長期適用規則》,除非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採取該行動的理由,否則不得終止與工人的雇用關係,或開除、裁員、解雇或遣散工人。工人對終止雇用或開除、裁員、解雇或遣散不滿的,其可根據1969年《工業關係條例》(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Ordinance)、相關省級工業關係法案的規定提起訴訟。

除非發生火災、災難、供電中斷、流行病或民事騷亂事件,否則雇主不得在未經政府事先許可的情況下解雇超過50%的工人或全機構停業。雇主應首先解雇最近雇用的工人。如果雇主在裁員之日起一年內打算雇用任何人的,應優先考慮其先前解雇的工人,並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進行優先排序。

本文特別致謝

走出去智庫首席法律專家、中倫律師事務所國際顧問 呂立山(Robert Lewis)律師和智庫人力資源領域的發起機構/戰略合作專家、機構:

1、走出去智庫全球勞動法聯盟律師

(中倫律所及20餘國家領先律所)

2、走出去智庫發起機構之一

—美世人力資源(HR全球第一)

3、走出去智庫戰略合作機構之一

—盛心陽光心理健康諮詢(海外派遣心理健康國內第一)

4、走出去智庫戰略合作機構之一

—迅升人力資源(國際獵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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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工人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不足3%,巴基斯坦的勞動力市場主要由低技能勞動力組成,大多數勞動力僅在農業和紡織製造業有工作經驗,企業培訓和引進技術工人的成本高昂。

教育

巴基斯坦長期忽視基礎教育,教育是資金投入最少的領域,導致該國入學率和識字率偏低。巴基斯坦的女性很難獲得教育機會,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這在中長期內限制了該國的勞動力結構。儘管畢業生的數量在緩慢增加,但是高等教育仍然低於地區的平均水準。雖然巴基斯坦的私立教育品質較高,但是學費對大多數巴基斯坦人而言無法負擔。因此,該國勞動力的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大大阻礙了其專業的製造業和服務業的發展。

勞動力成本

巴基斯坦在勞動力成本方面表現欠佳。雖然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使投資者從中受益,但是巴基斯坦有著亞洲最高水準的勞動力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優勢,大大增加了勞動力成本。有關裁員和薪酬的規定提高了投資者調整勞動力規模的難度,也限制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由於昂貴的簽證成本,外國勞工進入巴基斯坦市場會受到一定限制,特別是在當地勞動力市場缺乏熟練勞工的情況下。

巴基斯坦勞動用工法律指南

巴基斯坦勞動法制度介紹

巴基斯坦的勞動法制度可以分為三大類:適用於工業機構的法律;適用於商業機構的法律;以及適用于各類雇主的法律。《巴基斯坦憲法》(Constitution of Pakistan)第18修正案將“勞工”問題下放到省一級。聯邦法律仍然適用,除非被省級立法廢除或修改。

聯邦法律主要包括:

1934年《工廠法案》(The Factories Act):該法案是一部規範工廠勞動的法律,適用于雇員數量為10人或10人以上的工廠。該法案是一個綜合性的法案,囊括了健康工作環境的所有方面,其中包括經營場所和機械、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休假以及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工資等。

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受雇於工業機構、商業機構和其他機構的人員,即使該人員沒有獲得任何勞動報酬,但不包括雇主的家庭成員。該條例對解除雇用關係、機械設備、請假、工人的工時和工資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1968年《西巴基斯坦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條例》(West Pakista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Ordinance):該條例適用於工商業機構有償雇用20名及以上人員從事技術或非技術、體力或文職工作的情形。從事監督、行政或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在該條例範圍之內。該條例對與輪班工作,工資、酬金和獎金支付,休假,工人保險和死亡,停工或減工以及雇用關係的中止和解除有關的事項進行了規定。

1971年《勞工福利基金條例》(Workers' Welfare Fund Ordinance ):該條例適用於包括“商業機構”在內的“每個工業機構”,其中任一年總收入為50萬盧比以上的機構應在該年度繳納相當於其總收入2%的勞工福利基金。

1938年《雇主責任法案》(Employer’s Liability Act):該法案對於在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訴訟中不得提起某些抗辯做出規定。

1981年《殘疾人(就業和康復)條例》(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 and Rehabilitation) Ordinance):根據該條例,員工總數在100人及以上的雇主須雇用不少於雇員總數1%的殘疾人。如果該等雇主沒有雇用殘疾人,則應向“殘疾人康復基金”繳納一定的資金,該項資金的數額應相當於雇用殘疾人所應支付的薪金或工資(應與正常雇員的工資數相同)。未繳納該款項的雇主將面臨最高1000盧比的罰款。

1991年《童工雇用法案》(Employment of Children Act):該法案規定並禁止在某些職業和條件下雇用童工工作。

1948年《必要人員(註冊)條例》(Essential Personnel (Registration) Ordinance):該條例規定了必要人員在巴基斯坦勞工介紹所強制登記的制度。

1972年《勞工子女(教育)條例》(Workers children (Education) Ordinance):該條例規定了勞工子女的教育及其相關事宜。

1962年《學徒勞工條例》(Apprentice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雇用5名以上學徒的工業機構的雇主。該條例對與培訓和招聘學徒、解除雇用關係、津貼和考核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該條例旨在促進並規定系統的學徒計畫,確保最低工作技能標準。

2012年《工業關係法案》(Industrial Relations Act):該法案適用於任何機構或行業直接或通過承包商有償雇用工人(包括雇用監督人或學徒)的情形,而無論雇用條件是明示還是暗示。該法案不適用於主要從事管理或行政工作的人員。該法案規定了工會、爭端解決、雇員申訴、工作場所管理、工人和工人代表罷工等有關事項。

1951年《雇用(服務記錄)法案》(Employment (Record of Service) Act):如果雇主雇用具有工作經驗的雇員,該法案規定雇主應要求雇員出示服務記錄簿。

省級法律主要包括:

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案》(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

2015年《信德省雇用條件(長期適用規則)法案》(Sindh Terms of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Act)

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法案》(Khyber Pakhtunkhw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s) Act)

2015年《信德省最低工資法案》(Sindh Minimum Wages Act)

2014年《信德省勞工福利基金法案》(Sindh Workers Welfare Fund Act)

2014年《信德省殘疾人(就業、康復和福利)法案》(Sindh Differently Able Persons (Employment, Rehabilitation and Welfare) Act)

2017年《信德省禁止雇用童工法案》(Sindh Prohibition of Employment of Children Act)

2013年《信德省工業關係法案》(Sindh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旁遮普省工業關係法案》(Punjab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開伯爾巴圖克瓦省工業關係法》(KPK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2010年《俾路支省工業關係法》(Balochistan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外國人在巴基斯坦工作的相關規定

巴基斯坦對雇用外國人沒有限制。擬雇用外國人的公司必須先征得投資局(the Board of Investment,BOI)的許可。

工作簽證。巴基斯坦授權海外使館根據BOI的建議向外國人提供一年(多次)有效期的工作簽證,並可每年在巴基斯坦申請延期。BOI將在四周內迅速處理工作簽證申請,並建議內政部(Ministry of Interior)批准相關使館發放簽證。

投資局下屬的簽證委員會(Visa Committee)審批BOI收到的在巴基斯坦經營的公司的工作簽證申請。

不過,如果是首次入境簽證申請,由內政部根據BOI的建議向巴基斯坦海外使館提出簽證意見,如果是簽證延期申請,簽證意見則向地區護照辦公室(Regional Passport Offices,RPOs)提出。

經BOI建議的臨時工作簽證延期三個月的申請將由地區護照辦公室代替內政部審批。

勞動合同形式

《巴基斯坦憲法》第18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從事任何合法的職業,進行任何合法的貿易或業務。1968年《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條例》、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商業雇用(長期適用規則)法》以及2015年《信德省雇用條件(長期適用規則)法》(統稱為“《長期適用規則》”,Standing Orders)對雇主雇員關係和雇用合同進行了規定。對於其他機構的勞動者、家庭傭工、農場工人或承包商雇用的臨時工,一般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法院可以根據口頭證據或過往慣例來執行其勞動合同。

工商業機構的每個雇主都必須在雇用工人時向其出具聘用書(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的必須包括主要的雇用條款和條件,包括雇用性質、雇用期限、工資津貼和其他附加福利等。

在過去9個月裡從事長期性質的工作並順利通過3個月試用期的雇員轉為長期工。

巴基斯坦的勞動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職位描述

工資

試用期

終止聘用

聘用的可轉移性

保密協議

請假、退休福利、醫療設備

根據長期適用規則的規定,每名工人在受雇時都應得到一份聘用書/單,載明包括工資在內的雇用條款和條件。《長期適用規則》對工商機構工人的雇用條件,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只能由集體協定(《長期適用規則》對其進行了定義)進行修改,但是這種修改不得減損《長期適用規則》賦予工人的任何利益。

工資

根據1936年《工資支付法》(Payment of Wages Act),“工資”是指為雇員履行雇用合同的行為而應向其支付的報酬總額,包括:獎金和因沒有進行適當的解雇通知而應支付的任何應付款項,但不包括住宿費用;雇主繳納的養老金或公積金、出差津貼或依雇用性質而應支付的其他特殊費用;以及解雇雇員時應向其支付的離職金。

1936年《工資支付法案》對於在任何工廠、工商業機構或任何鐵路部門工作的工人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規定。該法案規定,對於工廠和鐵路部門,如果雇用的工人不足1000人,工人工資應于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7日內支付。其他情況下,工資的支付期限為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10日內。禁止扣除工人工資,除非該法案另有規定,例如罰款、違約以及非因事故給工廠造成的損害或損失。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任何機構的每名雇員的應付工資都應在工資支付週期結束後7日內的工作日支付。任何機構要求任何雇員加班工作的,應向其支付相當於正常工資雙倍的加班工資。

雇主有義務向其雇員支付所有應付工資。同樣,在某行業聘用人員的承包商也有義務向其雇員支付工資。負有工資支付義務的雇主或承包商須確定不超過1個月的工資支付週期。被解雇雇員的工資不得遲於其被解雇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向其支付。

2013年《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工資支付法案》(Khyber Pakhtunkhwa Payment of Wages Act)在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適用。

1961年《最低工資條例》(The Minimum Wages Ordinance)對某些工業企業受雇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附屬事宜進行了規定。在信德省,適用2015年《信德省最低工資法》(the Sindh Minimum Wages Act)。

1969年《非技術工人最低工資條例》(The Minimum Wages for Unskilled Workers Ordinance)適用于雇主雇用的非技術工人。最低工資標準由省級政府不定期規定。

福利

福利由不同部門根據有關制度做出規定:

聯邦規定

1968年《公司利潤(工人參與)法案》(Companies Profits (Workers' Participation) Act):如果一家從事工業經營的公司,一年內任何時候的雇員人數達50人或以上,或者會計年度最後一天的實繳資金達200萬盧比(或500萬盧比)以上,或者會計年度最後一天的固定資產價值達400萬盧比(或2000萬盧比)以上的,應設立“工人參與基金”,並每年將其利潤的5%注入該基金。2006年7月1日或之後設立的公司適用括弧中的數位。

1973年《雇員生活成本(救濟)法案》(Employees' Cost of Living (Relief) Act):該法案規定了對工資不超過該法案規定金額的雇員的生活成本津貼。該法案適用於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所適用的機構。生活成本津貼的數額根據雇員的工資水準而有所不同。該等津貼數額將根據該法案的修正案的規定而增加。

1976年《雇員老年福利法案》(Employee’s Old Age Benefits Act):該法案及據其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5人及以上雇員的情形,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公司董事不在此定義之內。該法案規定,對於年齡不滿60歲的男性雇員以及年齡不滿55歲的女性雇員,雇主應將每位雇員每月工資的5%繳納給雇員老年福利機構。雇主還應在雇員老年福利機構進行登記。違反該法案規定將面臨最高1萬盧比的罰款處罰。

1923年《工人賠償法案》(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雇主有義務就雇用行為導致或在雇用期間發生的事故向工人進行賠償。該法案對死亡賠償金、永久性完全殘疾賠償金、永久性部分殘疾賠償金以及臨時性殘疾賠償金分別做出了規定。

1965年《省級雇員社會保障條例》(Provincial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的雇員,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但不包括雇主家庭成員和工資超過規定限額的雇員。

1958年《西巴基斯坦生育津貼條例》(West Pakistan Maternity Benefits Ordinance):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懷孕女性雇員雇用關係的解除、福利給付以及限制工作期間等進行了規定。

懷孕女性雇員在受雇4個月後,可享受6周的產前和產後假,其間她應享受最後一個工作月份工資標準的報酬。該法案適用於所有雇用女性雇員的工業和商業機構,部族地區除外。

法定酬金

如果工人辭職或因不當行為之外的任何原因被雇主解雇的,除了其依據《長期適用規則》、雇用條件、任何慣例或者勞動法庭根據相關工業關係法案做出的任何決議和判決有權獲得的任何福利,每完成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其還應獲得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酬金,如果是固定工資的工人,要按照該工人可接受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酬金,如果是按件計薪的工人,則按照過去十二個月中向其支付的最高薪酬標準支付該酬金。季節工也有權每季獲得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酬金。

省級規定

2014年《信德省雇員老年福利法案》(Sindh Employees’ Old Age Benefits Act):該法案適用於任何行業或機構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許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5人以上雇員的情形,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公司董事不在此定義之內。該法案要求雇主將每位雇員工資的5%繳納給信德省雇員老年福利機構。

2015年《信德省公司利潤(工人參與)法案》(Sindh Companies Profits (Workers’ Participation) Act):該法案規定了工人分享公司利益和附帶事宜。

2016年《信德省雇員社會保障法案》(Sindh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該法案適用於工業機構、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基於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的服務合同或學徒合同雇用的雇員,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雇用,無論有償無償,也無論從事的是在某行業或機構或與該行業或機構相關的技術工作還是非技術工作、監事工作、文職工作、體力工作抑或其他工作。

1986年《信德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Sindh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1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88年《旁遮普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Punjab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9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92年《俾路支省雇員特殊津貼支付法案》(Balochistan Employees Special Allowances Payment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特殊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1991年《西北邊境省(特定雇員物價津貼)法案》(NWFP (Payment of Dearness Allowance to Certain Employees) Act):該法案要求雇主按照規定的費率向每名雇員支付額外的物價津貼。不予支付該項津貼的雇主將會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及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處罰。

2015年《信德省工人賠償法》(Sindh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規定了因意外導致工人傷害或死亡而向該工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支付傷亡賠償。

工會和集體協議

《巴基斯坦憲法》第17條規定了公民的結社權,根據該條法律,每個公民都有權組織協會或工會,但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以保證巴基斯坦的主權和完整,符合公序良俗。

根據聯邦法及相關省級工業關係法案(統稱為“工業關係法律”),任何機構或行業的工人和雇主都有權設立並加入自己選擇的協會。

工會登記。工會應根據工業關係法律進行登記。工會登記後即成為獨立于其成員的法律實體。工會一經設立,工會和雇主協會就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全權選舉代表,組織行政事務和各項活動並制定綱領方案。

集體談判協定。根據工業關係法律,如果某個機構或機構集團只有一個經登記的工會,如果該工會成員人數不少於該機構或機構集團雇用工人總數的三分之一,經申請並經登記人員按規定方式認證,工會可成為該機構或機構集團的集體談判代理人。

工時和假期

工時。根據1934年 《工廠法案》(the Factories Act),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任何年滿18歲的成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9小時或者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同樣,不得要求或准許年滿14歲未滿18歲的少年每天工作超過5小時。

如果是從事季節性工作的工廠,成年工人一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0小時,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但是,如果這類工廠的成年工人因技術原因而必須全天不間斷工作的,該工人一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6小時。所謂季節性的工廠,是指安全從事下列一項或幾項加工過程的工作,即軋棉、棉或棉麻軋花、咖啡、靛青、橡膠、糖或茶葉生產。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任何機構在任一天都不得在晚8點以後繼續營業。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成年雇員連續工作超過6小時、少年雇員(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雇員)連續工作超過3.5小時,除非向該雇員提供了不少於1小時的工間休息或就餐時間。任何機構都不得要求或准許成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9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少年雇員每天工作超過7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2小時,但有例外。

1923年《礦業法》(Mines Act)第22-B條還規定了工人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即便根據特殊工作需要,工時也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工作6小時都應有1小時的工間休息。第22-C條進一步將地下工作的工時限制在8小時以內。

在齋月期間(禁食月份),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機構的工作時間都應縮短。

假期和請假。根據1934年《工廠法案》,工廠的任何成年工人都不得在星期日工作,但有例外。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工人,均可在隨後的12個月內獲得連續14天的休假。每個工人都有權享受每年10天的帶全薪事假。每個工人都有權享受每年16天的帶半薪病假。每個工人都可以在省級政府法定節假日期間享受帶薪休假。

如果工人任一年的假期沒有休完,其未休完的假期應結轉至下年,但結轉至下年的假期最長不得超過14天。

根據1969年《西巴基斯坦商鋪和機構條例》(the West Pakistan 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Ordinance)和2015年《信德省商鋪和商業機構法》(Sindh Shops and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Act),除了每週一天的假期外,每位雇員每年都可以獲得10天的節日帶全薪假期。這些節假日的天數和日期應由雇主在年初告知雇員。除此之外,每位雇員在一個機構連續工作滿12個月(無論是否一直處於同一職位),都可獲得14天的帶全薪休假。每位雇員每年都有權享受10天的帶全薪事假,該事假通常一次不得超過三天,且不得累加。每名雇員每年都有權享受8天的全薪病假。如果雇員沒有休完這些假期,可以結轉至下年,但此類假期在任何時候累計都不得超過16天。

如果雇員在一年中的任何時候沒有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假期,則其未休的假期應結轉至下一年:如果雇員可休的假期天數已達30天,則不得再進行假期累積或增加;其可以請求雇主向其支付休假期間的全額工資,以代替其未休完的假期。

根據1958年《西巴基斯坦生育津貼條例》(the West Pakistan Maternity Benefit Ordinance),任何雇主都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雇用處於生育後6周期限以內的婦女,任何婦女都不得在生育後6周內在任何機構工作。

勞動合同的解除

雇主不得因不當行為之外的任何理由解雇長期工人,除非提前一個月通知該工人或向該工人支付了一個月工資來代替通知。長期工選擇辭職的,同樣適用前述規定。上述一個月工資根據過去三個月他的平均工資計算。解雇其他類型工人的,無需提前通知或向其支付代通知補償。

根據《長期適用規則》,除非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採取該行動的理由,否則不得終止與工人的雇用關係,或開除、裁員、解雇或遣散工人。工人對終止雇用或開除、裁員、解雇或遣散不滿的,其可根據1969年《工業關係條例》(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Ordinance)、相關省級工業關係法案的規定提起訴訟。

除非發生火災、災難、供電中斷、流行病或民事騷亂事件,否則雇主不得在未經政府事先許可的情況下解雇超過50%的工人或全機構停業。雇主應首先解雇最近雇用的工人。如果雇主在裁員之日起一年內打算雇用任何人的,應優先考慮其先前解雇的工人,並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進行優先排序。

本文特別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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