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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8日晚上,錢先生開車與同事外出聚餐,因為喝了酒,於是叫了代駕公司。上海安師傅汽車駕駛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安師傅公司)接單後,派了兩名代駕司機前往服務。

其中,錢先生所駕駛車輛,由代駕司機陳師傅駕駛。

晚上9點,代駕司機陳師傅開車經過浦東新區浦東南路高科西路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和路基損失。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陳師傅負全部責任。

錢先生開的這輛車是登記在他兒子陶先生名下的,2014年7月,這輛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下稱大地財險)購買了保單,被保險人是陶先生,險種含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

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7日24時止。

2014年12月30日,依據汽修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及增值稅發票,大地財險出具了《機動車輛損失確認書》。2015年1月21日,大地保險依據《機動車輛損失確認書》結果向被保險人進行了賠付。

隨後大地財險起訴,要求行使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決安師傅公司、代駕司機陳師傅連帶支付保險理賠款2.65萬元。

陳師傅說,

自己是安師傅公司的駕駛員,當時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按照代駕協議,應當由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安師傅公司則稱,陳師傅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此大地財險無權向其進行代位追償,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院將錢先生、陶先生追加為本案第三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三人錢先生系被保險人之父,其委託代駕人陳師傅代為駕駛投保車輛,符合“被保險人允許”之條件,

代駕人具備投保車輛相應的駕駛資格,符合“合法駕駛人”之條件,且大地財險對代駕人系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持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安師傅公司稱,代駕司機在提供代駕服務之前,與錢先生簽署了一份《代駕服務協定》,其中約定:如因代駕發生交通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安師傅公司僅承擔被代駕車輛有責部分的差額賠償。

根據本案情況,商業險已經將汽車損失全部賠償完畢,涵蓋了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對被保險人來說,其已沒有權利向被告主張權利,大地財險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安師傅公司認為,《代駕服務協定》中的限責條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應為有效。對此,錢先生及同事均否認曾簽署該協定。法院認為,協議系代駕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條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被代駕人注意,並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但根據陳師傅的陳述,其僅作簡單說明、也不清楚被代駕人有沒有看協議條款,更未將條款協議交付,顯然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法院確認該條款對第三人錢先生、陶先生不具約束力,代駕人不能由此對抗保險人的追償權。

本案中,安師傅公司與代駕司機陳師傅之間成立雇傭關係,事發時陳師傅履行職務行為,應當由雇主安師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安師傅公司賠償大地財險2.65萬。

元甲律師事務所說法:

這起案件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予以理賠後,又反向該駕駛人追償的案件,屬新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可以對代駕人行駛代位求償權:

第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系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有償代駕人過失致車損,車主陶先生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則保險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償的基礎權利。

第二,“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事故予以賠償系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不可反推作為“合法駕駛人”的代駕司機系“被保險人”;車損險系財產損失保險,本案事故並不導致代駕人的財產發生物質性利益的減損,二被告對保險標的不具車損險的保險利益,不構成被保險人。

第三,有償代駕人並非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其服務收取對價,系為自身利益,與被保險人不存在財產利益的一致性,不屬於法定不允許追償的物件。

第四,與親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同,有償代駕以營利為目的,由經營者自擔經營風險更符合社會責任的公正分配。

事發時陳師傅履行職務行為,應當由雇主安師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安師傅公司賠償大地財險2.65萬。

元甲律師事務所說法:

這起案件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予以理賠後,又反向該駕駛人追償的案件,屬新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可以對代駕人行駛代位求償權:

第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系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有償代駕人過失致車損,車主陶先生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則保險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償的基礎權利。

第二,“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事故予以賠償系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不可反推作為“合法駕駛人”的代駕司機系“被保險人”;車損險系財產損失保險,本案事故並不導致代駕人的財產發生物質性利益的減損,二被告對保險標的不具車損險的保險利益,不構成被保險人。

第三,有償代駕人並非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其服務收取對價,系為自身利益,與被保險人不存在財產利益的一致性,不屬於法定不允許追償的物件。

第四,與親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同,有償代駕以營利為目的,由經營者自擔經營風險更符合社會責任的公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