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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發佈環境資源審判第二批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發揮環境資源審判作用,保護中原碧水藍天。

今天上午,河南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發佈七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每個案例都附以專家點評,為全省環境資源審判進一步提供了範本。

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馬固村委會、上街區政府等環境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6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綠發會)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一起環境公益訴訟。中國綠發會訴稱:鄭州市上街區峽窩鎮原馬固村有七處不可移動文物,2015年初,上街區政府對原馬固村進行整體搬遷,除馬固村王氏宗祠、馬固村關帝廟外,其他五處不可移動文物被拆除。中國綠發會以馬固村委會拆毀馬固村五處不可移動文物,

上街區政府、峽窩鎮政府、上街區廣電局不履行保護文物的法定職責為由,向鄭州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2016年12月7日,中國綠發會與馬固村委會、峽窩鎮政府、上街區政府及上街區廣電局簽署了《和解協議》,雙方達成如下和解:由四被告對王氏宗祠和關帝廟兩處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地保護;對王氏宗祠和關帝廟周邊重新規劃;建立市民文化中心,

以不少於500平方米的區域展示馬固村現存和被拆除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能反映該村文物、文化、風貌的物件,使後人瞭解馬固村的歷史傳承等。鄭州中院據此出具調解書,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春玉

本案是我國首例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方面的環境公益訴訟,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亮點:第一,本案將“不可移動文物”包含於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

進而借助《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實現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環境保護結合起來,為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開闢了新的司法保護路徑。第二,突顯了保護優先的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著力於最大限度的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立足于保護好現有文物,及時搶救被破壞文物。第三,尊重各方的利益,重在解決問題,
充分尊重與督促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環境治理與保護的法定職責,調動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的工作積極性,形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合力。第四,突出了司法的引領作用,本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司法在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通過公益訴訟的途徑糾正政府的不當行為,促使政府履行好職責,用法治力量守護美麗中原。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莉

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是利用司法手段提升文物保護法律規範執法績效的有益探索。首先,《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人文遺跡是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破壞屬於人文遺跡的不可移動文物,就是破壞生態環境。文物是社會公共資源,具有典型的公共屬性,損害文物也就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損害文物的責任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環境保護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功能。其次,文物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不可複製,不可重新創造。《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人文遺跡,嚴禁破壞。《文物保護法》也規定,保護文物是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但長期以來,政府責任不落實是文物保護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保護文物,既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又可解決文物保護執法績效不彰的問題,讓破壞文物的主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從而使文物保護法規發揮應有的威懾力。環境公益訴訟有力推動地方政府加大對文物的保護,保護文物就是保護人們的記憶,就是保護人們的鄉愁。

二、王某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王某保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佔用林州市任村鎮豹台村後溝土地,以旅遊開發為名在原有老路基礎上進行修路,期間將部分土地進行了毀壞。經鑒定,涉案土地範圍位於萬寶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屬於河南省省級生態公益林林地,地表土被開挖並剝離或植被被採挖以及被掩埋的面積為4903平方米,佔用並毀壞林地面積為4903平方米(7.35畝)。

(二)裁判結果

林州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根據王某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保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副教授胡雁雲

本案的重點在於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物件的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礎上,將農用地由原來的耕地擴大為耕地和林地。本案被告人王某保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未經批准佔用省級生態公益林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的用途,以旅遊開發為名進行修路,占地數量較大且造成大量林地毀壞的結果,因此,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目前,農村普遍存在類似於本案的用地人與所在村委會簽訂用地合同,但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未辦理任何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先行佔用農用地進行施工的情形。本案通過對此類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行為依法進行處罰,震懾了破壞農用地的犯罪分子,教育了廣大群眾。

三、李某路等盜掘古墓葬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李長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共同預謀後,在襄城縣雙廟鄉,利用洛陽鏟、探杆等工具盜掘古墓葬一處,盜得銅紐扣三枚、銅錢兩枚。經鑒定,該墓葬為清代墓葬,對研究豫中一帶明清時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二)裁判結果

襄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李長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王某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李長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李某彪、王某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副教授胡雁雲

河南是文物大省,涉及文物的保護的案件也是環境資源審判的範疇。首先,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物件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事件有關的名人墓址、遺址和紀念地;其次,由於刑法設置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旨在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很高價值的古墓葬及其內部文物,出於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的需要,將該罪規定為行為犯。即盜掘者只要實施了非法挖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本案是一起盜掘古墓葬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李某路等六人為了謀取不義之財鋌而走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對古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通過公開開庭審理和宣判,運用司法手段嚴厲打擊盜掘古墓犯罪,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提高廣大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與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正大公司)系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被告公司將工業污水通過暗渠排入小清河,經汝河分洪到原告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所管理的宿鴨湖水庫水域。由於排放的工業污水嚴重超標,流入水庫後,導致水域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發電設備腐蝕、洩洪閘起閉設備腐蝕、旅遊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農業灌溉用水受到影響。原告訴稱因被告單位的排放污水行為給其造成各項損失合計2000萬元,2015年全年的漁業損失為852.11萬元,要求被告賠償其中的100萬元遭到拒絕引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汝南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被告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2015、2016年損失款計16萬元;自2017年每年支付6萬元至被告不再向宿鴨湖排汙(不滿半年時間按半年3萬元支付,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款項于當年6月31日前付清。如超期一個月不支付,原告有權重新起訴要求被告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原告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放棄其餘請求。該調解書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莉

宿鴨湖水庫所在的洪汝河流域幾乎覆蓋駐馬店全域80%的面積。宿鴨湖作為全亞洲最大的人工湖,是候鳥遷徙重要的節點站,其水質的好壞對本地生態環境、鳥類遷徙有重要的影響。作為水庫的管理機構,基於維護庫區生態環境安全需要,宿鴨湖水庫管理局對造成庫區水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的做法值得鼓勵。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額應當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需要借助專業的司法鑒定、專家意見等方式獲取,應當與生態環境修復的費用大致相當。調解是貫穿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之一。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同,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是庫區生態環境利益的維護者和管理者,而生態環境利益屬於社會公共利益,涉案調解協定的內容不應當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類案件的法院調解也應當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在原告訴求和被告侵害之間找尋到利益的平衡點。

五、平頂山市益強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通誠煤炭儲運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平頂山市通誠煤炭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誠公司)經營範圍為貨物倉儲、批發零售煤炭、焦炭、金屬材料,裝卸、過磅、淋水服務。其與平頂山市益強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強公司)緊鄰,自2010年5月份始,益強公司低硼矽玻璃安瓿由於潔淨度問題,相繼被使用廠家退貨,2011年1至3月退貨金額共計665149.63元。經現場勘驗,通誠公司煤炭儲運貨場在益強公司正北面和西面,對益強公司半包圍,貨場內未建封閉大棚,煤堆在外裸☆禁☆露,有鐵路線東西穿越。益強公司場院院內不清潔,地面及牆面均有煤灰污染。2011年及2014年益強公司先後二次以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誠公司賠償益強公司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為特殊侵權責任,污染受害人需就受到污染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如污染受害人已就污染損害事實進行舉證證實,而污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其具有不承擔責任或者應減輕責任的法定情形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其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益強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通誠公司對其造成污染損害事實的存在,應予確認,益強公司請求通誠公司賠償環境污染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一審法院先後二次判令通誠公司共計賠償益強公司環境污染損失賠償款3065149.63元。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專家點評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高留志

為了加強對環境污染受害人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因果關係舉證和免責事由舉證雙倒置。本案準確地適用了因果關係舉證倒置的規定,在污染受害人就污染損害事實進行基本的舉證之後,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就交由污染行為人進行舉證。由於污染行為人不能舉反證證明自己的污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推定因果關係成立並判決污染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喜梅

本案是典型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例。我國《侵權責任法》65條、66條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並且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本案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來處理,要求被告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有利地保護了原告的權利。

六、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不服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行政處罰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西平縣環境保護局通過環保熱線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私自外排有害廢水,污染嚴重,造成周圍農田部分麥苗死亡,要求予以查處。西平縣環境保護局隨後對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利用無防滲漏的溝渠直接外排污水,造成其與西平縣宋集鄉朱明村相鄰的農田受到污染,部分麥苗死亡。因朱明村部分群眾要求賠償損失,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由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賠償群眾損失3000元。西平縣環境保護局認為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排放有毒、有害廢水,造成水污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於2015年5月18日向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2015年5月29日,西平縣環境保護局作出西環罰字[2015]04-0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停止違法行為,限七日內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給予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送達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該場於2015年7月28日將覆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遞交給西平縣環境保護局,要求進行覆議。西平縣環境保護局將覆議材料轉交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後,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要求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補正相關材料後於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環複決(2015)第01號行政覆議決定書,維持了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2015年10月12日,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向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郵寄送達了該覆議決定書。2015年10月22日,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收到該覆議決定書,2015年11月2日,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作為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的行政主管單位,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駐馬店中院指定由遂平縣法院管轄。2016年8月24日,遂平縣法院作出

(2016)豫1728行初23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要求撤銷被告西平縣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西環罰字[2015]04-0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要求撤銷被告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環複決(2015)第01號行政覆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撤回上訴,本案一審行政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天津大學)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書長、教授張建偉

當前,水污染成為群眾嚴重關切的社會問題,治理污染要從源頭抓起。本案中行政機關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的規定,對垃圾填埋場利用無防滲漏的溝渠直接外排污水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消除污染並給予行政處罰,於法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行政案件中,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式,對環境保護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依法予以了支持。另外,本案為跨區域環境污染案件,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垃圾填埋場未經處理排放有害污水,導致西平縣農田麥苗大片死亡,給農民的農業生產活動造成嚴重傷害。現實生活中,環境污染是沒有行政區域界限的,但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這客觀上會帶來對環境污染處理的地方保護。對於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污染行政類案件,河南法院實行異地管轄,解決地方干擾問題,取得了較好效果。本案由駐馬店中院指定遂平縣法院審理,有效避免了地方干擾和地方保護,在探索與行政區劃分離的環境資源審判模式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春玉

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垃圾填埋場違法排汙,不僅造成環境損害,而且造成群眾的財產損失,應當接受行政處罰並賠償受害群眾的財產損失。在本案中,環保部門依法履職應當予以支持。

七、安陽縣環保局申請強制執行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繳納排汙費一案

(一)基本案情

安陽縣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10月26日作出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主要內容為: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排汙核定通知書》或《排汙核定覆核決定通知書》,經計算,決定徵收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汙費796491元。因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繳納,安陽縣環境保護局於2016年6月23日申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中列明的排汙費用。

(二)裁判結果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安陽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中關於徵收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汙費796491元。該裁定已生效且執行到位。

(三)專家點評

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天津大學)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書長、教授張建偉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時常發生衝突,但是,我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保護環境。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並不是必然矛盾,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沒有適宜人類生存的環境,經濟的發展也是空談。現如今,環境問題已成為危害人們健康,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河南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排汙嚴重,污染群眾的生活環境,且繳納排汙費用不積極。安陽中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依法審查安陽縣環境保護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做出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執行到位,對污染環境、不依法按時繳納排汙費用及消極、逃避執行義務的企業,起到了威懾作用,樹立了環保行政部門的威信,有力維護了環境法律的權威,打擊了污染環境行為,起到較好的示範作用。(董亞偉)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莉

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是利用司法手段提升文物保護法律規範執法績效的有益探索。首先,《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人文遺跡是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破壞屬於人文遺跡的不可移動文物,就是破壞生態環境。文物是社會公共資源,具有典型的公共屬性,損害文物也就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損害文物的責任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環境保護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功能。其次,文物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不可複製,不可重新創造。《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人文遺跡,嚴禁破壞。《文物保護法》也規定,保護文物是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但長期以來,政府責任不落實是文物保護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保護文物,既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又可解決文物保護執法績效不彰的問題,讓破壞文物的主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從而使文物保護法規發揮應有的威懾力。環境公益訴訟有力推動地方政府加大對文物的保護,保護文物就是保護人們的記憶,就是保護人們的鄉愁。

二、王某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王某保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佔用林州市任村鎮豹台村後溝土地,以旅遊開發為名在原有老路基礎上進行修路,期間將部分土地進行了毀壞。經鑒定,涉案土地範圍位於萬寶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屬於河南省省級生態公益林林地,地表土被開挖並剝離或植被被採挖以及被掩埋的面積為4903平方米,佔用並毀壞林地面積為4903平方米(7.35畝)。

(二)裁判結果

林州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根據王某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保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副教授胡雁雲

本案的重點在於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物件的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礎上,將農用地由原來的耕地擴大為耕地和林地。本案被告人王某保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未經批准佔用省級生態公益林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的用途,以旅遊開發為名進行修路,占地數量較大且造成大量林地毀壞的結果,因此,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目前,農村普遍存在類似於本案的用地人與所在村委會簽訂用地合同,但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未辦理任何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先行佔用農用地進行施工的情形。本案通過對此類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行為依法進行處罰,震懾了破壞農用地的犯罪分子,教育了廣大群眾。

三、李某路等盜掘古墓葬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李長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共同預謀後,在襄城縣雙廟鄉,利用洛陽鏟、探杆等工具盜掘古墓葬一處,盜得銅紐扣三枚、銅錢兩枚。經鑒定,該墓葬為清代墓葬,對研究豫中一帶明清時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二)裁判結果

襄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李長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路、庫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王某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李長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李某彪、王某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副教授胡雁雲

河南是文物大省,涉及文物的保護的案件也是環境資源審判的範疇。首先,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物件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事件有關的名人墓址、遺址和紀念地;其次,由於刑法設置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旨在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很高價值的古墓葬及其內部文物,出於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的需要,將該罪規定為行為犯。即盜掘者只要實施了非法挖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本案是一起盜掘古墓葬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李某路等六人為了謀取不義之財鋌而走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對古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通過公開開庭審理和宣判,運用司法手段嚴厲打擊盜掘古墓犯罪,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提高廣大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與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正大公司)系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被告公司將工業污水通過暗渠排入小清河,經汝河分洪到原告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所管理的宿鴨湖水庫水域。由於排放的工業污水嚴重超標,流入水庫後,導致水域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發電設備腐蝕、洩洪閘起閉設備腐蝕、旅遊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農業灌溉用水受到影響。原告訴稱因被告單位的排放污水行為給其造成各項損失合計2000萬元,2015年全年的漁業損失為852.11萬元,要求被告賠償其中的100萬元遭到拒絕引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汝南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被告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2015、2016年損失款計16萬元;自2017年每年支付6萬元至被告不再向宿鴨湖排汙(不滿半年時間按半年3萬元支付,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款項于當年6月31日前付清。如超期一個月不支付,原告有權重新起訴要求被告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原告駐馬店市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放棄其餘請求。該調解書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莉

宿鴨湖水庫所在的洪汝河流域幾乎覆蓋駐馬店全域80%的面積。宿鴨湖作為全亞洲最大的人工湖,是候鳥遷徙重要的節點站,其水質的好壞對本地生態環境、鳥類遷徙有重要的影響。作為水庫的管理機構,基於維護庫區生態環境安全需要,宿鴨湖水庫管理局對造成庫區水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的做法值得鼓勵。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額應當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需要借助專業的司法鑒定、專家意見等方式獲取,應當與生態環境修復的費用大致相當。調解是貫穿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之一。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同,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是庫區生態環境利益的維護者和管理者,而生態環境利益屬於社會公共利益,涉案調解協定的內容不應當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類案件的法院調解也應當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在原告訴求和被告侵害之間找尋到利益的平衡點。

五、平頂山市益強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通誠煤炭儲運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平頂山市通誠煤炭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誠公司)經營範圍為貨物倉儲、批發零售煤炭、焦炭、金屬材料,裝卸、過磅、淋水服務。其與平頂山市益強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強公司)緊鄰,自2010年5月份始,益強公司低硼矽玻璃安瓿由於潔淨度問題,相繼被使用廠家退貨,2011年1至3月退貨金額共計665149.63元。經現場勘驗,通誠公司煤炭儲運貨場在益強公司正北面和西面,對益強公司半包圍,貨場內未建封閉大棚,煤堆在外裸☆禁☆露,有鐵路線東西穿越。益強公司場院院內不清潔,地面及牆面均有煤灰污染。2011年及2014年益強公司先後二次以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誠公司賠償益強公司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為特殊侵權責任,污染受害人需就受到污染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如污染受害人已就污染損害事實進行舉證證實,而污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其具有不承擔責任或者應減輕責任的法定情形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其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益強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通誠公司對其造成污染損害事實的存在,應予確認,益強公司請求通誠公司賠償環境污染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一審法院先後二次判令通誠公司共計賠償益強公司環境污染損失賠償款3065149.63元。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專家點評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高留志

為了加強對環境污染受害人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因果關係舉證和免責事由舉證雙倒置。本案準確地適用了因果關係舉證倒置的規定,在污染受害人就污染損害事實進行基本的舉證之後,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就交由污染行為人進行舉證。由於污染行為人不能舉反證證明自己的污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推定因果關係成立並判決污染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喜梅

本案是典型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例。我國《侵權責任法》65條、66條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並且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本案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來處理,要求被告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有利地保護了原告的權利。

六、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不服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行政處罰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西平縣環境保護局通過環保熱線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私自外排有害廢水,污染嚴重,造成周圍農田部分麥苗死亡,要求予以查處。西平縣環境保護局隨後對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利用無防滲漏的溝渠直接外排污水,造成其與西平縣宋集鄉朱明村相鄰的農田受到污染,部分麥苗死亡。因朱明村部分群眾要求賠償損失,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由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賠償群眾損失3000元。西平縣環境保護局認為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排放有毒、有害廢水,造成水污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於2015年5月18日向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2015年5月29日,西平縣環境保護局作出西環罰字[2015]04-0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停止違法行為,限七日內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給予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送達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該場於2015年7月28日將覆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遞交給西平縣環境保護局,要求進行覆議。西平縣環境保護局將覆議材料轉交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後,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要求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補正相關材料後於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環複決(2015)第01號行政覆議決定書,維持了西平縣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2015年10月12日,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向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郵寄送達了該覆議決定書。2015年10月22日,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收到該覆議決定書,2015年11月2日,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作為漯河市垃圾衛生填埋場的行政主管單位,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駐馬店中院指定由遂平縣法院管轄。2016年8月24日,遂平縣法院作出

(2016)豫1728行初23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要求撤銷被告西平縣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西環罰字[2015]04-0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漯河市城市衛生管理處要求撤銷被告駐馬店市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環複決(2015)第01號行政覆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撤回上訴,本案一審行政判決現已生效。

(三)專家點評

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天津大學)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書長、教授張建偉

當前,水污染成為群眾嚴重關切的社會問題,治理污染要從源頭抓起。本案中行政機關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的規定,對垃圾填埋場利用無防滲漏的溝渠直接外排污水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消除污染並給予行政處罰,於法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行政案件中,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式,對環境保護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依法予以了支持。另外,本案為跨區域環境污染案件,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垃圾填埋場未經處理排放有害污水,導致西平縣農田麥苗大片死亡,給農民的農業生產活動造成嚴重傷害。現實生活中,環境污染是沒有行政區域界限的,但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這客觀上會帶來對環境污染處理的地方保護。對於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污染行政類案件,河南法院實行異地管轄,解決地方干擾問題,取得了較好效果。本案由駐馬店中院指定遂平縣法院審理,有效避免了地方干擾和地方保護,在探索與行政區劃分離的環境資源審判模式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春玉

漯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垃圾填埋場違法排汙,不僅造成環境損害,而且造成群眾的財產損失,應當接受行政處罰並賠償受害群眾的財產損失。在本案中,環保部門依法履職應當予以支持。

七、安陽縣環保局申請強制執行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繳納排汙費一案

(一)基本案情

安陽縣環境保護局於2015年10月26日作出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主要內容為: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排汙核定通知書》或《排汙核定覆核決定通知書》,經計算,決定徵收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汙費796491元。因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繳納,安陽縣環境保護局於2016年6月23日申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中列明的排汙費用。

(二)裁判結果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安陽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安縣環監費繳字(2015)000540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中關於徵收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汙費796491元。該裁定已生效且執行到位。

(三)專家點評

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天津大學)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書長、教授張建偉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時常發生衝突,但是,我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保護環境。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並不是必然矛盾,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沒有適宜人類生存的環境,經濟的發展也是空談。現如今,環境問題已成為危害人們健康,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河南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排汙嚴重,污染群眾的生活環境,且繳納排汙費用不積極。安陽中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依法審查安陽縣環境保護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排汙費繳納通知單,做出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執行到位,對污染環境、不依法按時繳納排汙費用及消極、逃避執行義務的企業,起到了威懾作用,樹立了環保行政部門的威信,有力維護了環境法律的權威,打擊了污染環境行為,起到較好的示範作用。(董亞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