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以案說法|連環轉讓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後誰擔責?

車輛經多次轉手均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後誰來擔責?近日,

徐州鼓樓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連環購車未過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判決被告丁某賠償被害人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其親屬各項損失共61萬餘元。

2016年4月的一天,丁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倒地向前滑行至人行橫道線內,與由西向東步行通過人行橫道的胡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傷,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丁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是從吳某手中購得,而吳某又是從裴某手中購得,該兩次交易均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故被害人胡某的近親屬便將肇事者丁某及車輛的前一手、二手轉讓人裴某、吳某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裴某、吳某和丁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機動車一旦交付給買受人,

該機動車的運行支配以及運行利益皆已歸於後者,原所有人儘管在機動車登記上仍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但顯然已經喪失對機動車的管理、支配和防範事故發生的能力,讓其再承擔責任也有失公允。而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明確以過戶登記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車輛的登記亦非生效要件。因此,機動車所有權轉讓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
即使未辦理過戶登記,買受人應就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案中,丁某作為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即受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裴某、吳某已不是機動車的實際佔有人,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對此次事故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