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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困境兒童不再無助 鼓勵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孤兒、棄嬰

近日,我省出臺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完善困境兒童在生活、醫療、教育、康復、就業住房等五項保障措施,其中規定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孤兒、棄嬰,並為被收養兒童按社會散居孤兒發放生活補貼至被收養兒童年滿18周歲。

困境兒童主要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意見要求,對於無法定扶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兒童,符合規定的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孤兒等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的,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後,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待遇。

同時,穩步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鼓勵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孤兒、棄嬰,並為被收養兒童按社會散居孤兒發放生活補貼至被收養兒童年滿18周歲。

在加強醫療保障方面,意見規定對符合貧困人口條件的重病、重殘兒童,

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封頂線提高到50萬元。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和特困供養救助範圍的兒童住院治療的,限額內的合規醫療費用醫療救助比例不低於政策規定範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70%。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意見明確,到“十三五”末,山東基本實現每個設區的市擁有1所功能完備、設施齊全、服務良好的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推動人口數量較大或孤殘兒童較多的縣(市、區)建設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服務機構。

為了有效落實困境兒童保障相關政策,各地要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工作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兒童關愛聯絡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