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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 ·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四類婚姻無效!

在我國現階段,合法婚姻的公示形式採取登記公示制度,

即男女雙方取得了有關行政機關頒發的《結婚證》後即可認定男女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但由於在申領《結婚證》的過程中,對當事人的審查是比較簡單的,審查中很大程度上依賴當事人的誠信行為,信賴的是當事人的如實陳述,故此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的虛假陳述造成婚姻無效情形的發生。

有鑑於此,為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營造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良好的婚姻家庭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凡涉及上述四類情形之一的婚姻,是不被法律認可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重婚無效

所謂重婚包含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兩種情形。

近親結婚無效

所謂近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將其界定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與同他人結婚,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即男性未滿22周歲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無效,女性未滿20周歲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無效。

編輯:黃昕如

圖片:源自網路

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即男性未滿22周歲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無效,女性未滿20周歲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無效。

編輯:黃昕如

圖片:源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