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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奇瑞EQ商標糾紛終結:共用使用“EQ/eQ”品牌

7月14日,賓士發佈官方消息稱,戴姆勒集團與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奇瑞”)經協商一致,

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車品牌——“EQ/eQ”品牌名稱使用一事達成合作共識。

經友好協商,戴姆勒今後使用“EQ”(E為大寫字母)為例的,以EQ為首的英文字母序列命名邏輯的產品命名及品牌名稱。另一方面,奇瑞將使用以eQ(e為小寫字母)為首的數位序列產品命名邏輯及品牌名稱,例如“eQ”及“eQ1”。與此同時,戴姆勒還將指定“EQ power”為旗下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命名,奇瑞還將採用“eQ TEC”為汽車電氣化系統命名。

此事要從去年賓士推出“EQ”電動品牌說起。賓士在2016年巴黎車展中正式對外公佈旗下全新純電動汽車子品牌——“EQ”,按照賓士當時透露的產品規劃,其首款純電動汽車將在2018年投產。而賓士商標申請日為2016年7月28日。

但在此前,奇瑞新能源2014年11月5日推出旗下純電動汽車——eQ。奇瑞eQ在2016年全國銷量達到1.6萬餘台,市場佔有率高達6.5%,擁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因此,

今年3月,奇瑞方面以賓士註冊該商標與已經註冊的“奇瑞eQ”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際處遞交材料申請仲裁,認為賓士此舉侵害了奇瑞方面的在先權利,同時也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應該不予核准註冊。該遞交材料如下:

1、賓士“EQ”與“奇瑞eQ”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30條的相關規定,應不予核准註冊。

儘管“奇瑞eQ”和賓士“EQ”在字母大小寫上略有微小差異,但根據2016年出版的《商標審查標準》有關商標近似審查的相關規定:“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位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賓士“EQ”與“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電動汽車產品),極其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3、戴姆勒為全球知名汽車公司,

進入中國時間較長,對中國汽車市場具有較為深入的瞭解,應當關注到“奇瑞eQ”的商標使用和推廣情況。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eQ商標情況下,仍然申請註冊EQ商標,構成《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最終,經過多月溝通,

雙方約定,戴姆勒集團今後將認可並同意奇瑞對eQ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奇瑞今後將認可並同意戴姆勒的EQ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中國市場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