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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聯網路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V類機構會被註銷支付牌照!「高清文字版」

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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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銀聯、協會都有評級,

聽誰的?

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

銀聯業管委[2017]6號

關於發佈《銀聯網路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的函

各成員機構:

為引導和鼓勵加入中國銀聯網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合規有序開展銀聯卡業務,防範風險,加強合作,促進發展,中國銀聯第五屆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銀聯網路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現予以發佈實施,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請各支付機構及時將《辦法》轉發所轄分支機搆,並組織做好培訓和學習工作。

二、業管委秘書處將于近期組織支付機構業務評價工作,屆時相關評價細化要求、評價標準等內容將函告各支付機構,請各支付機構按照函告內容準備相應材料,積極參加評價工作。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回饋業管委秘書處。

中國銀聯業管委秘書處 2017年07月03日印發

附件:銀聯網路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加入中國銀聯網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合規有序開展銀聯卡業務,防範風險,加強合作,促進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業務評價是指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業管委秘書處”)組織相關評審方,根據本辦法規定,

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評價原則

(一)客觀公正原則。依據支付機構的業務管理、市場合作、風險防控等客觀資料對其進行評價,客觀公正反映支付機構的真實情況。

(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綜合支付機構各方面客觀資料等定量因素及合規情況、合作情況等定性因素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 評價組織

第四條 支付機構業務評價工作由業管委秘書處組織銀聯總分公司、成員機構、外部專家等相關評審方,

通過指標模型評分、審議評分等方式開展。

第五條 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涉及的財務、業務,市場、技術等資料和情況原則上以上一自然年度的資訊為准。支付機構發生嚴重違規、重大風險、並購重組等情況時,業管委秘書處對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每年評價工作開展前,業管委秘書處向支付機構告知評價流程、評價指標,

列明支付機構需提交的材料清單、時間節點和其他需支付機構支援的工作等要點內容。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監督管理、入網運營市場合作、跨境業務、風險防控、業務規範等類別。

監督管理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媒體負面曝光、被銀聯譴責通報等。

入網運營包括交易上送合規、差錯爭議執行、非標價格商戶註冊等。

市場合作包括支付機構業務規模、支援銀聯重點專案情況、與銀聯合作情況等。

跨境業務包括是否可以受理境外銀聯卡、是否通過銀聯國際進行跨境交易轉接、是否遵守跨境差錯規則等。

風險防控包括清算風險管理、帳戶資訊安全管理、收單風險管理,反洗錢管理等。

業務規範包括交易資訊完整真實性、收單業務外包管理價格費率台規使用,商戶資金清算執行、受理終端認證等。

第八條 相關評價指標根據監菅政策及業務、市場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評價結果

第九條 評價得分採取百分制,業管委秘書處根據支付機構評價得分情況,將支付機構分為I、II、III、IV、V共五類

I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85分≤評價得分≤100分。

Ⅱ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70分≤評價得分

Ⅲ類機構的評分標淮為:60分≤評價得分

I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50分≤評價得分

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評價得分

第十條 支付機構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IV類:

(一)加入銀聯網路後,支付機構獲准的支付業務連續停止展業1年以上的。

(二)在首次收到針對一類違規行為1的警告函之日起12個月內再次發生該類違規行為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支付機構未遵守與中國銀聯的相關協議約定及中國銀聯相關業務規則,

將銀聯卡交易資訊直接發送給發卡銀行的。

(四)支付機構存在將銀聯卡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受理終端主金鑰生成和管理等核心業務外包行為的。

(五)通過偽造、變造、隱匿資料等手段規避銀聯規則要求,或拒絕、阻礙現場檢查的。

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V類: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

(二)被監管機構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款所列情形,且未在限期內整改或再次出現該情形的。

(四)發生其他重大違規及風險事件,對銀聯網路及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 業管委秘書處不向除被評價支付機構以外的其它單位透露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不對外公佈評價結果,不向任何機構及個人探尋其它支付機構評價結果,不將評價結果用於商業目的。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中國銀聯總分公司根據支付機構評價結果從市場合作、創新產品開放、風險防控、資料服務等方面為不同類別支付機構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和支援。

第十五條 對於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較大靈活性;全面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以及資料服務;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對於I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適當靈活性;發揮支付機構的業務特長與行業背景,在特定領域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和資料服務;從嚴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 對於Ⅲ類機構,視情況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慎重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提高風險防控要求。

第十八條 對於IV類機構,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實施部分業務退出;提高風險防控要求並從嚴執行。

第十九條 對於V類機構,終止全部業務,要求限期退出銀聯網路;向監管機構建議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業管委秘書處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支付圈行業資訊:

跨境業務包括是否可以受理境外銀聯卡、是否通過銀聯國際進行跨境交易轉接、是否遵守跨境差錯規則等。

風險防控包括清算風險管理、帳戶資訊安全管理、收單風險管理,反洗錢管理等。

業務規範包括交易資訊完整真實性、收單業務外包管理價格費率台規使用,商戶資金清算執行、受理終端認證等。

第八條 相關評價指標根據監菅政策及業務、市場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評價結果

第九條 評價得分採取百分制,業管委秘書處根據支付機構評價得分情況,將支付機構分為I、II、III、IV、V共五類

I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85分≤評價得分≤100分。

Ⅱ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70分≤評價得分

Ⅲ類機構的評分標淮為:60分≤評價得分

I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50分≤評價得分

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評價得分

第十條 支付機構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IV類:

(一)加入銀聯網路後,支付機構獲准的支付業務連續停止展業1年以上的。

(二)在首次收到針對一類違規行為1的警告函之日起12個月內再次發生該類違規行為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支付機構未遵守與中國銀聯的相關協議約定及中國銀聯相關業務規則,

將銀聯卡交易資訊直接發送給發卡銀行的。

(四)支付機構存在將銀聯卡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受理終端主金鑰生成和管理等核心業務外包行為的。

(五)通過偽造、變造、隱匿資料等手段規避銀聯規則要求,或拒絕、阻礙現場檢查的。

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V類: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

(二)被監管機構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款所列情形,且未在限期內整改或再次出現該情形的。

(四)發生其他重大違規及風險事件,對銀聯網路及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 業管委秘書處不向除被評價支付機構以外的其它單位透露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不對外公佈評價結果,不向任何機構及個人探尋其它支付機構評價結果,不將評價結果用於商業目的。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中國銀聯總分公司根據支付機構評價結果從市場合作、創新產品開放、風險防控、資料服務等方面為不同類別支付機構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和支援。

第十五條 對於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較大靈活性;全面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以及資料服務;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對於I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適當靈活性;發揮支付機構的業務特長與行業背景,在特定領域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和資料服務;從嚴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 對於Ⅲ類機構,視情況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慎重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提高風險防控要求。

第十八條 對於IV類機構,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實施部分業務退出;提高風險防控要求並從嚴執行。

第十九條 對於V類機構,終止全部業務,要求限期退出銀聯網路;向監管機構建議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業管委秘書處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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