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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收益”、“100%本息保付”類似廣告 要當心

“互聯網+金融”催生了一個行業的迅猛發展,突破了傳統金融行業資訊不對稱的難題,

讓百姓獲得了更多的投資資訊。可是,資訊紛繁的背後,廣告資訊的“亂花”迷離了投資人的雙眼。

7月19日,浙江省工商局對外公佈了一批從專項整治中篩選出來的有典型意義的案例。

舟山鴻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場所對外發放含有“預期年化收益率:7%~14.5%不等,理財金額10萬元,到期收益”等內容的印刷品廣告,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警示。

舟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81120元。

杭州浙優民間資本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網站“城城理財”上發佈含有“28%超高收益”、“安全保障:國資背景平臺(光大金盛國資控股信用無憂)、資金安全保障(5000萬風險墊付準備金100%本息保付)”等內容的廣告。

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發佈廣告,並處以罰款10萬元。

里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山支行在經營場所大廳內發佈名稱為“里安農商銀行東山支行貼心存”的海報廣告,含有“以滿足客戶利息收益最大化”、“實現收益最大化”等內容,被里安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處以罰款203000元。當事人在其大廳內放置的“金羊獻瑞,

豐收送禮”宣傳單中,印有“享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條款,以格式條款合同排除消費者解釋條款的權利,被市場監管部門警告,並處以罰款2000元。

據介紹,新《廣告法》第25條對於投資理財類廣告有明確約束:“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二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新《廣告法》第28條還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原標題《“28%超高收益”、“100%本息保付” 類似的無風險保收益廣告,你要當心》,作者:葛鵬 沈雁 馬焱,編輯:林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