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好故事|浙檢篇」“毒死他們,是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報”這句話改變了她的一生……
“用農藥毒死他們(公公與父親)是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報。
我本以為這是一起案情簡單的故意殺人案。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認定,張某先後用農藥毒死了自己的公公和父親,經鑒定,張某作案時無精神疾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我在提審中聽到張某說“用農藥毒死他們是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報”時,
第二天,我再次訊問張某,確信了她的作案動機有異常。她在供述作案過程時始終非常冷漠,並一直認為這是一種回報,更加沒有任何後悔的表示。
訊問後,我又重新細緻地審查了案卷材料,走訪了犯罪嫌疑人的親友鄰居,
於是,我先向浙江省精神病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認為張某在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這份諮詢意見雖然權威性很高,但在形式上不屬於鑒定意見,
接著,我們正式委託紹興市第七醫院鑒定張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結果與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一致。
我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檢委會一致通過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張某被釋放後,她的親屬既欣慰又擔心,
我們主動向家屬釋法說理,耐心解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有關規定,及時打消了他們內心的憂慮。目前,張某正在接受治療。
(作者: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 錢曉晶 錢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