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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律師說法】

根據《民通意見》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

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38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故: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