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
【律師說法】
根據《民通意見》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
故: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