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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攤上大事了,醉酒後騎電車發生交通事故也要判刑的!

在任何一個城市的任何一條道路上,都可以隨處可見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

尤其是上下班的高峰期,電動車可謂是超越一切豪車見縫插針,這時候通常也是電動車主最值得炫耀的時候。“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尤其是在酒駕入刑後更是深入人心,每晚交警叔叔潛伏在不特定的某個角落只為守護那個不特定的酒鬼開車路過,那麼醉酒後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對於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有最高時速、空車品質等有明確的國家標準,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品質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

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但道路上使用的電動車都已經超出了上述電動車屬非機動車的國家標準,應當認定為機動車。

今年2月28日晚上9時許,鄭某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在平原縣城南環一路口由東往西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轎車發生了碰撞、剮擦,雙方都沒有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後,轎車司機辛某主動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鄭某嫌對方賠償得太少,便主動打電話報警。讓鄭某沒有料想到的是,趕到事故現場後的交警在瞭解情況時,發現報警人鄭某渾身酒氣,便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發現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94.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隨即,警方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後交管部門對鄭某的電動四輪車進行了鑒定,

認為符合機動車特徵,應屬機動車。

平原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符合機動車特徵,故認定為機動車。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鄭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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