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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情形可予容錯!蚌埠出臺相關實施辦法(試行),激勵幹部擔當敢為!

既要容錯,強化正向激勵,改變過去不敢為、不想為、不能為的錯誤思想,又要糾錯,在黨紀國法的實施範圍內,對確實存在的過錯和失誤進行糾正和整改。日前,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蚌埠市鼓勵改革創新激勵幹事創業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著眼“容”“糾”並重,激勵幹部擔當敢為。

7種可予容錯的情形

《辦法》明確規定7種可予容錯的情形:

對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政策調整影響的、

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果斷決策、積極擔當作為且事後履行報告程式的、

受不可抗力及難以預見等因素影響的、

積極主動挽回損失並消除不良影響

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相關行為,

予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追究責任,並明確了容錯糾錯具體程式和免責、減責內容。

同時,給失誤和錯誤劃清界限,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履職擔當等工作中出現的工作失誤和無意過失,

必須符合容錯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且確保符合法律或屬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黨委政府決策精神,按照實際情況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等相關條件,方可予以容錯。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不在容錯範圍之內。

犯了錯誤怎麼糾?

方案規定,對於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教育提醒、推動整改、分類處置的方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同時採取巡視巡察回饋、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並督查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極少數心存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從嚴查處。

市紀委相關負責同志表示,“完善糾錯機制,應與執紀監督‘四種形態’結合起來,

做到抓早抓小,有錯必究。要把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最大化地發揮容錯糾錯機制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作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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