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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以下三種情況,見死不救也是犯罪!

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

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因此,見死不救若構成犯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具有相關的義務關係

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義務、醫生對病人的救助行為(這種是職業或業務上的義務);還有一種就是把人撞了,就有義務送人就醫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

舉例:你準備了一碗放了老鼠藥的雞湯,是準備拿來毒老鼠的。你朋友不知道雞湯裡面有毒藥,

當著你的面喝了,然後毒死了。那麼你就屬於見死不救犯罪。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舉例:你準備了一碗放了老鼠藥的雞湯,是準備拿來毒老鼠的。你朋友不知道雞湯裡面有毒藥,當著你的面喝了,但是你朋友體質特殊,沒有中毒。但是你也一樣負有法律責任。

我國並沒有對見死不救制定直接的法律條文,而下面這個案例則是對見死不救屬於犯罪的情況,有了重新的認定:

債主見死不救,被判刑11年

2013年4月,事發溫州,一名債主連同3人,追截欠債人。逃跑過程中,欠債人無路可走,跳入河中。由於不通水性,欠債人落水後大喊救命,

但岸上4人不為所動,未予以救助就逃離了現場。

最終,欠債人溺水身亡。法院審理此案,認為4名追債人對欠債人緊追圍堵,並在對方落水後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債人死亡的發生。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債主有期徒刑14年!

而在國外,就有對見死不救犯罪的明確規定:

德國的“見死不救罪”

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那麼現在,路邊跌倒的老人,

你還會去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