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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辦案民警上庭作證,這是昆明“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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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歐美的一些影視劇中

我們常常能看到員警作為“證人”出庭

接受各方的質證

就自己辦案獲得的證據作出說明

圖為影視劇劇照

而這個現象

在之前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

幾乎是看不到的

不過,司法改革的腳步正徐徐踏來

“他見到我的第一句話,就是問我有沒有槍,給他一槍!”民警和國金出現在昆明中院大法庭。這次,他的身份是一名證人。

近日,五華區法院的法官移師昆明中院能容納300餘人的大法庭,

對一起男子持刀傷女友案件進行審理。這是昆明“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第一件示範案件。因為和國金民警等證人的當庭證詞,法院認定被告人馬某具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以故意殺人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馬某以故意殺人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背景介紹

五華法院試點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

一段時間內,我們的司法現狀是:證人出庭率畸低,公安偵查人員基本不出庭,“公安做飯,檢察院端飯,法院吃飯”,庭審虛化,“走過場”現象嚴重,無罪判決率畸低。伴隨而來的,是刑訊逼供常被曝光,冤假錯案時有發生。

改變來自於3年前。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做了重大部署。

2016年7月,“兩高三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也就是這時,昆明以五華區為試點,開始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工作。

“以審判為中心”,一個具有濃厚專業色彩的詞彙,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改革。它至少包括了幾個重要議題:重證據和程式,嚴禁刑訊逼供,對警方的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從“偵查中心主義”到“審判中心主義”;從“庭審虛無”到庭審實質化,

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被害人均出庭進行充分對抗和庭審調查......

庭審

現場:昔日戀人法庭相見

犯罪嫌疑人馬某在法警的羈押下進入法庭,站到被告人的位置。他昔日的戀人虎某帶著頸部與面部的疤痕,坐在原告席上,看著帶著手銬低垂著腦袋的前男友步步走來。這對相愛三年的昔日戀人,此時橫跨在他們中間的不僅是原告與被告的距離,

更有八個多月之前的一起慘案。

緣起:

他跪下求女友回心轉意

被拒絕後連捅對方17刀

2016年12月7日,馬某來到虎某打工的餐廳,與虎某談結婚的事宜。“我說我們好了這麼幾年,該有個結果,我跪下求她,希望她能回心轉意。”馬某在庭審現場如此供述道。然而馬某的挽留與請求並沒有得到接受,於是他的憤怒被點燃。

據被害人回憶,馬某喊著“我要和你同歸於盡!”掏出一把水果刀,左手捂住被害人的口鼻,右手持刀,分別向被害人頸部、面部前胸劃了數刀。求生的欲望使被害人進行了奪刀反抗等自救行為,據虎某陳述,自己倒地之後向男友求饒,答應他結婚的請求,然而馬某並沒有停止對她的傷害,還用雙手扼住她的頸部。

虎某的同事們聽到了她的呼救聲,立即報警,並在餐廳門口街道向巡邏民警尋求幫助,隨後同事將馬某拖出,中止了行兇,虎某獲救。

經醫院診斷、相關司法機關鑒定,虎某身中17刀,受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審判: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第一案 當庭宣判

此案作為是昆明“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第一件示範案件,重點對庭前會議、人證出庭名單、偵查人員出庭、鑒定人出庭、被害人出庭、交叉詢問、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實質化改革重點環節,進行規範操作。並本著“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辯訴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四原則,進行了當庭宣判。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屬實,罪名成立。馬某系犯罪未遂,自首情節屬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馬某親屬對被害人的醫藥費墊付與護理照顧,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法庭對被告辯護人對被告罪名的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對司法鑒定的異議不予採納,對被害人過錯影響犯罪行為的意見不予採納,認為諒解協定書系受脅迫簽訂而非被害人真實意願,也不予採納。

遂作出判決:被告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處被告對被害人給予醫療補助、誤工補償、住院營養費等共計53700元的賠償。

焦點

偵查人員出庭

昨日,隨著審判長的傳喚,證人趙澤展走上了證人席。審判長申明了作為證人的法律責任,證人宣讀了保證書,並鄭重簽名。

趙澤展是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小南門派出所協警,也是第一位到達案發現場的公安人員。他證實,當時犯罪嫌疑人馬某癱軟地坐在大門內,被害女子躺在餐廳衛生間內,渾身是血,地面上也有大量血跡。他與隨後趕到的輔警將馬某拖到門外,幾人將蹲在地上的馬某看住,後將馬某交予巡邏民警處理。

當時在現場的民警和國金作為第二位證人出庭作證。接到指令後三分鐘,他到達現場,見到四五名輔警將犯罪嫌疑人馬某團團圍住。馬某一見到和警官,立即說:“有沒有槍?給我一槍!”瞭解情況後,和警官給馬某戴上了手銬,並進行了查驗保護現場、尋找兇器、協助醫護人員救助傷者等一系列工作。將馬某帶回派出所的路上,馬某多次重複“我將她殺死,我也不想活了”等言語。

兩位偵查人員接受了辯護人的詢問,更清晰地證明了案發當天的出警和處置過程。辯護人、雲南博政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明奇在庭後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表示,以前沒有碰到過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的情況。通過詢問,讓事發當天的一些情況更清晰地展現出來。

鑒定人出庭

經辯護人的申請,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黎昆良也走上法庭,當庭說明鑒定結論與情況,接受被告辯護人的詢問。

被告辯護人對鑒定中“刀口深度”提出了疑問,黎昆良表示,在本案中不需要對刀口深度做出鑒定,且本案中刀口深度無法準確判定。

“沒有鑒定刀口深度,你怎麼能證明哪一刀是要害呢?是輕輕劃刺了17刀,還是刀刀致命?我們覺得這很重要。而且他們只能鑒定出是銳器傷,並不能證明作案工具就是刀。”辯護人庭後對記者說,儘管他們對鑒定意見存在質疑。但是對鑒定人出庭是非常支持的,“以前我們就只有一張鑒定書,有問題也沒處問。”辯護人說。

被害人出庭

昨日,被害人虎某也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出庭。在以往的庭審中,民事部分都是等刑事部分調查完了才開始進行。而昨日,民事部分也與刑事部分揉在一起,同時進行審理。“這樣主要是為了對被害人的情況進行更全面地瞭解,增強庭審的對抗性,破解庭審虛無,讓庭審更加實質化。”本案公訴人、五華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鄧瑜這樣說。

觀察

從“以偵查為中心”到“以審判為中心”

痼疾

“公安做飯 檢察院端飯 法院吃飯”

在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施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但是,在實踐運作中,這一原則產生了一些明顯的問題。

“圈子裡流行一句話,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主任何汝惠告訴本報記者,很多時候,法院只能照單全收。個別案件庭審“走過場”,證據沒有在庭審中得到實質性的審查,判決則成為偵查結論的複製版。而這正是過去一些冤假錯案的最重要成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樊崇義說得更直接:“強勢的公安,優勢的檢察,弱勢的法院”流行一時,司法審判的權威喪失了,司法公正不見了。“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糾正這些錯誤的理解和做法。”他說。

庭審虛化 “走過場”現象嚴重

自2009 年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刑事庭審實證研究”課題組對中國法院網上“網路直播”欄目下的“現在開庭”子欄目所登載的2010 年1~12 月審理的共計292 起刑事案件進行實證分析。

隨後他發現,庭審虛化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首先是舉證虛化。公訴方在刑事訴訟中負擔主要的舉證,但其舉證的基本形式是案卷材料,在法庭上宣讀筆錄只是走個形式而已。

其次是質證虛化。由於公訴方的證人和鑒定人幾乎都不出庭,辯護方的質證只能是針對這些“紙面證據”發表不同意見,質證就缺乏實質意義。

再次是認證虛化。當庭認證的都是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可有可無。庭後認證主要依賴於案卷中的筆錄,似與庭審無關。

最後是裁判虛化。這又有三種表現:第一是承辦人獨自裁判,合議庭徒有虛名;第二是審委會越俎代庖,合議庭形同虛設;第三是政法委未審先判,合議庭枉擔虛名。何家弘說,在調研中曾經詢問幾位法官:“若不開庭如何?”有法官坦言:“照判不誤。”

“審查起訴把關不嚴,刑事審判走過場,其根本原因是證據裁判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樊崇義說,近年來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使審判無法進行。

改革

從“庭審虛無”到庭審實質化

正因為上述種種原因,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我國司法史上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改革。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再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辯審共同構成的等腰三角“圖景”已經躍然成型。

它意味著法院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採信,而是要把證據拿到法庭上通過質證的方式,來確定它的合法性與客觀性。 一旦證據在程式上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都將一律被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華法院副院長王偉林表示,此項改革必須強化庭審對抗與保護訴訟權利共同推進。導致庭審過程未能發揮出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案卷為中心導致的刑事審判直接性、實效性不足;二是法庭審理過程中證據審查趨於形式化,庭審舉證、質證趨於簡化,造成的庭審不充分問題。

五華法院以解決庭審虛化問題為導向,重在破解刑事庭審虛化的不良司法慣性,以相應的機制強化庭審對抗性,確保人證到庭接受法庭調查和質證,將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為同等重要的價值進行保護。

昨日案件公訴人、五華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鄧瑜告訴記者,通過這樣的改革,公訴人指控犯罪的每一項證據都擺到台前,增加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相關證據證明力。把偵查人員推到了參與審判活動的前臺,保證了訴訟案件的品質,也有助於倒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能力。

民警出庭倒逼偵查規範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認為,以偵查為中心,有罪推定傾向便自始至終貫穿於刑事訴訟全程,出現冤錯案件也就不足為奇了。“以偵查為中心,導致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貫穿訴訟始終,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等問題,出現了‘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奇特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直言不諱。他說,在此背景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雲南省楚雄州司法機關從2016年開始大力推行“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楚雄州公安局局長馬聞在受訪時表示,刑事案件的審理本身就易引起社會關注,這其中,公安機關主辦偵查員肩負著重大的法律和社會責任。讓每一起案件的偵查員到法庭上,對自己證據採集、現場情況等進行說明、接受詢問,相當於接受被告、檢方和法官對辦案品質的一次詰問、一場考驗。

從事刑偵工作10年的元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李揚表示,2016年3月3日,自己為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首次出庭。開庭前,他用了一周時間重新熟悉卷宗,並和法制大隊逐字梳理。從公訴人、辯護人、法庭的提問角度做了準備。儘管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但他仍認為這一制度很有必要。“可以迅速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準。通過出庭會知道哪些環節容易被質疑,我今後辦案就會特別注意這些環節的證據收集。”

資料顯示,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實行以來,楚雄州公檢法機關辦案品質和效率逐漸提高。2016年前10個月楚雄州公安機關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同比下降15.4%,綜合破案率從41%上升至48.5%。

顯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審判環節提出了要求,也促進了公安執法的規範化,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築牢了防火牆。

與虎某談結婚的事宜。“我說我們好了這麼幾年,該有個結果,我跪下求她,希望她能回心轉意。”馬某在庭審現場如此供述道。然而馬某的挽留與請求並沒有得到接受,於是他的憤怒被點燃。

據被害人回憶,馬某喊著“我要和你同歸於盡!”掏出一把水果刀,左手捂住被害人的口鼻,右手持刀,分別向被害人頸部、面部前胸劃了數刀。求生的欲望使被害人進行了奪刀反抗等自救行為,據虎某陳述,自己倒地之後向男友求饒,答應他結婚的請求,然而馬某並沒有停止對她的傷害,還用雙手扼住她的頸部。

虎某的同事們聽到了她的呼救聲,立即報警,並在餐廳門口街道向巡邏民警尋求幫助,隨後同事將馬某拖出,中止了行兇,虎某獲救。

經醫院診斷、相關司法機關鑒定,虎某身中17刀,受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審判: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第一案 當庭宣判

此案作為是昆明“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第一件示範案件,重點對庭前會議、人證出庭名單、偵查人員出庭、鑒定人出庭、被害人出庭、交叉詢問、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實質化改革重點環節,進行規範操作。並本著“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辯訴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四原則,進行了當庭宣判。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屬實,罪名成立。馬某系犯罪未遂,自首情節屬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馬某親屬對被害人的醫藥費墊付與護理照顧,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法庭對被告辯護人對被告罪名的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對司法鑒定的異議不予採納,對被害人過錯影響犯罪行為的意見不予採納,認為諒解協定書系受脅迫簽訂而非被害人真實意願,也不予採納。

遂作出判決:被告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處被告對被害人給予醫療補助、誤工補償、住院營養費等共計53700元的賠償。

焦點

偵查人員出庭

昨日,隨著審判長的傳喚,證人趙澤展走上了證人席。審判長申明了作為證人的法律責任,證人宣讀了保證書,並鄭重簽名。

趙澤展是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小南門派出所協警,也是第一位到達案發現場的公安人員。他證實,當時犯罪嫌疑人馬某癱軟地坐在大門內,被害女子躺在餐廳衛生間內,渾身是血,地面上也有大量血跡。他與隨後趕到的輔警將馬某拖到門外,幾人將蹲在地上的馬某看住,後將馬某交予巡邏民警處理。

當時在現場的民警和國金作為第二位證人出庭作證。接到指令後三分鐘,他到達現場,見到四五名輔警將犯罪嫌疑人馬某團團圍住。馬某一見到和警官,立即說:“有沒有槍?給我一槍!”瞭解情況後,和警官給馬某戴上了手銬,並進行了查驗保護現場、尋找兇器、協助醫護人員救助傷者等一系列工作。將馬某帶回派出所的路上,馬某多次重複“我將她殺死,我也不想活了”等言語。

兩位偵查人員接受了辯護人的詢問,更清晰地證明了案發當天的出警和處置過程。辯護人、雲南博政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明奇在庭後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表示,以前沒有碰到過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的情況。通過詢問,讓事發當天的一些情況更清晰地展現出來。

鑒定人出庭

經辯護人的申請,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黎昆良也走上法庭,當庭說明鑒定結論與情況,接受被告辯護人的詢問。

被告辯護人對鑒定中“刀口深度”提出了疑問,黎昆良表示,在本案中不需要對刀口深度做出鑒定,且本案中刀口深度無法準確判定。

“沒有鑒定刀口深度,你怎麼能證明哪一刀是要害呢?是輕輕劃刺了17刀,還是刀刀致命?我們覺得這很重要。而且他們只能鑒定出是銳器傷,並不能證明作案工具就是刀。”辯護人庭後對記者說,儘管他們對鑒定意見存在質疑。但是對鑒定人出庭是非常支持的,“以前我們就只有一張鑒定書,有問題也沒處問。”辯護人說。

被害人出庭

昨日,被害人虎某也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出庭。在以往的庭審中,民事部分都是等刑事部分調查完了才開始進行。而昨日,民事部分也與刑事部分揉在一起,同時進行審理。“這樣主要是為了對被害人的情況進行更全面地瞭解,增強庭審的對抗性,破解庭審虛無,讓庭審更加實質化。”本案公訴人、五華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鄧瑜這樣說。

觀察

從“以偵查為中心”到“以審判為中心”

痼疾

“公安做飯 檢察院端飯 法院吃飯”

在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施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但是,在實踐運作中,這一原則產生了一些明顯的問題。

“圈子裡流行一句話,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主任何汝惠告訴本報記者,很多時候,法院只能照單全收。個別案件庭審“走過場”,證據沒有在庭審中得到實質性的審查,判決則成為偵查結論的複製版。而這正是過去一些冤假錯案的最重要成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樊崇義說得更直接:“強勢的公安,優勢的檢察,弱勢的法院”流行一時,司法審判的權威喪失了,司法公正不見了。“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糾正這些錯誤的理解和做法。”他說。

庭審虛化 “走過場”現象嚴重

自2009 年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刑事庭審實證研究”課題組對中國法院網上“網路直播”欄目下的“現在開庭”子欄目所登載的2010 年1~12 月審理的共計292 起刑事案件進行實證分析。

隨後他發現,庭審虛化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首先是舉證虛化。公訴方在刑事訴訟中負擔主要的舉證,但其舉證的基本形式是案卷材料,在法庭上宣讀筆錄只是走個形式而已。

其次是質證虛化。由於公訴方的證人和鑒定人幾乎都不出庭,辯護方的質證只能是針對這些“紙面證據”發表不同意見,質證就缺乏實質意義。

再次是認證虛化。當庭認證的都是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可有可無。庭後認證主要依賴於案卷中的筆錄,似與庭審無關。

最後是裁判虛化。這又有三種表現:第一是承辦人獨自裁判,合議庭徒有虛名;第二是審委會越俎代庖,合議庭形同虛設;第三是政法委未審先判,合議庭枉擔虛名。何家弘說,在調研中曾經詢問幾位法官:“若不開庭如何?”有法官坦言:“照判不誤。”

“審查起訴把關不嚴,刑事審判走過場,其根本原因是證據裁判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樊崇義說,近年來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使審判無法進行。

改革

從“庭審虛無”到庭審實質化

正因為上述種種原因,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我國司法史上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改革。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再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辯審共同構成的等腰三角“圖景”已經躍然成型。

它意味著法院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採信,而是要把證據拿到法庭上通過質證的方式,來確定它的合法性與客觀性。 一旦證據在程式上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都將一律被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華法院副院長王偉林表示,此項改革必須強化庭審對抗與保護訴訟權利共同推進。導致庭審過程未能發揮出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案卷為中心導致的刑事審判直接性、實效性不足;二是法庭審理過程中證據審查趨於形式化,庭審舉證、質證趨於簡化,造成的庭審不充分問題。

五華法院以解決庭審虛化問題為導向,重在破解刑事庭審虛化的不良司法慣性,以相應的機制強化庭審對抗性,確保人證到庭接受法庭調查和質證,將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為同等重要的價值進行保護。

昨日案件公訴人、五華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鄧瑜告訴記者,通過這樣的改革,公訴人指控犯罪的每一項證據都擺到台前,增加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相關證據證明力。把偵查人員推到了參與審判活動的前臺,保證了訴訟案件的品質,也有助於倒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能力。

民警出庭倒逼偵查規範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認為,以偵查為中心,有罪推定傾向便自始至終貫穿於刑事訴訟全程,出現冤錯案件也就不足為奇了。“以偵查為中心,導致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貫穿訴訟始終,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等問題,出現了‘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奇特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直言不諱。他說,在此背景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雲南省楚雄州司法機關從2016年開始大力推行“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楚雄州公安局局長馬聞在受訪時表示,刑事案件的審理本身就易引起社會關注,這其中,公安機關主辦偵查員肩負著重大的法律和社會責任。讓每一起案件的偵查員到法庭上,對自己證據採集、現場情況等進行說明、接受詢問,相當於接受被告、檢方和法官對辦案品質的一次詰問、一場考驗。

從事刑偵工作10年的元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李揚表示,2016年3月3日,自己為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首次出庭。開庭前,他用了一周時間重新熟悉卷宗,並和法制大隊逐字梳理。從公訴人、辯護人、法庭的提問角度做了準備。儘管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但他仍認為這一制度很有必要。“可以迅速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準。通過出庭會知道哪些環節容易被質疑,我今後辦案就會特別注意這些環節的證據收集。”

資料顯示,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實行以來,楚雄州公檢法機關辦案品質和效率逐漸提高。2016年前10個月楚雄州公安機關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同比下降15.4%,綜合破案率從41%上升至48.5%。

顯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審判環節提出了要求,也促進了公安執法的規範化,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築牢了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