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類型?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德國、日本、法國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納入承攬合同中。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託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與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即可簽訂,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的勘察合同均是無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託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託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設計成果。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第二個環節,是保證建設工程品質的重要環節。工程設計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要機關批准,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