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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特殊性概覽

伴隨著新《公司法》頒佈實施,我國商事活動的改革大刀闊斧地進行著,

比如認繳資本制、出資方式自由等概念已經得到很大程度的普及,但是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今天筆者來為大家梳理。

首先,中外合資企業的主體內外有別,怎麼講呢?對於外國合資者,可以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但是對於中國合資者來說,可以是: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包括“個人”,這算不算是一種歧視呢?

關於出資,外國合資者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一般不能低於25%,而且各方必須按照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這點與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同,不能特別約定其他的分紅方式;如果合資者的註冊資本需要轉讓必須經過合資各方的同意。對於出資形式,中國合資者的投資如果包括合資企業經營期間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合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關於公司治理方面,合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不限制必須是董事)出席和參與表決。而且,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董事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資各方簽訂的合資協定、合同、章程,應上報商務部門審查批准,審查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資企業經批准後,才能向工商部門登記並申領營業執照。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性這裡不在贅述,以上幾點如果能有印象的話,應該是大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