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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偷排污水|企業私設暗管違法排放危廢 負責人被刑拘

8月2日傍晚,北京遭遇強降雨襲擊,多地風雨交加,大雨傾盆,

當人們都嚴陣以待,積極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時,卻有無良企業企圖渾水摸魚,趁暴雨夜間偷排污水。收到群眾舉報後,環保部門立即聯合環保員警赴現場開展檢查。

經調查,該單位實為北京嘉實印刷有限公司,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百善鎮東沙屯村。該單位負責人辯稱8月2日夜間因為降雨量大,廠區被雨水淹了約半米深,位於廠區中間的危廢收集池(貯存廢顯影液)也被雨水倒灌,

為清除廠區積水,該單位工人用泵向廠區東側道路進行排水作業,排水過程中將混有廢顯影液的淡藍色污水排出廠界外。但在檢查危廢收集池時卻發現,危廢收集池內有一暗管與東側約2米處一水井聯通,記憶體有淡藍色污水(初步調查為廢顯影液),已初步確定該單位涉嫌私設暗管,利用滲井違法排放危廢。

按照環保、公安、檢察聯合辦案機制,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及區檢察院進行現場會商後,

立即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污水進行了取樣分析,現場對該公司洗版車間和危廢收集池進行查封,並聯繫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含廢顯影劑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置。

8月4日,昌平區警方已正式對該單位相關負責人實施刑事拘留。

法律連結: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

屬於“嚴重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可以認定為“有毒物質”。

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把廢顯影液列入廢物類別HW16(231-001-16、231-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