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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時遇這14種行為可獲3倍賠償!河北人快來看,你遇到過嗎?

你遇到過辦卡後店家失蹤嗎?小布就遇到過!這種消費“大坑”真是讓人氣憤!不過現在好了,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消費者再碰到這些消費“大坑”有了新說法!

《條例》修訂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應百姓關切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亮點鮮明。一起來看看《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哪些亮點↓↓

河北省消費者協會更名

《條例》實施後,河北省消費者協會將更名為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條例》明確:“省、設區市、縣(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協會的八項公益性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

並給予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者組織跨區域聯動協作,建立京津冀消費維權協作機制,聯合進行商品和服務消費調查,共同發佈調查結果,實現消費資訊共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獨立開展市場消費分析並發佈結果,開展市場消費分析的方式包括市場調查、比較試驗、消費體察、消費評議活動。

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最高罰款50萬元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要征得消費者同意,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資訊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50萬元的罰款。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更加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我省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

消費者遇14種欺詐行為可獲懲罰性賠償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對此,新修訂的《條例》列舉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同時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六)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五)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經營者有前款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逃逸列為欺詐

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記入信用檔案

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資訊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資訊同時記入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對商品房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址、棟號、單元、樓層、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公共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出處|燕趙晚報、河北消費維權網

同時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六)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五)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經營者有前款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逃逸列為欺詐

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記入信用檔案

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資訊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資訊同時記入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對商品房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址、棟號、單元、樓層、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公共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出處|燕趙晚報、河北消費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