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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聞」河北消費者權益保護“升級”!遇這些欺詐行為可得3倍賠償……

近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對河北省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改善消費環境、營商環境,

督促生產經營者不斷提高產品品質、服務水準,促進河北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該《條例》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都說了啥?

《條例》共九章、七十二條。《條例》的全面修訂,是根據河北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現實需要進行的,修訂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條例》內容緊扣消費領域實際,回應百姓關切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以消費侵權實際問題為導向,與時俱進,亮點鮮明。

1

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我省《消保條例》將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協會是政府發起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不是消費者成立的自我保護的社會團體;服務物件是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不是特定會員;履行的是《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性職責;組織形式上,實行單位理事制,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律師、媒體等各界代表組成,不實行會員制。”

成立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做到“五個不變”:即機構性質、主管單位、人員編制、工作職責、經費保障等不變。

2

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最高罰款50萬元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一是《消保條例》第十九條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個人資訊的含義。二是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要求。

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要征得消費者同意。三是明確經營者保密義務,規定了具體禁止行為。經營者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最高會受到五十萬元的罰款。

3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更加完善

《消法》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

《消保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從正面規定,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從反面規定,消費者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確認商品的品質、合理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這是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作出的規定。

4

消費者的安全得到保障

《消保條例》規定,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的國家標準。二是經營場所外由經營者管理的相關區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三是文化娛樂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技術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5

消費者遇14種欺詐行為可獲懲罰性賠償

《消保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定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14種行為被定性為欺詐

《條例》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一) 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 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 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六) 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 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 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條例》 第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欺詐行為:

(一) 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 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 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五) 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6

規範單位用途預收款經營行為,將卷款逃逸列為欺詐

針對預收款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消保條例》從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

一是合同確認,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應與消費者建立書面合同。

三是實行限額制度,規定單張戶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

四是轉讓自由,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列入欺詐,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7

對十五個重點行業經營者義務進行了特別規範

《消保條例》對通訊及增值服務、家用汽車銷售、商品房銷售、住宅裝飾銷售、物業服務、旅遊業、餐飲業、金融業、保險等十五個重點行業的經營者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8

對經營者規定了信用懲戒制度

《消保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資訊將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將成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利劍。

9

對商品房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址、棟號、單元、樓層、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公共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10

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消保條例》規定,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的國家標準。二是經營場所外由經營者管理的相關區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三是文化娛樂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技術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5

消費者遇14種欺詐行為可獲懲罰性賠償

《消保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定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14種行為被定性為欺詐

《條例》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一) 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的;

(三)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四) 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五) 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六) 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

(七) 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

(八) 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條例》 第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欺詐行為:

(一) 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 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 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五) 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6

規範單位用途預收款經營行為,將卷款逃逸列為欺詐

針對預收款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消保條例》從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

一是合同確認,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應與消費者建立書面合同。

三是實行限額制度,規定單張戶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

四是轉讓自由,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列入欺詐,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7

對十五個重點行業經營者義務進行了特別規範

《消保條例》對通訊及增值服務、家用汽車銷售、商品房銷售、住宅裝飾銷售、物業服務、旅遊業、餐飲業、金融業、保險等十五個重點行業的經營者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8

對經營者規定了信用懲戒制度

《消保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資訊將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將成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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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品房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址、棟號、單元、樓層、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公共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10

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