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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3400G流量被判刑三年 法律意識淡薄終釀苦果!

原標題:青年利用網路抓包軟體盜用手機流量 被判盜竊罪

25歲的林某利用他人提供的某通信公司員工帳號修改許可權,開通免費流量套餐自行使用,2年間盜用3400G流量。8月1日下午,徐州市泉山法院審結此案並宣判,林某因犯盜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休庭期間,被告人林某向媒體介紹,自己於2014年初在網上發現一個技術帖,曝光了某通信公司的系統漏洞。自己很好奇,在網上找到曾是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朱某,

對方為其提供了一個帳號密碼。通過這個帳號密碼,林某登錄該通信公司的後臺,利用網路抓包軟體,修改許可權並授予自己的4張手機卡每月300G免費流量套餐。“當時才畢業剛踏入社會,法律意識淡薄,起了貪念,現在非常後悔。”林某說。

泉山法院副院長陳思田主審本案。據陳思田介紹,盜竊罪的主要侵害對象是現實中實實在在的有形財物,可是現實中許多的無形物,

如上網帳號、電信號碼等均具有財產性質。這些具有財產性質的無形物,同樣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侵害物件,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為既構成了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又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特徵,構成盜竊罪。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的,屬於刑法上的想像競合犯,對於想像競合犯則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即哪個罪重定哪個罪,被告人林某盜竊財物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法定刑相對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法定刑要重一些,故對被告人林某應當以盜竊罪定罪科刑。

8月1日下午,泉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一審判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初審編輯 張文潔